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斗殴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纠集多人结伙聚众斗殴。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聚众斗殴罪吗?什么是聚众斗殴罪?对于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应当如何区分聚众斗殴罪与非罪?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郑州市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东。
导航:郑州市正商兴汉花园(往北)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郑州市火车站或高铁东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河南工业大学站下车在莲花街长椿路站转乘271路公交车至汉启路绿源路站下车,沿古须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但是,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本罪只处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对于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呢?
所谓聚众,从字面即不难理解是指多人,但究竟人数达到几人才算聚众,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说明。比较认可的观点是至少3人,因为古话云“三人为众”。但究竟是要求斗殴双方的总人数达到3人,还是说参与斗殴的一方达到3人即可,认识并不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对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只要一方达到3人以上,对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只要达到3人以上的一方,就满足聚众斗殴罪中“聚众”的条件,这是对聚众斗殴罪所保护的法益“社会管理秩序”的恰当保护,既不会放纵犯罪,也不会使其沦为“口袋条款”。
但应特别注意区分聚众斗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不足3人的一方,尤其是一方只有1人时,很多情况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对此应审慎区分,不应一概而论。一方达到3人以上,双方均应认定为聚众斗殴,但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不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如没有聚众故意的一方造成对方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另外,应当如何区分聚众斗殴罪与非罪?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最常见的人与人矛盾激化的现象,莫过于斗殴。斗殴常常是因为一点小事或者口角引起,最后则可能发展到人员伤亡的结果。刑法将斗殴行为规定为犯罪,并没有囊括所有的斗殴行为,一般的斗殴行为不会上升到聚众斗殴,而仅有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聚众斗殴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注意区分聚众斗殴罪与一般斗殴行为的界限,从而将非罪行为排除在聚众斗殴罪之外。
正确区分聚众斗殴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看斗殴发生的原因。如果斗殴是由相互之间临时性冲突所引起,一般不会上升到聚众斗殴,而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也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第二,要看是否具有斗殴的预谋。一般来说,聚众斗殴都是有组织的群体性活动,在进行斗殴前都进行过召集甚至组织或者策划。聚众斗殴与临时性斗殴相比具有明显的预谋性。如果并非事先进行必要的召集,而是临时起意,一般不属于聚众斗殴。
第三,要看是否属于聚众行为。所谓聚众,必须聚集众多人群,法律上的聚众也至少是3人以上,而实践中的聚众情形,往往远不止3人。所以,人员是否众多是聚众斗殴罪成立的客观要素。
第四,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寻求精神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这主要是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探寻产生斗殴的原因。如果不具有流氓性的斗殴动机,则一般属于民间争夺行为。
第五,要看情节是否严重。虽然刑法第292条没有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情节严重,但实践中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仍然把情节是否严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衡量因素。若情节不严重,如虽然聚众,也产生了一些斗殴现象,但很快就平息下来,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就应当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来处理,不必定罪。
第六,要看行为人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因为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一般参与者不能定罪,严重者也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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