重病缠身的岁月
姐姐给予她关爱
一朝生死别离
身后事却引至亲纷争
多年重病终离世
遗产分配却成问题
刘某甲与刘某乙为亲姐妹。刘某乙与丈夫生育儿子陈某。1988年,刘某乙与丈夫离婚。2015年,刘某乙建成自建房屋,与姐姐刘某甲相邻而居,姐妹二人经常往来,生活上相互照应。2019年下半年,刘某乙患病。姐姐刘某甲为其上山采草药用于治病,并帮助购买生活物品等,给予其照顾和帮助,特别是在刘某乙病重住院期间主要是由刘某甲进行陪护。儿子陈某直至2021年12月才得知母亲患病。2022年1月,刘某乙因病离世,刘某甲与陈某共同操办了后事。
刘某乙父母先于其去世。刘某乙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名下留有自建房屋、银行存款等遗产。刘某甲认为自己多年照料妹妹,应分得遗产,与妹妹儿子陈某协商无果后,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人民法院,请求分得涉案房屋、存款、保险金的一半份额。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自己是刘某乙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刘某甲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不享有继承权;刘某甲仅出于姐妹情分进行少量照料,但其并不属于对被继承人刘某乙扶养较多的人,不应分给适当的遗产,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原告酌情分得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被继承人刘某乙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主张刘某乙生前有口头遗嘱,谁对她进行照顾,她就将遗产分给谁,原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陈某为刘某乙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具备继承资格,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刘某乙遗产的权利。
原告刘某甲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没有继承被继承人刘某乙遗产的权利,但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刘某乙患病初期,原告上山采草药为刘某乙治病,且根据原告刘某甲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刘某乙自患病以来是原告给予其照顾和帮助,特别是在刘某乙病重住院期间,主要是由刘某甲进行陪护。刘某甲在刘某乙最需要亲情及亲人照顾时,解决了刘某乙的精神需求和力不从心之苦,在心理上的关爱和血浓于水的亲情也远远超越了物质的意义,应视为刘某甲对刘某乙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值得肯定和提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刘某甲享有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应适当分得被继承人刘某乙的遗产。
综合考量原告刘某甲对被继承人刘某乙扶养的时间、扶养方式,以及刘某甲与被继承人刘某乙的亲情关系等,本着分给原告刘某甲的遗产数额以其对被继承人刘某乙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同时考虑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继承人的人数、经济状况等,法院确定原告刘某甲酌情分得被继承人刘某乙银行存款28万元。
法官:法律保护合法继承权
认可亲属间的帮扶与照料
法定继承权并非独占遗产的绝对理由,法律不仅保护合法的继承权益,更认可、褒奖亲属间无私的帮扶与照料,既严守法律规定,又彰显道德引领,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
第一,坚守公平正义,落实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定继承顺位是遗产分配的基本规则,但并非绝对。法律设置“酌情分得遗产”条款,正是为了避免“唯身份论”的机械裁判,实现“付出与回报对等”的公平正义。本案中,刘某甲虽无法定继承顺位,却用实际行动履行了扶养扶助义务。若仅以继承顺位判定遗产归属,违背法治精神。法院判决刘某甲分得适当遗产,正是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精准落实,守住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第二,弘扬养老育幼、互助互爱的传统美德。刘某甲在妹妹深陷病痛、孤立无援时,主动担当、无私付出,是亲属间友善互助的生动实践。司法裁判不仅要定分止争,还通过肯定刘某甲的善举并赋予其合法遗产权益,向全社会释放明确信号:主动照料患病亲属、践行家庭责任的道德善举,受法律保护、得到司法褒扬,鼓励更多人传承孝老爱亲美德。
第三,促进家庭和谐,以司法引领文明家风建设。本案裁判兼顾法理与情理,既认可陈某的法定继承资格,也不忽视刘某甲的照料付出,平衡双方利益、化解亲属矛盾,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家庭责任观。
来源:CCTV今日说法、广西容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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