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最高法院日前明确表示,使用辱骂性或粗俗语言,本身并不当然构成刑事意义上的不雅行为犯罪。法院指出,这类言语只有在具有明显低俗性质、迎合不当趣味,并且可能使接触者受到不良影响时,才会触及相关不雅行为条款。
这一裁决出自由桑杰·卡罗尔法官和维普尔·M·潘乔利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案件中,一名男子因土地纠纷期间使用“motherfr”“son of a we”等粗俗辱骂语而被判犯有不雅行为罪,他随后提起上诉,最高法院部分支持了其上诉请求。
法院同时维持了该男子致人重伤的定罪。法院认定,他曾用镰刀状砍刀击打投诉人,导致对方鼻骨骨折。不过,法院将其刑罚减为“当庭羁押至休庭”,并责令其缴纳50000卢比罚金。
这起案件源于2017年8月泰米尔纳德邦的一起农地纠纷。根据控方说法,冲突最初发生在上诉人马尼与投诉人的姐夫之间,双方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两天后,马尼又因同一问题与投诉人的外甥发生冲突。
控方称,投诉人上前干预后,马尼先以粗俗辱骂和涉及种姓的侮辱性言辞对其进行谩骂,随后回家取来一把镰刀状砍刀实施攻击。投诉人的前额、鼻子和拇指受伤,之后的CT扫描结果证实其鼻骨骨折。一审法院认定,马尼触犯《印度刑法典》第294条不当言语罪、第326条致人重伤罪和第506条刑事恐吓罪,同时还触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法》的相关条款。此后,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撤销了其依据《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法》所受指控,但维持了其在《印度刑法典》项下的定罪。
随后,马尼将高等法院裁决上诉至最高法院。在审查其不当言语罪定罪时,最高法院指出,法律并未将所有辱骂性或粗俗言论一概视为不当言语。合议庭表示,若要落入《印度刑法典》第294条的适用范围,相关言辞必须具有淫秽性质、迎合色情兴趣,并且有使接触者道德败坏或受到腐蚀的倾向。
法院还指出,必须证明相关言语使他人感到烦扰,这也是该条款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结合本案事实,最高法院认定,即便完全采信控方指控,马尼被指使用的语言也仅属于辱骂性或粗俗言辞,尚未达到构成违法不当言语行为的法律门槛。
法院还撤销了马尼依据《印度刑法典》第506条所受的刑事恐吓罪指控。法院认为,争吵中单纯说出带有威胁意味的话,并不当然构成刑事恐吓,除非控方能够证明,被告意图借此制造恐惧,或强迫受害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特定行为。
不过,合议庭维持了马尼依据《印度刑法典》第326条所受的致人重伤罪定罪。法院指出,医疗记录支持投诉人的说法,即马尼曾用镰刀状砍刀袭击对方,造成鼻骨骨折,而这一伤情在法律上显然属于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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