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某乎邀请六叔回答的问题,我们还是那句话先来整理案情,然后再给出解决方案。
设2021年被行政处罚过,那么就是有出租出借行为,但是你肯定没有收到过惩戒告知书,如果有你会说出来的,那么21年的时候就是两卡名单管控了。
现在卡只有快捷支付能用,今年到期怎么解除管控。
被行政处罚了,那么就是做了笔录,所以你卡片能用就是已经解除了冻结,就是被两卡标签也就是伴随着总对总管控了。
那么逻辑有了,剩下的就是你要走本地叔叔给你上报解除的流程了,很多叔叔其实是不太熟悉流程,所以你就要告诉他法律法规。
首先你要明白两卡管控人员的构成要件:
两卡人员认定的前提,“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或者“出租、出借、购买、租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你并是不法分子,主观上并没有出租出借和租售购买任何银行账户,对于卡片交付出去你也是不明知,也系被诱骗,此前也没有过任何前科劣迹,从主观上没有与此人的任何不法行为有帮助和共谋的意识。
接下来就是要告诉叔叔关于断卡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
你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且联合惩戒期限已届满,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你的惩戒期限为五年,截至申诉之日,两联合惩戒期限已届满,按照上述办法第十条“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有关惩戒对象自动移出‘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你合惩戒措施应当解除,“总对总等所有管控” 缺乏持续适用的事实基础。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或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
你已履行完行政处罚、且惩戒期限届满的主体,有权依据该条款提出申诉,要求解除不当管控,在此情况下,“总对总管控”仍未解除,已超出法定管控边界,侵犯了你普通公民的合法金融权利。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
你已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无后续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信用修复的法定条件,有权要求解除“总对总等身份管控”,恢复正常金融权益。
“总对总管控”的设立初衷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而非对已履行完法律责任的公民进行无限期限制。
所以你已经深刻认识到此前行为的违法性,被处罚后始终遵纪守法,积极回归社会,而“总对总管控” 并非《刑事诉讼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金融监管规定中列明的法定管控措施,仅为公安部—央行—各银行总行之间的数据对接、指令推送、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是工作机制名称,不能作为对本人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的合法依据,解除这一关键管控仅需反诈中心工作人员的同意逐级上报即可解除。
该“总对总管控”已导致本人无法正常开立工资账户、接收劳动报酬等基本生活开支难以维系,更无法办理购房贷款等重大民生相关金融业务,严重阻碍本人通过稳定工作、安家置业等方式正常融入社会,回归合法有序的生活轨道,违背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
所以你仅需恳请相关位责令相关单位给出你实际困难的救济途径,申诉方案。
学会了嘛?
下课,别直接复制啊,照猫画虎可能解决不了你问题,每个人情况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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