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延寿人社)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509号)、《哈尔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哈人社规〔2026〕1号)通知要求,为落实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政策,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就业民生底线,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满1年以上且期间无单位参保、未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任职的);

(五)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六)刑满释放人员;

(七)社区矫正人员;

(八)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九)军人配偶(现役军人配偶);

(十)烈属;

(十一)单亲抚养未成年人(离婚、丧偶或未婚生育,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十二)脱贫人口;

(十三)农村低收入人口。

二、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

2.户口本原件,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1份(首页和本人页复印在一页纸);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2、3页复印在一页纸);

4.蓝色背景二寸照片2张。

三、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系统中予以退出,符合本条(一)(二)(三)(四)项条件之一的,注销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就业登记。已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已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任职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属于在职村“两委”成员的;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六)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重要提示

1.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常年受理;

2.满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群众可根据户籍所在地选择办理地点;

3.请符合条件的市民尽早到常住地乡镇(社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以便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4.延寿县就业服务中心不直接受理居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需办理人员请到各社区就业服务站申请。

团结东社区18245034263

团结西社区18348608798

胜利东社区15222609931

胜利西社区18546224234

奋斗东社区16578552221

奋斗西社区13503658645

前进社区13503658345

延寿县就业服务中心53018591

编辑:修乙雯

校对:顾钰博

审核:崔子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