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7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石油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某保洁公司签订了有限空间作业合同。行政执法部门在调阅该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没有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两家公司之间也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该石油制品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于2025年7月29日前将相关问题整改完毕。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分别罚款0.68万元和0.34万元。
三
专家评析
有限空间作业属于高危作业,作业环境复杂、风险点多,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职责未作出约定,极易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推诿现象,发包单位可能忽视对承包单位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承包单位可能擅自降低安全作业标准、违规开展作业,进而引发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某石油制品公司将其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某保洁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也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来源:应急普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