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半月谈内部版》2026年第7期内容
近年来,一些案件因自由裁量权引发公众关注。如武汉一法院对一对夫妻不判离婚,而发“感情修复通知书”,并要求判决生效起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予受理,引发争议,律师称这属于自由裁量举措。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而法律规定无法细致到每个情节,由此产生了法官根据法律原则、实际案情等分析判断后,酌情作出裁判的自由裁量权。当前,社会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尚存误区。随着法院系统不断推进量刑规范化,推出案例库、类案检索等举措,自由裁量权将越来越规范。
公众理解“自由裁量权”尚存在误区
“有人觉得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自由发挥。”某基层派出法庭庭长王挺说,这是常见的认识误区之一。法律不可能细致到现实的每个刻度,法条之间的空隙使自由裁量权有了存在的意义,法官根据自己对法条的理解、审判经验和实际案情等作出裁判,依据的依然是法律和事实。一位基层法院副院长说,一些人误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超越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凭个人主观意志随意裁判,甚至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个人的权力。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法官李力说,社会认知的“同案”和法律意义上的“同案”不是一个概念。在法官眼里,“同案”只是同类型案件,具体情节的不同决定了判决结果的不同。一位西南某省会城市中院刑庭副庭长说,以杀人案为例,群众的朴素观念认为“杀人偿命”,但法官需要考虑具体情节,“一些人尤其是被告家属很难理解,他们往往认为罪名或后果一样,刑期也应一样”。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博士方东说,刑法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对“多次”就有不同理解,一晚盗窃几户人家,算一次还是多次?
三是判决结果与期望不一致,将自由裁量等同于枉法裁判。王挺说,一些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因自身利益很难认同判决结果,但法官的释法说理如果能得到社会多数人认同,就已发挥了其应有的法律价值。北京市天元(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顺良分析,法律的证明标准较高,普通人缺乏专业知识很难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导致部分人败诉后觉得判决不公。一位基层法院副院长说,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往往体现为判决中的“酌定”事项,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酌定”一旦受到不当干扰就会引发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质疑。
自由裁量权不断规范
半月谈记者采访发现,随着法律规定日益严密和类案检索等各项措施的推行,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正逐步缩小,说明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趋于规范、透明。
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责任追究等作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已推行多年。强制类案检索则是近年来推行的制度——主审法官将案件提交合议庭或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前,必须进行类案检索,这是为了避免自由裁量被异化为“任意裁判”。
2023年开始探索的案件阅核制也是统一裁判尺度、防控司法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法院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理裁判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能直接改变裁判结论,但可提出不同意见,建议复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
类似举措还有不少。如2023年7月上线的法答网,是一个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内网信息共享平台。“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如果涉及法答网精选答问中的情形,就会参考这一审判思路。”王挺说。
要让法官敢于使用自由裁量权
——追责顾虑下的“保守裁判”倾向,背离自由裁量权制度初衷。一位中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说,“办案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等追责机制让部分法官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保守心态,制约自由裁量权的积极行使。一方面,对于法律规定模糊、存在裁量空间的案件,如民事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行政案件中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调整等,法官更倾向于选择“中间值裁判”或“参照先例裁判”,避免因裁量结果差异引发当事人上诉、信访,进而触发追责程序。另一方面,在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中,本该通过自由裁量权实现个案正义的情形,部分法官因担心“创新裁判”被认定为“错案”,转而采取保守处理方式,导致自由裁量权被异化为“裁量不作为”。
——一些工具应用还有待完善。多位法官反映,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目前还没有数据库,只能上网搜索,很不方便。还有法官反映,案例库体量有限,案例更新滞后,关键词检索精准度比较低;类案检索具有技术局限性,对于法律关系复杂、事实细节差异大的案件,现有检索工具难以实现“事实要点+法律要点”的双重精准匹配,法官仍需依赖主观判断,导致类案不同判现象难以彻底避免。
——舆情压力使法院对用好自由裁量权产生后顾之忧。一位中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说,舆论压力成为干扰法官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因素。一方面,部分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公众基于朴素的道德情感形成“舆论共识”,如涉及困难群体、民生领域等案件,舆论往往倾向于“重判”或“严惩”,法官在裁量时可能因担心舆论谴责、引发舆情危机,进而调整裁量结果。另一方面,舆论对案件事实的解读往往碎片化、片面化,与法院查明的客观事实存在偏差,但为了“平息舆论”,部分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可能迁就甚至迎合公众情绪。
方东认为,要给法官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法治环境,并建立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论证机制以减轻法官顾虑,如专家意见、征求建议等。更重要的是,通过加强对案件裁判的学理研究,不断促进法律完善,进而规范自由裁量权。(文中法官均为化名)
半月谈记者: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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