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明确第三方代发报酬、形式外包等安排不阻却劳动关系认定,依法确认外卖骑手暴某与某快递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3年3月,暴某经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海某安排,以快递公司员工身份注册某平台App,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快递公司为暴某配发了电动车、统一服装等,日常工作受快递公司管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快递公司也没有为暴某缴纳社会保险。后暴某在配送订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工伤认定,双方发生矛盾。2024年2月暴某离职。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快递公司表示,与某管理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合同》,已将外卖配送服务外包给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向暴某等骑手发放费用。快递公司与暴某之间是外包服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承担暴某的任何社会福利待遇及任何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表示与暴某仅是合作伙伴,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查明,快递公司与管理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约定的外包费由佣金、管理服务费、税费及返费等部分组成,其中管理服务费为0。暴某通过平台接单,平台统计好当月接单量和配送完成情况计算出暴某的当月服务费,快递公司在次月将暴某的外包服务费转账至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再通过支付公司向暴某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在平台App中,暴某显示为快递公司员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暴某在平台App注册成为快递公司全职骑手,负责快递公司承包的外卖业务配送,并由该站点站长海某在微信群中进行工作监督、考勤管理等。暴某提供的工作内容属于快递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由快递公司对暴某进行实质管理,双方的用工关系呈现出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在案证据显示,管理公司虽向暴某发放劳务报酬,但上述劳务报酬的资金来源是快递公司,故可以认定管理公司系代发劳务报酬。本案中,《业务外包合同》从合同对价、签订过程、履行内容来看,合同对价较低,存在规避劳动关系,转嫁商业风险之嫌,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综上,暴某与管理公司之间,除劳务报酬发放之外,并无实际管理与被管理等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关系。暴某在快递公司实际经营地点进行工作、接受快递公司管理人员管理,快递公司以《业务外包合同》阻却劳动关系成立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定暴某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提示,法律不认可用人单位通过“自己管人、外包发钱”的方式,规避与劳动者之间已形成的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试图以此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承担工伤责任等法定义务,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可能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
编辑 刘倩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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