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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6】331

在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活动中,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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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AI生成)

案情简介

赵某和钱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赵某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钱某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赵某未按期还款,银行提起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钱某依法代偿了借款本息。后钱某将赵某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偿还钱某的垫付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赵某作为主债务人,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钱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银行代偿了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钱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对债务人赵某的追偿权。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偿还钱某代付款项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条款系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直接法律依据,其规范意旨在于:保证人代偿使主债务归于消灭后,赋予保证人向债务人求偿的法定权利,不仅保障了债权的顺利实现,更有效避免了保证人无端承受经济损失,维护了担保制度的公平与风险分担机制。根据该规定,追偿权的成立需满足两项基本要件:一是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该履行行为使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免除清偿义务。在追偿范围上,保证人不仅可就代偿的主债权本息求偿,其代偿后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亦属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合理延伸。

本案中,钱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债务人赵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依法代偿了借款本息,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享有对赵某的追偿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事主体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当审慎评估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与偿债能力,充分知晓担保对应的法律风险,切勿碍于情面随意提供担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要妥善留存代偿凭证、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同时提醒债务人应恪守诚信原则,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避免累及担保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