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被抓了,是不是就完了?”“涉案金额这么大,是不是肯定要坐牢?”这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得知被刑事追诉后的第一反应。确实,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量刑较重、打击范围较广的罪名之一。但司法实践中,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事实细节和法律空间——同样的罪名、相近的金额,在不同律师的辩护下,可能走向截然不同的结果。

无论是被指控为主犯还是从犯,涉案金额巨大还是较小,了解法律怎么说、法院怎么判、律师怎么做,才是制胜的关键。

今天,我们从诈骗罪的法律框架、辩护突破口、五个真实案例到行动指南,一步步拆解,让你对“诈骗类案件如何有效辩护”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

一、基础认知:诈骗罪的法律框架与辩护空间

1.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2. 相关罪名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与诈骗罪密切相关的罪名还包括: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上述罪名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明知”。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者无法证明其“明知”对方资金系犯罪所得,则不构成犯罪。

3. 辩护的核心空间

诈骗类案件的辩护,通常围绕以下几个核心维度展开:

  • 主观故意之辩: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明知”自己参与的是犯罪活动?
  • 罪名定性之辩: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还是量刑更轻的帮信罪?
  • 金额认定之辩:犯罪金额如何计算?是全部涉案总额还是个人实际参与部分?
  • 地位作用之辩: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是从犯?
  • 量刑情节之辩: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未成年人犯罪等从轻、减轻情节?

提示:诈骗类案件的辩护,绝非“认罪就完事”。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事实细节,精准找到法律上的突破口,才是有效辩护的关键。

二、五个真实案例: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案例一:诈骗案成功辩护——5日获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某月1日,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接到李先生紧急咨询:其爱人田某(初中学历,与丈夫在城里打工,育有10岁女儿)为补贴家用,在某兼职群找到一份“代购家电”的兼职。对方声称无需垫资,会将资金先汇入田某账户,再由田某代为转账。然而,上游人员转入田某账户的2.51万元资金被银行冻结,对方随即催促田某自行垫付。田某出于愧疚,将自己的钱款转给对方。此后,田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李先生此前已委托其他律师进行会见,但原律师仅简单提及可能涉及“其他罪名”,未作深入分析和实质推进,仅让家属“耐心等待”。李先生转而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希望为田某争取取保候审,并在后续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办案过程:

  • 快速收案、当日响应:某月1日收案后,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迅速指派审是刑辩律师团队专职律师前往外地看守所会见田某。
  • 全面会见、摸清事实:会见中,审是律师详细了解田某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涉嫌罪名及具体经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性手续及有无权利受侵;同时向田某阐释了刑事诉讼程序及实体法律规范。审是律师发现,田某生活圈极为单纯,因家庭负债才尝试兼职,对上游犯罪团伙的违法性缺乏认知能力。上游人员利用其善良心理,以“账户异常需解冻”为由,使其在无助和愧疚中自行垫付资金。田某在银行询问时未获任何涉诈风险提示,且整个过程受到上游人员监视,根本来不及向外求助或思考。
  • 时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会见结束后,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沟通,口头阐述无罪理由;随后连夜梳理并递交《田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故意、认知能力、社会表现、反诈宣传局限性等角度全面论证。
  • 快速成效、无罪释放:某月5日,办案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田某被无罪释放。从收案到释放,仅用5天。

代理思路:

(一)核心辩护观点: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不符合任何罪名的构成要件。田某被刑事拘留,可能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述罪名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明知”对方资金系犯罪所得。本案中,上游人员以“正规兼职”“无需垫资”为由取得田某信任;田某受教育程度低、社会经验有限,无法辨识资金违法性质;银行卡被冻结后,田某自掏腰包“垫付”,恰恰证明其自始至终以为在帮助“商家”正常交易,完全不知系犯罪资金。因此,田某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二)侧面佐证:品行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田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日常以照顾家庭和打工为生,本次参与兼职仅因经济压力,并非贪图不法利益,主观恶性极小。

(三)情理并重:田某本身亦是受害者,打击无益于治理犯罪。田某不仅被骗钱财,还因愧疚和恐惧被上游利用,其自身积蓄及借款均被骗走,又失去自由,教训已极其深刻。对其刑事追诉既无必要,也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

办案结果:某月5日,公安机关经全面审查并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田某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无罪释放决定。当事人田某在收案后第5天重获自由,本案取得最理想的辩护效果。

案例二:收案19天——从涉嫌诈骗到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王某海与张某龙系同学兼发小。某日,张某龙邀约王某海及另一同学周某共同“做兼职赚钱”,王某海应允参与。此后,王某海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被拘留的第18天,王某海母亲与本所签订授权委托书。此时,家属对案件具体事实知之甚少,仅听闻可能涉及“贩卖游戏软件”,对王某海被指控的罪名、涉案细节及法律后果均不清楚。此时距离刑事拘留最长30日期限届满(即决定是否报捕)仅剩不足20天,案件正处于“黄金救援期”的关键阶段。

办案过程:

  • 紧急收案、次日会见:收案次日,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即赶赴羁押看守所,对王某海进行首次会见,全面了解了王某海的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涉案经过、被讯问情况以及强制措施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并向其详细阐释了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及相关罪名法律知识。
  • 多次会见、厘清事实:此后,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多次会见王某海,逐项核实其在兼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认知程度、获利方式、与同案人员张某龙等人的沟通内容等关键细节,并对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
  • 提交法律意见、持续沟通:在全面掌握案情后,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口头提出无罪及变更罪名的初步意见。案件报捕后,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当面向承办检察官阐述辩护观点及事实依据。
  • 临界节点、终获释放:在刑事拘留期限的最后一天(即“黄金37天”期限届满之日),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王某海作出无罪释放决定。

代理思路:

(一)定性之辩: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诈骗罪共犯。王某海接受张某龙邀约时,张某龙告知其工作内容为“拨打京东、淘宝客服回访电话”,并未透露系为诈骗犯罪提供通讯帮助。王某海主观上不具有与诈骗行为人共同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更不存在通谋,不符合诈骗罪共犯的主观要件。王某海仅按照要求在某APP上注册账号并将ID发送给张某龙,未参与后续诈骗实施,也未接触诈骗对象或资金。其获利方式为按小时计酬(200元/小时),而非按诈骗金额抽成,该行为模式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王某海的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

(二)罪与非罪之辩:涉案金额可能未达入罪门槛。根据司法解释,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之一为“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指出,王某海仅提供账号注册服务,未实际参与资金流转,其协助涉及的犯罪金额是否达到20万元存疑。若未达此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即使达到标准,王某海参与时间极短,获利仅2400元,且对他人具体犯罪手段、犯罪金额不知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三)量刑情节之辩: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王某海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事实经过,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强制措施必要性之辩: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王某海系本地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关系,积极配合侦查,无隐匿、毁灭证据或串供、再犯风险,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害,不符合逮捕条件。

办案结果: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当日(即“黄金37天”的最后一天),公安机关经全面审查并采纳审是刑辩律师团队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海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无罪释放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本案取得了最理想的辩护效果。

案例三:抖音“卖课”诈骗40.1万元——审是律师成功争取缓刑

案情简介:

2023年,郭某利用他人身份注册A公司、B公司等空壳公司,租赁多处办公场地,实行公司化管理,内设销售、客服、讲师、人事等岗位,组建诈骗犯罪团队。该团伙通过抖音引流、购买客户信息等方式寻找客源,安排人员虚构成功案例、冒充抖音官方金牌讲师,在直播中作出“保底收益”“学不会包退”等虚假承诺,诱骗被害人购买高价课程,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

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张某先后担任甲、乙两处窝点的销售组长,主要负责前期销售工作,包括判断顾客购买意向、介绍产品信息,后续由讲师、客服跟进完成交易。2024年4月,张某在上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同年7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已取保候审的张某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辩护。

办案过程:

  • 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阅卷: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检察院阅卷,逐页梳理案卷材料,详细了解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体系及认定金额依据,并与承办检察官初步沟通,了解指控思路。
  • 聚焦两大争议焦点,深入沟通: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围绕张某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和诈骗金额认定两大核心问题,与检察官反复交换意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附相关证据线索(如张某的银行流水、社保记录等),要求重新核算涉案金额和认定从犯地位。
  • 协商量刑,争取有利建议:经过多轮沟通,检察院采纳了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关于金额认定的意见,重新核算后调整了指控金额,并就量刑建议与辩护方达成一致。

代理思路:

(一)关于组织地位:张某应认定为从犯。检察院最初将张某视为“管理层”共犯,拟量刑实刑。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指出:张某虽任销售组长,但其工作仅限于前期客户意向筛选和产品介绍,所介绍的基础课程内容真实,并未直接使客户产生错误认知;客户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高价课程费用,主要发生在后续讲师、客服环节。张某的行为在整个诈骗链条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关于诈骗金额:应改为个人获利金额。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团队诈骗金额为40.1万元。律师对比案卷发现:张某上级负责人胡某管理3个分部,总认定金额仅41.4万元,而张某仅管理一个分部,金额却与胡某相当,明显不合常理;同一分部的另一组长刘某认定金额仅10万元,亦佐证指控金额存在重大疑问。进一步查阅全案证据,并无明确依据证明40.1万元系张某直接骗取所得,且张某的工资收入有银行流水、社保记录为证,系固定薪资,并非按诈骗金额提成。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提出应以张某个人违法所得(即实际获利)作为认定依据,检察院经重新核算,将金额调整为10.7万元。

(三)量刑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刑罚适用:具备适用缓刑条件。张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无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办案结果: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意见,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四:海外参与网络诈骗3年多——批捕后争取到缓刑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年仅16岁的小张(初中肄业,理发店学徒)在网络上看到一则高薪招聘信息,要求会使用电脑、打字,承诺月薪万元以上,工作地点在云南。小张与对方联系后,对方为其购买机票并转账1000元路费。小张未与父母沟通,独自乘机前往西双版纳,随后被当地接头人员驱车送至边境,在接应人员带领下徒步翻山、换乘摩托车,最终被带入缅甸境内。

抵达缅甸后,小张被关押2个月,随后被卖至某科技园区,被迫从事电信诈骗工作。自2020年7月至2023年11月初,小张先后被转卖至三个诈骗窝点,每天从早9点工作至晚12点,完不成业绩即遭体罚或殴打,人身自由受到持枪人员严密控制。期间,小张曾配合警方试图营救,但未能成功,事后反遭殴打并被关入小黑屋。

2023年11月,因缅甸发生战争,小张趁机逃回中国,配合警方调查。

办案过程:

  • 审查起诉阶段介入:2024年4月,小张父亲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审是刑辩律师团队随即开展阅卷工作,全面梳理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与证据,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小张,详细了解其被骗经过、在诈骗窝点的工作内容、受控程度、获利情况等关键细节。
  • 就罪名认定与检察院沟通:侦查机关及检察院最初认定小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两项罪名。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经过严谨分析后,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指出小张系被骗出境,主观上无偷越故意,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该意见,最终仅以诈骗罪一罪提起公诉。
  • 法院审理阶段持续辩护:本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期限,于2024年11月进入法院审理。检察院未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在庭审中围绕小张的多项从轻、减轻情节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交书面辩护词。
  • 宣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小张从轻判决,适用缓刑。

代理思路:

(一)罪名之辩: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小张系被高薪招聘信息欺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安排出境,直至到达缅甸后方知身处国外,主观上不具有偷越国(边)境的故意,主客观不一致。虽与多人同行,但小张与同行人员互不相识、未曾商议,不构成“结伙”偷越。不符合“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据此,小张的行为不满足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该罪。

(二)量刑之辩:多项从轻、减轻情节。小张实施行为时年仅16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小张年幼且社会经验不足,面对高薪诱惑未能识别风险,其误入歧途系被他人利用和控制,主观恶性极小。小张在缅甸被持枪人员看管,人身自由完全受制,因完不成业绩被体罚,系在人身安全受威胁下被迫参与,符合胁从犯的特征。小张始终从事最基层业务员工作,获利极少,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在缅甸期间曾积极协助警方,有悔罪表现。

(三)刑罚适用之辩:具备缓刑条件。小张系初犯,无前科,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办案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小张系从犯,综合考虑其未成年人、被骗出境、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五:410万特大诈骗案——成功发回重审,刑期减轻三年十一个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程某东、宝儿(均在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马来西亚某市区办公大楼组建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招募李某(在逃)为主管,下设若干组长及组员,统一提供食宿、作案工具及话术培训,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

被告人胡东于2019年5月至12月30日、2020年2月1日至5月中旬参与该集团,担任组长。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犯罪集团,胡东系从犯,认定其在参与期间整个犯罪集团诈骗总额为41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胡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

  • 二审阶段介入:胡东提起上诉后,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对比分析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并多次会见胡东,核实其在集团中的具体职责、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及与同案人员的关系等。
  • 梳理争议焦点,提交上诉意见: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经分析认为,一审判决在犯罪金额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问题,遂围绕“犯罪集团认定与金额认定逻辑矛盾”“法律适用错误”“量刑失衡”三大核心,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 二审开庭审理: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在案证据。
  •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定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阶段,胡东因经济困难未再委托律师,但事后家属告知本所:重审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较一审判决减轻三年十一个月。

代理思路:

(一)事实之辩:犯罪金额认定错误,不应将全集团总额归责于胡东。一审法院既已认定本案系“层级分明、分工严密”的犯罪集团,又认定各成员“相互配合”,进而依据《电信诈骗意见》第四条第(二)款,将胡东参与期间整个集团的诈骗总额410万元认定为其犯罪数额。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指出:该认定逻辑自相矛盾。犯罪集团的层级和分工正是为了将诈骗行为分段实施,各组独立运作、各司其职。胡东作为基层组长,仅负责本组前期联系工作,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其他组存在配合或对全集团诈骗数额有共同故意。在犯罪集团已认定主从犯的前提下,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及《电信诈骗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按照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数额处罚,而非将全集团总额笼统归责。

(二)法律之辩: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一审法院在认定犯罪集团的同时,未区分各成员实际参与范围,将所有人员作为整体共同犯罪处理,实际上变相将从犯拔高至主犯地位。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强调应坚持“个人责任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从犯应以本人参与或主管小组的诈骗数额为基准。

(三)量刑之辩:量刑失衡,未体现从轻、减轻情节。胡东系主动从马来西亚回国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具有法定自首情节;到案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当庭表示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比同案林某:二人任职相同、作用相当、获利相当,林某参与时间更长,但一审仅判五年十一个月,胡东却被判八年十一个月,量刑明显失衡,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程序之辩: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足以影响公正裁判,二审法院应依法发回重审。

办案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审是刑辩律师团队主要意见,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当事人家属反馈,重审法院将刑期从一审的八年十一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减轻三年十一个月。该案亦属于全国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比例仅约6%的少数成功案例之一。

三、诈骗类案件辩护的核心要点与行动指南

无论你是当事人还是家属,想要在诈骗类案件的辩护中占据主动,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如果你是当事人(被指控方)

  1.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极为关键——从被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长不超过37天。在这期间,律师的及时介入、有效会见和精准法律意见,可能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2. 如实、全面向律师陈述事实:不要隐瞒、不要侥幸。只有律师掌握了全部事实细节,才能准确判断法律上的辩护空间。
  3. 积极配合、认罪悔罪(如确实构成犯罪):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是争取取保候审和缓刑的重要基础。
  4. 保持冷静,不轻信“关系”:刑事案件的处理有严格的程序和证据标准,没有任何“关系”可以替代扎实的法律辩护。

(二)如果你是家属

  1. 尽快了解案情、委托律师:家属往往对案件事实知之甚少,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会见,是了解案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有效途径。
  2. 配合律师收集有证据:包括当事人的品行证明、家庭情况、收入来源、健康证明等,这些都可能成为量刑情节的重要佐证。
  3. 保持与律师的密切沟通:刑事案件周期长、变数多,家属需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配合律师的辩护策略。

(三)所有人:证据为王

  • 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对犯罪活动不知情、被欺骗、被胁迫的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
  • 金额认定方面的证据:银行流水、工资记录、获利凭证等,用以证明实际参与金额与指控金额不符。
  • 地位作用方面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证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上下级关系等)。
  • 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自首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退赔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家庭情况证明、社区矫正意见等。

注意:对于诈骗类案件,法院会特别重视主观故意的认定犯罪金额的计算。如果你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者涉案金额的计算存在重大疑问,你的辩护空间将大大增加。

四、常见问题解答(Q&A)

Q1:涉嫌诈骗被拘留了,是不是一定会判刑?

A1:不一定。刑事拘留只是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不代表最终定罪。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律师可以通过辩护争取撤案、不起诉或无罪释放。前述案例一、案例二中的当事人均在律师辩护下获得无罪释放。

Q2:涉案金额很大,是不是肯定要坐牢?

A2:不一定。金额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法院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地位作用(主犯还是从犯)、主观恶性、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案例三中张某涉案金额40.1万元,最终争取到缓刑;案例五中胡东涉案金额410万元,通过二审辩护将刑期从八年十一个月减轻至五年。

Q3:在境外参与了诈骗,回国后被抓,还有机会吗?

A3:有机会。境外参与诈骗同样受我国刑法管辖,但辩护空间依然存在。案例四中小张在缅甸参与诈骗三年多,最终争取到缓刑。关键要看是否具有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

Q4:已经批捕了,律师还有用吗?

A4:有用。批捕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通过阅卷全面了解案情,发现证据漏洞和法律问题,与检察官沟通争取变更罪名、调整金额认定、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等。案例三、案例四均是在批捕后介入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Q5:请了律师就一定能无罪或缓刑吗?

A5:不能保证。每一起案件的结果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和法律适用。但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中的辩护空间,避免因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不当而导致不公正的裁判。选择专业、负责的律师,是对自己和家人最重要的保障。

五、专业支持: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因其涉及罪名认定、金额计算、共犯关系、量刑情节等多重复杂问题,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办案经验和细节把握能力要求极高。一个微小的证据疏漏或法律适用偏差,都可能对当事人的命运产生根本性影响。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是经国家司法部和四川省司法厅依法核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自创立以来,律所秉持“专为老百姓服务”的核心理念,扎根成都、辐射全国,以专业、诚信、勤勉、高效为服务原则,致力于打破法律服务高消费壁垒,让优质法律服务惠及普通民众。

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已成功办理百余起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贩毒、强奸、赌博、诈骗、帮信、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无罪释放或大幅减轻刑罚的结果。团队律师大多为执业多年的实战派律师,拥有国内著名大学法学院教育背景,法律功底深厚,人均办案超百起,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2025年,团队李波律师成功获评四川省第三批专业律师(刑事),充分彰显了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诈骗类案件的刑事追诉困境,请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定制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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