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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起,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餐饮领域突出问题,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持续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截至目前,已查办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后续将分期分批公开典型案例,引导餐饮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压实网络餐饮平台管理责任,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现将首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供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雷波县某凉粉店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案情简述:

2026年6月4日,雷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凉粉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操作台、周边墙面及地面积存大量油污,经营场所整体环境卫生脏乱,不符合食品安全经营场所卫生相关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警示意义:

不少网络餐饮线上小店只注重线上包装、接单引流,忽视线下后厨环境卫生。本案直指线上餐饮“线上光鲜、线下脏乱”的典型痛点,警示经营者网络餐饮并非监管盲区,外卖后厨全程纳入抽查范围,流量不能凌驾于食品安全之上,必须同步管理好线下生产加工环境。

案例二:雷波某奶茶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述:

2026年4月23日,雷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雷波某奶茶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在店内操作台储物柜、仓库货架查获冻干无花果碎、葡萄风味饮料浓浆等过期食品原料,上述过期原料与其他有效期内原料混放且无区分标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依法扣押涉案过期原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警示意义:

本案查处网络餐饮食品原料过期突出问题,靶向直击外卖行业最常见、最直接的食品安全风险。通过从严查处曝光,有效杜绝过期食材流入餐桌,切实保障广大外卖消费者饮食安全。同时,有力震慑线上餐饮商户存放、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侥幸违法行为,倒逼辖区网络餐饮经营者常态化开展食材保质期自查清理,规范原料储存和日常管理,从源头整治外卖食材过期乱象,持续净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环境。

案例三:雷波某鲜卤店未按要求储存食材案

案情简述:

2026年6月9日,雷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雷波某鲜卤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冷冻柜内食材未密封保存,未标注食材名称,且个人生活食材亦存于该柜内;店内调料柜全部调料未密封储存,与个人生活物品混放,且柜内卫生较差、油污堆积,环境卫生不达标。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警示意义:

肉制品极易滋生细菌,常温存放、混放堆放会造成食材变质,引发食品安全隐患。本案查处鲜卤店食材储存不规范问题,警示辖区熟食经营商户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做好食材冷藏保鲜,做到生熟分开存放,强化日常后厨自查自纠,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食品储存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以行动告知商户,我们将持续加大熟食行业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排查隐患,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四:雷波某烤猪店一名员工未持有健康证上岗案

案情简述:

2026年6月12日,雷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雷波某烤猪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经查,该店共有从业人员苏某某、张某某2人,现场仅能提供苏某某有效健康证明,张某某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即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警示意义:

本案查处餐饮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违法行为,为各类餐饮经营主体敲响警钟。经营者须全面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餐饮从业人员直接接触食品,无健康证上岗极易引发病菌交叉感染,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商户要健全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督促员工按时办理、按期更换健康证明,做到全员持证上岗,同步完善从业人员台账,常态化开展内部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日常巡查,紧盯人员健康管理薄弱环节,倒逼餐饮门店规范经营,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五:雷波某蛋糕店销售无标签标识的自制糕点案

案情简述:

2026年2月3日,雷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雷波某蛋糕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执法人员对该店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店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6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开展复查时,发现该店自制糕点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仍未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警示意义:

本案为蛋糕店销售无标签标识食品、受到处罚后拒不整改的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突出。其一,食品经营者须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规范标注食品标签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其二,当事人受到警告后逾期拒不整改,暴露出部分经营者法治观念薄弱,轻视监管整改要求。柔性监管、轻微处罚不等同于免除整改义务,经营者必须按期落实整改。其三,食品安全无小事,标签标识是关键环节,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敷衍了事,违规必将承担法律后果,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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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代雨珈 李瑞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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