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想问一句:白纸黑字的法律,到底还作不作数?
1992年那个春天,王振武揣着半辈子积蓄30万元,在协议书上按下了红手印。
彼时国家号召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他响应政策,与滦南县青坨营村村委会签下《协议书》,合资建一座“二五O型”轧钢厂。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固定资产甲乙双方对半所有;厂内一切开支,须经厂长、副厂长共同签字方可执行;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置资产。1993年,滦南县法律服务所出具《见证书》(青律字第013号),为这份协议盖上法律的钢印。
那是他全部的身家,是他对法治的全部信仰。
30年间,厂子正常经营,他按时分红,合伙关系从未清算。他以为,法律会一直守着这份财产边界。
直到2020年,这一切被一锤砸碎。
时任村主任柴国成,在未通知王振武、未召开清算会议、未委托资产评估、未经共同签字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闯入轧钢厂,将50项核心生产设备整体拆解——250轧钢主机、大功率电机、配电柜、减速机、加热炉、行车、变压器……这些能正常运转的工业心脏,被当成一堆废铜烂铁,以极低价格变卖。设备购置原值合计970720元,贬值超过90%。
柴国成把变卖所得全部揣进个人腰包,未入村集体账户,未给王振武一分钱。
厂,死了。王振武的30年,也死了。
更令人寒心的是接下来的六年。
2020年至今,王振武先后十余次到滦南县公安局青坨营派出所、刑侦大队报案,完整提交了协议书、见证书、设备清单。他以为,只要证据确凿,法律就会动起来。
可每次,民警都冷冷一句:“这是经济纠纷,村里内部矛盾。”推他出门。
六年,十几次,他连一张最基础的《受案回执》都没拿到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明确要求,对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但滦南县公安局既不给立案,也不给不立案的文书,直接把王振武的法定救济路径彻底堵死。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说,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那我们来看看柴国成的“犯罪事实”——
l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作为村主任,利用管理合伙资产的职务便利,将近百万元共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l涉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50%设备产权属于王振武个人,柴国成秘密拆卸、变卖属于他人的财产,涉案97万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l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将成套可用设备人为拆解报废,价值贬损超90%,直接损失97万余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l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明知拆除设备必然导致企业停产,仍故意为之,造成永久性停产,损失远超“情节严重”标准。
这四条罪名,条条触目惊心,条条够立案,条条该重判。
可滦南县公安局就是不管。
王振武往上走,去唐山市公安局投诉,去市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国家信访局举报。结果呢?所有举报件被层层转批,最后全部回到滦南县公安局——那个六年不给他立案的地方。
自己举报自己,自己调查自己,自己保护自己。
这不是孤例。就在河北滦南,澎湃新闻曾报道:一家投资10多亿修路的企业举报副董事长职务侵占,滦南公安不受理;结果被举报人反向举报,举报人反而被刑事拘留——同样的地方,同样的逻辑,谁有权力谁就有理。
而放眼全国,村主任职务侵占并非无法追诉:广东鹤山一村主任将数亿元集体商铺低价卖给亲属,被判12年9个月;湛江一村主任强占土地、盗窃、职务侵占数罪并罚获刑17年。同样的罪名,别人能判,王振武连立案都立不上,凭什么?
因为地方保护主义,比犯罪更可怕
柴国成当了多年村主任,在当地编织了一张看不见的网。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就是这张网最坚实的护盾。他们用“经济纠纷”四个字,把一个刑事大案轻飘飘地挡在门外;用“不出文书”三个动作,把一个公民的控告权彻底架空;用“层层转批”一套流程,把一个70岁老人的六年光阴消耗殆尽。
王振武今年70岁了。
他是上世纪9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的创业者,他的合法产权受《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严格保护。可现实中,一份受法律保护的合伙协议,在地方关系网面前薄如蝉翼;一个守法投资者的半生积蓄,在一个村主任的私欲面前灰飞烟灭;一个公民的控告权,被公安机关的程序性不作为彻底架空。
公安机关本该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拒不出具文书、不接受法律监督——这道防线塌了。
六年,十余次报案,数十封举报信。一个最简单的诉求——立案侦查,依法追赃——至今石沉大海。
王振武说,他不知道自己还能等几个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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