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绝对是想白嫖!广东广州,4楼女业主在加装电梯全程中没出钱没出力,建好后因出行需求,主动申请按业主约定补缴双倍费用3.6万开通使用权,坐了一段时间后,又反悔起诉要求退一半,业主辩称白纸黑字的自治约定不是想撕就能撕的,法院一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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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要从广州某老旧小区启动加装电梯项目说起,这栋楼的业主们为了加装电梯的事前前后后忙活了大半年,前期有一批业主主动站出来牵头筹备、跑手续、协调施工,既要出人力物力去跟各部门打交道,又要按楼层高低共同协商出一个资金分摊方案把钱凑齐,大家辛辛苦苦干完这些琐碎又麻烦的事,电梯才顺顺利利从图纸变成现实落了地。

在全体前期出资业主共同商量的时候,大家心里都有一本账,毕竟后期才想进来搭便车的业主没有经历过筹备建设的辛苦,也没承担过前期的资金压力和沟通成本。

于是几轮讨论下来全体业主共同制定了一份《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里面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所有后期申请加入、开通电梯使用权的业主,必须按照原始加装费用的双倍标准补缴相关使用费用,这笔收上来的钱会进电梯共管账户,专门用于后续保养维修,也算是对前期出钱出力业主的一点合理补偿。

住在4楼的陈阿姨,在电梯从筹备、建设到完工交付的整个周期里,全程都没有参与过任何一次业主会议,就这么静静观望了大半年。

直到后来她自己年纪大了上下楼腿脚不方便,有了实实在在的出行需求,才主动找到楼栋业主代表,申请给自己家开通电梯的使用权。

按理说既然是主动申请加入,那就得遵守大家之前定好的规矩,陈阿姨当时也没提出什么异议,按要求向大楼的电梯共管账户足额支付了3.6万元的双倍补缴费用,拿到电梯卡后就开始正常刷卡坐电梯上下楼了。

可万万没想到,用了一段时间之后,陈阿姨心里越想越觉得亏,觉得自己虽然没参与前期建设,但双倍费用比原始标准多掏了1.8万实在不合理,于是跑去找楼里其他前期出资的业主商量,要求大家把多收的那一半费用退给她。

其他业主一听自然不乐意,大家当初定双倍规则就是为了平衡前期投入,陈阿姨是自愿交钱才拿到使用权的,现在电梯也用了规则也履行了,哪有坐完又要退钱的道理,两边协商几次都谈不拢,矛盾越积越深。

陈阿姨干脆一纸诉状把同楼栋业主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他业主退还她多缴纳的1.8万元费用,主张双倍缴费标准对自己不公平。

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自治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自愿履行后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全体业主或依法表决通过的规则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由前期出资业主共同协商制定,双倍缴费是对前期人力物力投入的补偿机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条文,属于合法有效的自治规范。

陈阿姨作为业主,在申请加入时未提出异议并主动缴费,视为自愿接受该规则约束,其后续以“不合理”为由要求退款,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约定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不能成为推翻有效自治约定的理由。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事后单方毁约违背禁反言逻辑。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善意、诚实的态度,禁止出尔反尔。

陈阿姨在申请使用电梯时,对整个楼栋的双倍缴费规则是完全知晓的,她自愿认可这一规则并足额缴纳了3.6万元,且事实上已经享受了一段时间的电梯使用便利。

在足额缴费并实际使用电梯后,又单方面反悔主张退款,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若允许其坐享便利后再撕毁约定要回一半钱,将导致前期业主的信赖利益受损,也会破坏邻里共治的信任基础。

法院认定其单方面反悔违背诚信,正是通过裁判引导公众在涉及共有事务时恪守承诺,不能只享利益不担代价。

最后,加装电梯后期补缴溢价规则具有合理性,司法不鼓励“搭便车”式投机。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前期面临意见整合难、审批繁琐、资金筹措压力大等现实成本,前期业主承担了主要风险与劳动,后期业主未经历这些阵痛却要同等享受成果,设置双倍或更高级别的补缴标准是对前期付出的对价补偿,具备实质公平性。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自治溢价通常予以尊重,除非存在显失公平或强制勒索。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阿姨要求退还1.8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而陈阿姨缴纳的3.6万元作为合法生效的缴费履行继续有效,用于电梯后续管养。

本案判决明确:法律保护的不是“随时反悔的算计”,而是“事前定规、事后守约”的秩序,陈阿姨全程未参与却想按原始价补入、坐完又要退差价的诉求,本质是想转嫁自己当初观望的成本,自然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