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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地行为的公告

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广大人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彻底清零存量违法用地、从严遏制新增违法占地,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占地建设等行为,规范全县土地、林地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县委、县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现就全县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覆盖华宁县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全域范围,涵盖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地等全部土地类型。合法审批、手续齐全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1.存量问题:历年未处置、整改不到位、长期存续的各类违法用地、违规建设问题,全部纳入本次整治清零范围;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政处罚失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新增问题:2026年1月1日起新发生、新发现的所有违法占地、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超占抢建、违规硬化、改变地类用途等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全覆盖、露头就打。

二、重点整治五类违法行为

(一)严禁非法转让、买卖土地。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私自出售、转让、流转土地;严禁以转让房屋、构筑物名义变相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村组、农户私下签订协议,非法买卖耕地、林地、农用地及集体土地。

(二)严禁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严禁未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在农用地上违规新建住宅、厂房、仓库、商铺等非农建(构)筑物;严禁假借设施农业、农业配套名义违规建设“大棚房”、非农设施,变相实施非农建设和土地违规交易。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八不准”,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建房、硬化地面、挖塘养鱼、堆土堆渣、栽植林果、圈占围挡;严禁破坏耕地耕作层、损毁种植条件,坚决杜绝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违法行为。

(四)严禁违规审批、监管失守、纵容违法。严禁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审批宅基地、设施农用地,为非法占地、土地非法交易提供便利;严禁村组干部通过长期租赁、以租代售等方式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纵容、包庇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五)严禁非法买卖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村自建房、购买“小产权房”;严禁农村村民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外出售、违规跨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宅基地等行为。

三、自查自纠及分类整改引导

为最大限度引导当事人自行整改、消除违法状态、减少财产损失,全县实行存量分类处置、新增从严管控政策:

(一)存量违法用地:30日集中自查申报整改期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所有存在存量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非法买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企业经营性占地、违规硬化、非农建设、非法流转土地等问题,主动到属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如实申报;本村村民非法占地建自住住宅问题,向属地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申报;林地违法问题向属地林业服务中心报备。所有违法主体须自行拆除违建、破除违规硬化、清运渣土杂物、恢复土地原状。

对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大面积损毁耕地、无非法牟利情节,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主动整改、彻底消除违法状态的,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大面积破坏耕地耕作层、非法买卖土地牟利的严重土地违法行为,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置政策。

(二)新增违法用地:从严管控、即时制止

凡本公告发布后新发的一切违法占地、抢建违建、未批先建、超占建设等新增违法行为,一律从严、从快处置、不适用容错整改政策。

巡查发现正在施工抢建的,当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查封直接用于违法建设的施工机械、建材等涉案财物;后续依法立案查处,并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结合违建规模、整改难度合理设定自行拆除复耕期限,当事人须按期完成整改。

(三)逾期拒不整改法律后果

凡逾期拒不申报、拒不停工、拒不整改、顶风连夜抢建、恶意规避监管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分别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文书;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合开展现场拆除、复耕等整改工作。破坏耕地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情节恶劣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拆除、复耕、罚款等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由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法定分类处置依据及权限说明

1.乡、村庄规划区内纯规划类违建(未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住宅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直接组织强制拆除。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规划区外土地违法占地: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法定职权分责处置:(1)单位、企业、个人经营性非农建设:包含厂房、仓库、堆场、商铺、砂石加工、场地硬化、非农设施建设及非法买卖、流转土地等行为,依据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违法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开展耕地种植条件损毁、耕地“非粮化”认定工作;(2)本村村民非法占地建自住住宅行为:依据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查处、依规处置。

以上两类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不复议、不起诉的,由办案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非法占用林地、损毁林木违法行为:同步移交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处置,联合督促完成林地复绿整改。

五、严肃追责问责与联合惩戒

1.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群众反复举报、社会影响恶劣、顶风违纪的重大违法用地案件,由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清零销号。

2.公职人员从严追责: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组干部存在参与土地违法、违规审批、包庇纵容、排查不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整改推进不力的,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3.属地责任刚性倒逼: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巡查管控履职不到位、辖区新增违法用地多发频发的,对相关负责人一律通报约谈、追责问责。

4.抗法行为严肃处置:对阻挠执法、聚众滋事、暴力抗法、恶意缠访闹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渠道

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畅通违法用地申报、举报渠道:企业经营性占地、违规硬化、非法流转土地、非农违建线索,可就近向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或县自然资源局举报;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建设线索,可向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或县农业农村局举报;非法占用林地、毁林违建线索,可向各乡镇(街道)林业服务中心或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

对所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查实的违法问题依法从严处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