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要发生了死亡结果,司机就一定要坐牢。但这起判例,司机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却判决其无罪。
今天王玉琴律师通过这起真实判例,讲透“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过失”的认定规则,以及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司机为摆脱纠缠加速驶离,惹出人命
王大胆驾驶货车去某村送石子。途中与喝了酒的被害人发生口角,民警到场劝开。次日凌晨1点,王大胆卸完石子返回时,再次遇见被害人。被害人拦车不让走,经人两次劝说后让开。王大胆随后驾车离开,但未开大灯。被害人随即追赶货车,在追赶过程中当场死亡。
本案争的就一件事儿:王大胆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
检察院认为,王大胆明知车辆没有侧后防护装置,还不开大灯、猛然加速,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还要追赶,可能发生死亡结果,结果真出了人命,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大胆说,那种情况下,谁不想赶紧走?谁能想到有人会追着大货车跑?这完全超出正常人的意料,根本不存在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判决王大胆无罪。
法院认为,认定过失犯罪,必须先证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如果无法证明,就不存在过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恰恰无法证明这两点:
第一,关键事实查不清。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王大胆驾驶车辆致被害人死亡,但不能证明被害人撞到车辆的哪个部位,也不能证明现场的拖痕是如何形成的等关键事实。
第二,查明的事实无法推导出王大胆存在过失。
你想,如果连被害人是怎么撞上的、在哪个位置撞上的都不清楚,又如何能证明王大胆当时“应当预见”到被害人会死亡?
说白了,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机关。当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来证明“过失”存在时,法院只能判决无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对类似过失致人死亡案,非常有借鉴意义。王玉琴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紧盯“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过失犯罪,必须先有“预见义务”,再有“预见能力”,最后才有“过失”。
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审查全案证据,能否证明存在这两个要素。
重点审查鉴定意见和现场勘查笔录。
本案中,没有查明碰撞部位、拖痕成因等关键事实。
这正是律师应当着力挖掘的地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不完整、不准确,就大胆提出质疑,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用好“疑罪从无”原则。
律师不需要证明被告人“无罪”,只需要证明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时,法院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注重现场客观证据收集与固定。
在侦查阶段,律师就应当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提取现场痕迹,收集行车记录仪、车辆损坏情况、地面刹车痕迹等客观证据。这有可能是辩护的突破口。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指控,欢迎留言或私信我。我可以帮您分析:您的案子,是否有无罪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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