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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毕府行复〔2025〕196 号行政复议案件为例进行解读。

集体土地征收直接关系农民土地承包权、财产权等核心合法权益,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构建了清晰、刚性的征收实施规则,土地征收获批后县级某府应当足额落实补偿安置,无法与被征地农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须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农户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禁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强制清表、占用土地。毕节市某府作出的毕府行复〔2025〕196 号行政复议案件,是基层某府违规征地的典型样本,该案中织金某府在未与农户签订补偿协议、未出具补偿安置决定、未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仅单方划转补偿款项便组织实施土地清表、剥离耕作层、铲除地上农作物,最终被复议机关确认强制占地行为违法。本文结合该案查明事实、复议裁判观点及现行法律法规,梳理违法征地行为下各级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第三方市场主体对应的完整法律责任,同时阐述被征地群众规范化维权渠道,明晰征地执法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面向行政机关、市场主体、群众开展耕地保护与规范征地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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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复议裁判核心观点

申请人李某某户系织金某茶店乡大营村土地承包户,其约三十亩承包土地纳入省级批复的工业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地块包含永久基本农田,土地长期种植果树、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织金某府作为法定征地实施主体,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地及附着物测绘清点工作,双方自始至终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茶店乡某府向农户送达测绘核算结果并明确复核期限,农户虽提交书面异议,此后行政机关单方将全额补偿款划转至农户银行账户,直接组织人员进场开展清表作业,挖损耕地耕作层、铲除全部地上附着物,农户不服该强制用地行为,依法向毕节市某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全面审理形成完整裁判观点,首先认定织金某府系本次强制清表占地行为的实施主体,属于本案适格被申请人;其次明确行政机关仅凭单方打款即强制使用农户承包土地,未走完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司法强制执行等法定流程,征收程序存在根本性违法,强制占地行为应当确认违法;同时考虑案涉土地清表、耕作层剥离工作已全部实施完毕,不存在可供停止执行的行为内容,因此驳回申请人停止动工、保护土地现状的诉求;针对申请人移交刑事案件的请求,复议机关说明审理中未查实可移送公安机关的犯罪线索,当事人若认为案涉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可自行携带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作出确认织金某府强制使用李某户征收范围内土地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本案集中暴露基层征地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法律认知偏差,部分某府片面认为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即完成全部补偿义务,可直接进场施工占地,但从法律层面分析,单方转账支付补偿款仅属于资金履行行为,无法替代协商签约、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司法强制执行等法定必经程序,该操作属于典型程序违法征地,所有参与实施违法征地的主体,均需要按照自身身份与行为承担对应层级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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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征地行为全链条主体法律责任划分

作为征地法定实施主体的县级某府,首要需要承担单位兜底性质的国家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造成公民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农户可持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耕地耕作层修复费用、果树与中药材损毁损失、土地经营收益损失、测绘鉴定费、合理维权开支等全部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资金由县级财政先行赔付,赔付完成后某府可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向存在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开展内部追偿。与此同时上级某府、省级及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还会针对违法征地行为开展行政监管追责,对地方某府及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并完善涉案农户补偿安置工作,还可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暂停县域建设用地指标审批、扣减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直接影响区域项目落地与地方长远发展。

负有领导职责的公职人员包含县长、分管自然资源与征地工作副县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属于法律界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面临政务处分与刑事追责双重法律约束。政务处分层面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根据违法情节划分梯度处置,仅简化征地流程、未造成大面积耕地损毁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违法占用包含永久基本农田在内的大面积农用地、耕地种植功能遭到破坏且引发行政复议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违法征地造成群众重大财产损失、引发大规模信访、社会负面影响恶劣的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刑事追责层面分为两项核心罪名,一是滥用职权罪,相关领导明知征地法定程序尚未完成仍决策组织强制清表,大面积损毁农用地与群众财产,致使公共利益、群众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征地职权,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十亩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本案涉案约三十亩基本农田完全符合追诉条件,量刑标准与滥用职权罪保持一致。

乡镇征拆专班办事人员、现场组织清表工作人员、测绘对接经办人员作为违法征地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需要同步承担政务处分、内部损失追偿、刑事共犯三类责任。政务处分上,相关人员明知征地程序存在重大缺失,仍落实单方打款、组织现场清表、损毁地上附着物,存在滥用职权、履职不当情形,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视过错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经济层面,县级财政向农户支付国家赔偿款项后,某府可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向存在重大主观过错的一线经办人员追偿部分经济损失;刑事层面,工作人员主观明知征地行为违法,仍遵照指令实施现场清表、土地破坏作业,可被认定为职务犯罪从犯,依法同步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机构、施工企业等第三方市场主体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风险,对于第三方测绘单位,行政惩戒上若刻意压低地上附着物清点数量、出具虚假测绘成果协助某府推进违法占地,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测绘资质,刑事层面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测绘材料,造成大面积耕地损毁、群众巨额财产损失的,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项目清表施工企业,民事责任方面施工方明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征地未完成法定流程,仍进场开挖损毁土地作物,与某府构成共同侵权,农户可直接起诉施工单位要求其连带承担财产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层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责令企业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恢复耕地耕作层,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拒不整改的纳入市场失信黑名单,限制参与各类政府招投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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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地农户规范化维权路径

本案复议决定书已经确认行政强制占地行为违法,农户可同步启动多渠道维权、追责程序,各类途径相互独立、并行适用互不冲突。农户首先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损毁影像资料、测绘报告、补偿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织金某府,主张全部财产损失赔偿。其次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复议文书、现场违法影像、征地沟通记录等材料,举报相关领导、基层经办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征地,由纪委监委开展调查并依规依纪作出政务处分。同时案涉三十亩永久基本农田遭挖损,农用地种植功能完全灭失,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农户可单独向公安机关提交全部证据材料报案,由公安机关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外农户还能向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提交违法征地线索,督促地方某府全面整改,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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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法总结与征地执法红线提示

面向行政机关及全体公职人员,征地工作有三条不可突破的刚性底线,一是征收法定程序不存在变通空间,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必须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农户拒不交出土地的仅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以单方支付补偿款为由直接组织清表占地;二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底线不容触碰,法律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违法占用、大面积损毁耕地会同步追究单位与个人责任,不存在项目工期紧张即可例外免责的情形;三是违法征地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可逆,一旦强制占地行为经复议、诉讼确认违法,地方财政需要承担国家赔偿,相关责任干部同步面临政务处分、刑事追责,对个人职业发展、地方建设发展均会形成长期负面影响。面向测绘、施工等市场经营主体,企业不能单纯依照某府指令参与存在程序瑕疵、权属争议的征地清表作业,参与违法征地将同时背负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时相关从业人员还会触及刑事犯罪,企业经营将面临难以挽回的重大法律风险。面向广大被征地群众,在遭遇未签订补偿协议即强制占地、损毁青苗耕地等情形时,应当第一时间完整固定土地权属、现场影像、测绘沟通、资金流转等全部证据,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机关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同步主张经济赔偿、举报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全方位维护自身土地承包权与财产权益。(原创图文,文责作者自负,与发布平台无关。)

附:核心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