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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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固定单价合同是常见计价方式,若工程未完工,价款确定易引发纠纷。
那么,固定单价下的未完工工程,应按什么标准确定工程价款?
最高院在《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固定单价合同下未完工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有失公平,法院可参照鉴定意见综合全案实际酌定结算价款较定额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结算,确保计价公平合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关于案涉未完工程价款的认定。
汇雄公司与省安装公司虽然在2010年11月15日签订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1348元、1468元;2011年11月19日《补充协议》增加施工范围,价款分别调整为每平方米1280元、1590元。但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是针对工程整体作出的,省安装公司主要完成的是结构工程,利润有限;未完成工程主要是装修、安装工程,利润较高。双方直接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对省安装公司有失公平。二审法院参照鉴定意见计算的已完工程价款105982315.24元,综合全案实际,酌定结算价款较定额价格下浮比例为6.9%,据此确定案涉工程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为98669315.24元,计算方式及酌定数额不存在明显的偏颇。汇雄公司再审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简析】
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是针对工程整体作出的,未完工工程如果主要完成的是利润有限部分;未完成工程是利润较高部分,则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有失公平,未完工工程结算应以据实结算为原则。
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在固定单价合同履行中,需把握三个核心要点,避免结算纠纷。
对承包人而言,一是及时确认工程量,施工过程中做好签证,明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二是如果工程未完工,可要求按定额而非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结算,若发包人主张按比例折算,可直接援引本案抗辩;三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不合格工程需修复后才能主张价款。
对发包人而言,一是签订合同时明确固定单价及工程量确认方式;二是及时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验收,确认质量及工程量;三是注意,未完工工程不能再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结算,以免纠纷诉累。
周军律师提醒,固定单价合同下未完工工程,应按定额以实际合格工程量结算,法院可酌定下浮一定比例,而非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结算,这样才能有效规避结算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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