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一起婚内按揭房贷纠纷,明确夫妻离婚时关于债务分担的内部约定无法对抗银行债权人,判令原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以案释法厘清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边界。
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购置自住房屋,共同签署借款、抵押合同,银行足额发放贷款。婚姻存续阶段二人正常履约还贷,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案涉房产归张某所有,剩余全部房贷由张某独自清偿,李某无需承担任何债务。
离婚后,张某因经济困难多次逾期还贷,长期拖欠贷款本息,构成严重违约。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依据借款合同将张某、李某共同诉至法院,主张二人连带清偿剩余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庭审中李某提出抗辩,称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债务由张某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审理后指出,案涉房贷形成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由两人共同签字确认、用于家庭自住购房,属于法定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的分割约定,仅约束夫妻双方,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无法免除另一方对外还款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李某共同向银行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逾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判决送达后,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服判息诉。
办案法官就此作出风险提示:婚姻关系解除不代表夫妻共同债务随之消灭,婚内共同按揭购房产生的房贷是典型共同债务。不少市民误以为离婚时约定债务归属即可彻底脱身,实则暗藏征信受损、被起诉、账户被强制执行等多重法律风险。夫妻办理离婚财产、债务分割时,应当充分认清债务对外连带清偿的法律规则,提前做好风险预判,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后续纠纷,同时自觉维护金融债权秩序。
吉报江城发布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荟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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