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为查明关键事实、核实新证据而再次组织开庭,且已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质证机会的,不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主动放弃参与庭审的权利,事后以未参与二次开庭为由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实务问题

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调取新证据,并据此再次开庭审理,但未参与此次开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否主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法庭辩论终结后再次开庭。本案中,原告原诉请将35套抵债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一审法院庭后依申请调取证据发现房屋已部分售出,其诉求客观无法实现,故依法释明,原告变更诉请后法院再次开庭,此举旨在查明事实、实质解纷,并无不当。对方当事人拒绝参加庭审,事后主张程序违法,显失理性,于法无据。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法庭辩论终结”与“再次开庭”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它明确了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防止“程序空转”而灵活安排庭审的正当性,同时强调了当事人应积极诚信参与诉讼、理性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性,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实现纠纷的一次性化解。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审理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民事诉讼法虽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并未禁止在此之后基于审理需要再次开庭。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关于35套抵付工程款房屋的诉求因房屋已售出而客观上无法履行,根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帮助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的原则,主动释明并组织二次开庭,是对案件事实高度负责的体现。对方当事人以拒绝出庭的方式消极应对,系自行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核心诉讼权利。在二审中,相关证据已交由各方质证,其程序性权利已获充分保障。因此,程序违法的抗辩不成立。这一裁判规则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效率并重”的司法理念,对警示当事人摒弃投机心理、积极应诉具有重要导向作用。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