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报道,今年4月,13名被告人中,包括一名高校教授。
据报道,案发时,董某时任山东某高校教授,研究生导师,同时也是一位人工智能专家,承接了涉案APP的开发对接工作,并从中获取中介费用。
一审判决书显示,董某因涉嫌参与涉案传销APP开发维护及平台投资,被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这一案件值得高校教师关注,在于它反映出教师参与校外项目时的边界问题。尤其是随着近年来,高校教师参与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咨询等活动越来越普遍,兼职兼薪已成为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哪些兼职可以做,哪些行为可能触碰制度甚至法律红线,都是高校教师需要关注的问题。
国家发文,鼓励教师兼职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发布都释放出对高校教师的兼职行为的鼓励与支持。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2021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高校教师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外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能力的工作。
湖北、山西、新疆等地也陆续出台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不过,鼓励并不意味着没有边界。麦可思研究注意到,2026年以来,已有多所高校围绕教师兼职兼薪行为新出台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行为规范。
哪些兼职可以做?高校列出“白名单”
综合多所高校的相关管理办法,高校教师允许开展的校外兼职主要包括三类:
1.学术类兼职:教师在专业学术机构兼职,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会、协会以及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
2.社会类兼职:教师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兼职;
3.企业类兼职:教师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兼职。
华中师范大学进一步明确,教师兼职活动应是技术开发、服务、推广、成果转让、信息咨询、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内容。
同时,各高校也开始细化兼职管理要求,对兼职数量、时间、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首先,在教师兼职数量方面,多校都明确取酬兼职原则上不超过3个。
武汉大学、宁波大学均要求,教师校外兼职占用工作时间的,平均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宁波大学还要求,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限每次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兼职期满申请再次兼职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徐州工程学院则明确,教师校外兼职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这些规定表明,高校鼓励教师兼职兼薪,但前提始终是不影响教育教学和科研主业。
对此,四川省教育厅发文明确,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认定为“失德失范”,将给予严厉处罚。
哪些行为不能做?高校同步“划红线”
同时,各校也明确划定了不得兼职兼薪的人群和范围。
华中师范大学要求,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应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开展兼职兼薪(含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业)活动。
宁波大学要求,教学科研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除从事有利于提升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非领取工作报酬的“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外,不得从事其他兼职活动。教职工不得到其他各类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全职聘用;不应到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等兼任领导职务。
徐州工程学院鼓励教师从事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但不得从事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无关的校外兼职。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原则上工作日不批准校外兼职。
更值得关注的是,高校也列出一系列教师兼职中的明令禁止行为,譬如:
1.未经批准,教师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重要职务;
2.未经批准,本人及其校外兼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资源(人力、设备、资金、场地);
3.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或允许第三方使用学校标识从事教育培训、广告宣传,不得将学校的知识产权授权第三方使用;
4.不得以本校教师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业活动;
5.不得有其他损害学校形象、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不少高校还明确,若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的个人安全、产生的技术、经济、劳务和法律等各种纠纷或违法行为,均由教师校外兼职单位和教师本人处理或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高校教师兼职,还要守住法律边界
高校管理制度回答的是“学校是否允许教师开展这类兼职”。而在实践中,教师还需要关注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合作项目本身是否合法、商业模式是否合规。这也是教师兼职中更容易被忽视的风险。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高校教授涉传销案,这为高校教师敲响了警钟。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柳锦目律师表示,技术从业人员在接单前,应审查商业模式。涉及“入门费+层级返利+拉人头”的,无论包装成什么,都可能涉嫌传销。
他进一步提醒,不要投资参与,因为一旦投钱分成,就可能从“技术服务者”变成“利益共同体”,在司法实践中,再去主张不知情很难被采信。发现异常时,应及时退出并留证。持续建群协调、跟进需求,都可能被认定为深度参与。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光. 山东一高校教授居间转包APP开发项目涉传销,一审被判1年3个月,教授不服上诉:“我是被蒙蔽,我有公职,收入稳定,有什么理由搞传销 ?”[EB/OL]. [2026-07-15]. 大河报.
[2]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宁波大学、徐州工程学院网站。
☞ ☞ ☞ ☞ ☞ ☞ ☞ ☞
声明:麦可思研究原创内容全面开放非盈利目的的转载授权,转载请留言或添加编辑微信获得长期白名单授权(电话或微信搜索18602824882)。转载要求——
1.文首注明“转载于麦可思研究”。
2.转载请在文章发布的24小时后进行。
关注“麦研文选”,获取更多数据——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