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接受境内客户代购境外球星卡的委托,帮他人代购球星卡,并收取一定的代购费用。为了“节省”税款,行为人以远低于实际购买的价格委托货运代理等公司或个人,通过快件渠道、个人携带等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球星卡伪报为个人物品向海关申报进境。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庄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庄某甲先后聘请罗某、刘某乙、余某甲等人,通过微信等线上平台接受境内客户代购境外球星卡的委托,帮他人代购球星卡,并收取一定的代购费用。具体做法为:庄某甲通过在国外购物平台某网站上注册多个账户后,购买各种球星卡,以远低于实际购买的价格委托货运代理等公司或个人,通过快件渠道、个人携带等方式以个人物品向海关申报进境,再通过国内物流邮寄给庄某甲,庄某甲收货后将代购的球星卡通过邮寄等方式交给委托购买的客户。
经计核,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庄某甲等人涉嫌以上述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进口球星卡等共计5047张(套),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139048.55元。
一审期间,庄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并预缴罚金三十五万元。
庄某甲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庄某甲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庄某甲与罗某等人分担。
考虑到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庄某甲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积极预缴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庄某甲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庄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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