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延寿人社)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509号)、《哈尔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哈人社规〔2026〕1号)通知要求,为落实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政策,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就业民生底线,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满1年以上且期间无单位参保、未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任职的);
(五)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六)刑满释放人员;
(七)社区矫正人员;
(八)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九)军人配偶(现役军人配偶);
(十)烈属;
(十一)单亲抚养未成年人(离婚、丧偶或未婚生育,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十二)脱贫人口;
(十三)农村低收入人口。
二、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
2.户口本原件,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1份(首页和本人页复印在一页纸);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2、3页复印在一页纸);
4.蓝色背景二寸照片2张。
三、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系统中予以退出,符合本条(一)(二)(三)(四)项条件之一的,注销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就业登记。已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已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任职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属于在职村“两委”成员的;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六)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重要提示
1.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常年受理;
2.满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群众可根据户籍所在地选择办理地点;
3.请符合条件的市民尽早到常住地乡镇(社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以便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4.延寿县就业服务中心不直接受理居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需办理人员请到各社区就业服务站申请。
团结东社区18245034263
团结西社区18348608798
胜利东社区15222609931
胜利西社区18546224234
奋斗东社区16578552221
奋斗西社区13503658645
前进社区13503658345
延寿县就业服务中心53018591
编辑:修乙雯
校对:顾钰博
审核:崔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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