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严打盗采民警的履职与蒙冤之路

近日,河北迁安原木厂口派出所所长吴国强涉嫌受贿案进入一审开庭倒计时。这起涉案金额 157.1 万元的职务犯罪案件,自立案之初便争议不断:严格管控矿山爆炸物的履职行为,最终演变为受贿指控;延续多年的派出所办公赞助惯例经费,被全部认定为个人赃款;取证与审理环节的多处程序异常,更是让案件的公正性持续受到质疑。从异地交流履职到身陷囹圄,吴国强的个人遭遇,既折射出基层执法者的现实履职风险,也暴露出基层司法运行中不容忽视的程序隐忧。

一、履职与变局:严格执法触发的利益矛盾

公开履历显示,吴国强从警二十余年,长期深耕基层刑侦与派出所一线,先后荣立三等功 16 次、嘉奖 13 次,是典型的业务型基层干部。2020 年底,按照异地干部交流政策,吴国强从滦州调任迁安市木厂口派出所所长。

木厂口辖区铁矿资源丰富,非法开采问题由来已久。按照法定职责,派出所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能,而爆炸物正是地下盗采的核心刚需。吴国强到任后,直接收紧了涉矿企业的爆炸物品审批管理,严查无证盗采点位,多次拒绝当地领导的说情打招呼,也因此直接触动了头部矿企的核心利益。

一个不能忽略的背景是,在迁安当地,规模矿企向属地派出所提供办公补助经费,是延续多年的行业惯例。资金由企业按年度或月度统一拨付,由派出所集体管理,专项用于辅警薪酬补贴、食堂运营、办案差旅、办公设备更新及民辅警节日慰问,历任所长均按此流程执行,企业有完整财务记账凭证,派出所出具对应收款手续,属于全系统公开的对公经费。吴国强到任时,该惯例已经存续多年,2021 年度的首笔经费甚至由前任所长领取。这一延续多年的惯例,最终成为了受贿指控的核心主体。

二、指控全貌:157.1 万元的构成与定性分歧

2024 年 8 月 30 日,吴国强因涉嫌受贿罪被迁安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2024 年 11 月 2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3 日被批准逮捕;2025 年 1 月 13 日,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在两处派出所任职期间,收受、索取 20 余家企业及个人款项共计 157.1 万元。

拆解全部指控金额,可清晰分为两大类别,且两类均存在根本性的事实争议:

(一)89 万元大额款项:对公经费被纳入个人受贿

指控金额中占比最高的三笔,均来自当地头部矿企的持续性拨款,合计 89 万元:

迁安九江线材 36 万元:2021-2024 年按年度拨付,名义为支援派出所建设;

唐山松汀钢铁 40 万元:含年度例行赞助及破案感谢经费,按年度拨付;

九江工贸 13 万元:以月度爆破监管补助的形式拨付,标准为每月 5000 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款项均为吴国强利用职务便利向企业索要的个人贿赂,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而辩护方则提交了对应的财务凭证、收款手续、支出明细等线索,证明该三笔款项是沿袭多年的集体办公经费,资金全程由所内指导员、内勤共同管理,全部用于派出所公共开支,从未流入吴国强个人账户,也无任何具体请托事项对应,不具备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核心构成要件。

(二)68.1 万元零散款项:节日往来被定性为受贿

剩余 68.1 万元分散为十余笔小额往来,单笔金额多在 1 万至 5 万元之间,时间集中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涉及运输、建材、零售等多个行业的经营主体。

上述款项均为基层正常的职场人情交往,没有对应的具体执法关照、案件徇私等请托事项,全案也没有任何执法记录、案卷材料能够印证吴国强为相关人员牟取过不正当利益。其中多名证人事后已出具书面说明,证实当初的证言系在办案压力下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更值得注意的是,该部分指控存在明显的数额注水痕迹:多笔原本仅 1 万、2万元的往来,被刻意抬高至 2 万、5 万元不等,通过拆分名目、虚增数额的方式拼凑总额,用以完成既定的办案指标。

贯穿全案的一个核心硬伤是:157.1 万元的全部指控,始终缺少银行转账流水、大额消费记录、个人资产异常变动等客观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款项进入吴国强个人账户、用于个人开支。“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的指控,没有任何直接物证支撑,整个定罪体系几乎完全依靠言词证据搭建。

受贿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 和 “收受财物归个人所有” 两个法定核心要件。本案中,大额款项的对公属性有财务凭证、历史惯例、多人经办等多种线索印证,赃款去向却无任何客观证据可查,直接将集体办公经费整体认定为个人受贿,在犯罪构成上存在明显的逻辑断裂。仅依靠言词证据构建的指控体系,本身就先天不足,一旦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出现问题,整个指控逻辑都会随之崩塌。

三、取证之疑:被隐匿的书证与瑕疵供述

如果说款项定性的分歧还属于实体事实争议,那么取证环节的多处异常,则直接触碰了刑事诉讼的程序红线。

其一,关键无罪书证被刻意隐匿。吴国强在留置初期曾手写第一版自书材料,客观陈述了款项的集体经费属性,同时列明了多名公职人员为非法开采提供履职便利的线索。办案人员对该版材料不予认可,逼迫其更换纪委制式稿纸,按预设内容重写有罪供述。这份能够直接推翻核心指控的原始自书材料,始终未随案移送检察机关与法院,被办案机关全程隐匿。

直到后续唐山市、迁西县两级纪委在核查其他关联干部的问题时,办案人员持这份原始材料向吴国强核实相关线索,这份被隐匿的关键无罪书证才得以暴露。吴国强随即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调取该原件用于质证,却被法院告知需由当事人自行调取后再提交检察院与法院,法定的调查取证职责就此落空。

其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重大瑕疵。案件移送法院初期,监察机关移交的讯问录像不仅为无音频版本,且光盘数量也存在明显缺失: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原应为 86 张,到法院环节仅余 40 余张。经多方协调后补充的有声录像内容清晰显示,讯问过程中吴国强极少主动陈述,笔录内容多由办案人员提前拟定、引导签字,有罪供述的形成过程完全不符合 “审录一致” 的法定要求。

更深层的异常在于,本案呈现出典型的 “先留置、后取证” 特征:在未掌握实质贪腐线索的情况下先行对当事人采取留置措施,穷尽三个月调查、翻查十余年工作履历,均未发现吴国强个人经济问题,最终通过拆分集体经费、引导证人作证的方式拼凑出 157.1 万元的指控金额,办案导向明显偏离了客观公正的法定原则。

全面取证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 办案机关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证据。刻意隐匿无罪自书材料、取证过程审录分离,已经超出了 “工作瑕疵” 的范畴,直接触碰了非法证据的红线。此类程序违法获得的供述,依法本就不具备定案资格。更值得警惕的是,当办案从 “查明事实” 异化为 “完成指标”,冤错案件的风险就会急剧上升,最终损害的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四、审理之困:超期羁押与证据调取的死循环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程序争议非但没有得到澄清,反而持续升级,形成了 “拒不调证 — 无限拖延 — 强制开庭” 的怪圈。

其一,审理严重超期,终止文书异常。该案 2025 年 1 月正式移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周期早已远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三个月正常审限。2025 年 8 月,法院才向辩护律师送达一份落款为 2025 年 4 月 11 日的终止审理裁定书,文书落款与实际送达时间相差近四个月,无任何合理解释。吴国强因此被无端延长羁押 115 天,直至其在看守所内绝食抗议,才于 2025 年 8 月 6 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其二,关键犯罪证据调取持续受阻。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先后多次书面申请调取原始自书材料、企业财务凭证、完整讯问录音录像等关键无罪证据,但法院与检察机关互相推诿,均以 “对方不提供” 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调取职责,导致案件核心事实的核查停滞长达一年。

其三,取保后再收押,强制推进开庭。2026 年 7 月,迁安市人民法院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为由,对吴国强再次采取羁押措施,并仓促安排近期开庭。而所谓的 “违反规定”,不过是当事人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诉、申请调取案件材料。与此同时,法院明确驳回了辩护方延期开庭、调取证据的申请,坚持在关键证据缺失的状态下推进庭审。

审限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通过约束司法机关的办案周期,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终止文书延后送达、超期羁押、拒不调取无罪证据,一连串的程序失范,已经不是单一的工作疏漏,而是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整体性漠视。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申诉权、申请调取证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将当事人依法维权的行为,定性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本质上是对法定救济权利的变相剥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开庭,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从一开始就注定要打上问号。

五、案外之影:盗采线索与企业封口的反常信号

要完整理解这起案件,始终无法绕开背后的非法采矿背景。吴国强任职期间严厉打击的两处非法铁矿盗采点,在当地存续十余年,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甚至发生过生产安全事件未按规范处置的情况,群众常年举报却始终无人查处。直到 2024 年相关企业负责人因关联案件落马,两处盗采点才拆除地面设施、填埋井口,但井下开采巷道与盗采痕迹至今留存。吴国强本人多次向上级举报非法开采线索及背后的履职干预问题,均未得到实质核查。

案件办理期间,涉案矿企曾多次通过中间人、老同事主动联系吴国强及家属,提出经济补偿、安排长期生计等优厚条件,唯一要求就是吴国强停止举报非法开采及本案相关问题,所有提议均被明确拒绝。

刑事案件的判断,从来不能脱离其生成的现实土壤。一名严格履职的基层派出所长,在触动地方龙头企业核心利益后被刑事追责;他举报的非法开采线索长期石沉大海,涉案企业反而反复试图以经济手段封口。这些反常的案外细节,虽不能直接作为定案或翻案的证据,却为公众判断案件全貌提供了关键参照 —— 如果一切合规合法,企业何须主动封口?如果举报失实,又何须始终回避核查?

纵观全案,吴国强案的核心从来不是简单的 “有没有收钱”,而是三个更深层的法治命题:集体惯例经费能否被直接认定为个人赃款?程序违法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基层执法者的严格履职行为,该如何得到法律的公正评价?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回应所有质疑的最好方式,从来不是仓促下判,而是直面证据漏洞、纠正程序偏差,全面调取关键证据,以公开透明的程序还原事实真相。

一名立功无数的基层民警,因严格执法陷入刑事漩涡,这不仅是个人的悲剧,更是法治建设必须警惕的信号。只有让执法者没有后顾之忧,严格执法才能成为常态,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有最坚实的一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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