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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试岗几天看看”“通过考察期后,才能正式入职。”……面对用人单位这样的表述,求职者需要谨慎了。大连市人社部门提醒求职者,如果遇到企业提出需要试岗且不发工资,请果断拒绝,这很有可能是“白用期”的用工陷阱。

经过了春季的集中招聘高峰,一些新员工会在两三个月的“磨合期”之后选择离开,释放出岗位空缺。所以每年的7月都是未就业应届毕业生找工作“捡漏”的黄金期。大连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此前案例显示,一些企业会用“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试工期”等说辞,在面试后设置一定时间的所谓“试岗期”。临近“试岗”结束,再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当劳动者想通过投诉举报、劳动仲裁等途径讨薪时,往往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证明劳动关系而陷入困境。

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试工期”的概念,只有“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无论双方约定的是“试岗期”“试工期”还是其他任何名称,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以所谓“试岗期”为由不支付工资,是规避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中只有“试用期”的概念,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形式的“试岗期”都不能替代试用期,更不能成为拒付工资的理由。

人社部门提醒,劳动者如果不慎接受了试岗,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能证明自己工作任务、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成果文件、打卡截图、现场工作照片等,以便发生纠纷后依法维权。如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投诉反映。如遇求职诈骗或个人财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