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归类偏差引发海关行政处罚

某企业在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通过13 票一般贸易报关进口密封圈,申报税号40169310(硫化橡胶密封制品,关税8%);海关核查后认定货物正确税号应为39269010(塑料制机器及仪器用零件,关税10%)。

两个税号虽仅存在2%的关税差额,但多票业务累计后,企业漏缴税款 2156.55元。海关认定该行为属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企业科处罚款。

从本案来看,企业被行政处罚是由于税号申报不实导致了漏缴税款,产生的原因一般是关务、报关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客观上导致了税号申报错误,而当事人没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所以最终被认定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违规行为。但实务中大量同类货品,也有很多被认定为走私犯罪的情形,两类情形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二、“包税”模式中低报价、瞒报型号,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笔者曾经办理了一起被指控“包税”走私密封圈的案件,具体的被控走私行为包括伪报品名、型号、低报价格。

1.“包税”走私的业务形式

境外供货商、境内收货企业不自行报关,委托货代承揽进口业务,双方一般约定按重量收费或按价值收费,货款、关税、物流费用全部打包纳入该费用;货代通过降低报关缴纳的税费以赚取税费差额,境内收货方如明知“包税”价格显著低于正规一般贸易进口成本,仍选择该方式,一般会认定二者形成走私合意。

2.密封圈常见的两类走私手段

(1)伪报HS编码(和前述行政处罚的错报形式外观一致,但主观完全不同)

例如货代明知密封圈是尼龙、POM 等塑料材质,应当归入税率10%的 39269010,故意用税率8%的40169310申报,从而主观上故意偷逃了2%的差额税款;和无心归类错误不同,包税模式下更多的是主动使用低税率税号,刻意规避缴税义务。

(2)低报价格、瞒报型号

密封圈细分型号繁多,高端耐油、耐压特种密封圈真实采购单价较高,或是把高价值特种型号瞒报成普通民用型号,但在报关时未使用实际成交价格;

3.行政违规与刑事走私核心边界

本案行政处罚无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一般是关务归类专业不足,正常自行报关仅税号填报失误,价格、型号如实申报补税,行政罚款,无刑事责任

包税走私案件中收货方、货代均知晓包税方式存在低报税项,主动追求少缴税款,包税委托+低报税号、低报货值、瞒报型号等多种方式结合,如偷逃税款数额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起刑点,则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理走私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客户误以为,把报关事项全权交给货代、支付包干费用即出现问题也与自己无关,但在海关、刑事司法层面,境内货物收货人为进口应税货物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如明知包税价格远低于正规进口成本,放任货代通过低报、瞒报偷逃税款,即便自身不直接参与报关操作,依旧会被认定为走私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三、密封圈进口三类高频认识误区

误区1:外形一致归类就一致,税率差异很小,归类出错问题不大

密封圈外观大多为环形垫圈,但材质分为硫化橡胶、热塑性塑料两类,分属不同税号;单票税费差额小,长期多票累积后漏税税额增加;无心错报触发行政处罚,刻意使用低税率税号进口,直接触及刑事红线。

误区2:选择包税渠道、由货代操作低报、瞒报,货主不用担责

包税是走私案件中高发模式,司法实践中大量判例都将委托包税的收货企业认定为走私共犯。货代低报价、瞒报型号、篡改税号的行为,法律后果会传导至货主端。

误区3:只有大额奢侈品、大宗商品才会涉及走私,小型零配件风险低

密封圈属于工业刚需耗材,企业采购频次高、进口总量大,单次偷逃税额不高,长年累计很容易达到刑事立案门槛;这类小件工业品恰恰是包税走私的重点品类。

注:转载请注明出差

编辑:张青青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广和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