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侵权,赔偿数额可依据杂交种利润和贡献率计算
阅读提示:
(一)杂交种亲本不在市场上销售,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可综合考虑亲本的育种成本、竞争优势、对杂交种利润的贡献率等因素确定赔偿。其中,贡献率可参考种子行业“父本:母本:育种人=3:3:4”的收益分配惯例。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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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因亲本不在市场销售,难以通过其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可以在综合考虑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竞争优势、可替代性以及对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其中,确定对杂交种市场获益贡献率时,可以参考种子行业惯常的有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比例,并可以结合具体侵权情节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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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河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系玉米杂交种“万糯2000”的品种权人,其父本“W68”属于技术秘密。昌吉州西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于2022年非法获取并使用“W68”作为父本,在新疆沙湾市某村生产882.63亩玉米种子。
二、2022年7月,当地农业农村局种子站站长确认侵权地块由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委托制种。经取样检测,样品与“W68”比较位点数为40,差异位点数为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
三、河北华某种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含惩罚性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70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四、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实际制种面积应认定为882.63亩。鉴于“W68”亲本不在市场销售,难以直接计算损失,可依据其组配的杂交种“万糯2000”的利润及“W68”的贡献率计算赔偿。参照种子行业收益分配惯例(父本所有者:母本所有者:品种育成人=3:3:4),并结合侵权情节,酌定“W68”贡献率为40%。以“万糯2000”平均亩产275公斤、单位利润19.87元/公斤计算,赔偿额为1929164.39元,另加合理开支5万元。
五、2024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停止侵权的判项,改判赔偿197916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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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权利人的建议:
1.亲本技术秘密侵权,可依据杂交种利润和贡献率计算赔偿。亲本虽不在市场流通,但其培育的杂交种有明确的市场价格和利润。权利人应收集杂交种的平均亩产、单位利润、行业收益分配惯例等证据,作为计算依据。
2.积极固定制种面积证据。本案中,权利人通过公证取样、种子站备案合同、生产承诺书等多渠道固定了制种面积。权利人应第一时间申请行政执法部门介入,或自行公证保全,避免面积证据灭失。
(二)对被告及潜在侵权人的建议:
1.不得以“品种不同”为由逃避赔偿。即使生产的杂交种品种名称不同,只要使用了权利人亲本,即可依据权利人同类杂交种利润作为计算基础。
2.行业惯例可作为不利参考。本案中,3:3:4的收益分配惯例本是品种权交易中的正常惯例,但被用于侵权赔偿中对贡献率的认定。侵权人应警惕行业惯例在诉讼中的不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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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的赔偿计算方面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确立亲本技术秘密侵权赔偿的计算路径
亲本(自交系)不在市场销售,没有可参照的市场价格。本案明确:可依据亲本组配的杂交种利润和亲本贡献率计算赔偿。这一规则解决了育种材料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赔偿计算的难题,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路径。
2.引入行业收益分配惯例作为贡献率的参考依据
本案在司法裁判中明确引用种子行业“父本:母本:育种人=3:3:4”的收益分配惯例,作为确定亲本对杂交种利润贡献率的参考。这既尊重了行业交易习惯,也为法院裁量提供了客观标准,避免完全依赖主观判断。
3.允许根据侵权情节适当提高贡献率
本案指出,侵权人并非通过合法交易获得使用权,故可在参考行业惯例基础上适当提高被侵权人的收益比例。这一规则体现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加重制裁,符合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精神。
4.推动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本案通过技术秘密路径保护杂交种亲本,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形成互补。裁判规则的确立,有助于激励育种创新,维护种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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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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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案涉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具体包括认定侵权方用于实际制种的地块面积和确定单位面积的损害赔偿数额。
1.关于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的实际制种面积。案涉地块所在地的种子站备案的《玉米种子生产合同》以及《2022年玉米种子合法生产收购承诺书》与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现场取样的相关事实相互印证,且上述生产合同明确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于2022年3月委托王某军制种的品种仅有一个,这一事实也与王某军在另案中接受法院询问时的陈述一致。该生产合同显示的备案制种面积为1000亩,而王某军在另案中接受法院询问时称,其在2022年受托制种的面积为890亩。河北华某种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按照其公证取证时测量的882.63亩计算,该面积并未超出前述合同显示的备案制种面积和王某军陈述的受托制种面积,应当予以支持。
2.关于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的单位面积损害赔偿数额。在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由于杂交种亲本一般不在市场上销售,故而缺少可直接参照的市场价格,难以通过其销售价格来计算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要计算侵权人因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可以考虑该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及其可替代性、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一,关于杂交种亲本的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在杂交过程中,亲本的性状会在杂交种中进行组合,父、母本的特定性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杂交种的特征特性,其适应性也会传递给杂交种。对于具有高产、优质等优良特性的杂交种而言,父本的配合力以及基因组成、遗传稳定性对杂交种具有重要影响。本案中,“W68”具有突出的优良性状,以其作为父本与“W67”作为母本组配而来的杂交种“万糯2000”突出的优良性状也体现了“W68”的竞争优势。第二,关于育成杂交种的市场获益。杂交种“万糯2000”平均亩产约275公斤,单位利润达19.87元/公斤。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但又不提交其实际生产品种的销售利润的有关证据,因此,在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可以在“W68”对杂交种“万糯2000”利润贡献率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衡量判定。河北华某种业公司主张按照“万糯2000”的利润计算其实际损失或者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三,关于“W68”对于杂交种利润的贡献率。根据查明的事实,种子行业在品种经营权交易时关于玉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相关惯例为:父本所有者、母本所有者以及品种育成人的收益分配比例定为3:3:4。作为行业惯例,上述收益分配比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案涉玉米亲本侵权纠纷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以作为参考。鉴于在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并非通过合法、正常的交易协商途径获得受保护品种的使用权,因此,在参考上述惯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时,可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被侵权人的收益比例。结合本案被诉侵权种植面积较大等实际情况,酌定“W68”的贡献率为杂交种“万糯2000”利润的40%。据此计算,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应赔偿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929164.39元(19.87元/公斤×275公斤/亩×882.63亩×40%)。对于河北华某种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支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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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河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昌吉州西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2562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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