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姚荣武,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诉讼法学硕士,15年司法工作经验,10年执业律师经验,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发表法学理论及实务类文章累计95万余字。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荣获复旦大学一等奖学金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办理各类诉讼案件1400余件,主导办理各类公司证券类项目70余件,有效帮助470余当事人。

一、新规出台背景

2026 年 5 月 28 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高检发办字〔2026〕92 号,以下简称《起诉质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是最高检时隔 19 年再次就审查起诉工作制定统一标准,取代 2007 年原公诉厅制发的《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两个独立文件。

新规以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为主线,构建实体 + 程序 + 效率 + 效果四维评价体系,对起诉、不起诉案件分别设定 "合格 — 质效不高 — 不合格" 三级反向评价清单,直接关联检察官业绩考评,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 "新作战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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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标准核心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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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一:起诉标准从 "够罪即诉" 升级为 "四维合格"

新规第 7 条明确,起诉案件必须同时满足 6 项条件才算合格:

1.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 证据确实、充分

3.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增加追诉必要性审查)

5. 诉讼程序合法、办案活动规范

6. 法律监督事项依法履行

辩护价值:"可诉可不诉" 的案件,以前检察官倾向起诉(不担责),现在起诉若被认定 "质效不高" 反而影响考评,倒逼检察官慎重起诉。

核心变化二:不起诉从 "三类" 扩展为 "五类",每类有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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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三:反向清单 ——"质效不高"" 不合格 " 明确列举

新规最大的制度创新是设定反向评价清单

质效不高(瑕疵级):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有小问题、未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涉案财物审查不细、办案超期等

不合格(严重级):起诉后判无罪 / 撤诉、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定性错误、重大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未排除仍起诉等

辩护价值:律师可以 "如起诉将被认定为不合格 / 质效不高案件" 为论证角度,反向推动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新规对辩护工作的六大核心影响

1. 证据辩护空间显著放大

新规明确 5 种证据不足情形不得起诉,强行起诉后判无罪或撤诉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检察官对 "带病起诉" 的顾虑大幅增加,证据存在硬伤的案件,不起诉成功率明显提升。

2. 不起诉辩护从 "求情" 变为 "对标"

旧标准下酌定不诉主要靠检察官自由裁量,律师辩护多为 "求情式"。新标准下每类不起诉都有明确的构成要件,辩护可以转为 "要件对标式" 论证,专业性和说服力大幅增强。

3. 程序辩护权重提升

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听取辩护意见书面回应、涉案财物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事项,从 "软要求" 变为 "硬指标",不达标即影响质效评级。程序辩护不再是 "陪衬",可以独立影响案件走向。

4. 辩护意见有了制度性 "回音"

新规明确要求对辩护人意见书面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不说明属于 "质效不高"。律师书面意见不再是 "提交即结束",检察官必须回应,倒逼其认真审查辩方观点。

5. 涉案财物成为新的辩护战场

新规将 "违法所得及涉案财物审查清楚、处置意见合法" 列为起诉合格要件,超范围查扣冻、权属不清的财物,检察官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处理。财产辩护从附带事项升级为独立辩点。

6. "少捕慎诉慎押" 从政策落地为刚性标准

起诉增加 "追诉必要性" 审查,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形成制度闭环。轻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案件,不起诉辩护的政策环境更加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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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护律师八大实操策略

策略一:分层递进式证据辩护,精准对标 5 种存疑不诉情形

操作方法

1. 第一轮提交核心定罪证据硬伤(如关键物证灭失、监控缺失、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无法补正的缺陷),只给结论不给侦查抓手

2. 第二轮补充证据矛盾、间接证据不闭环等次级问题

3. 明确援引《起诉质效标准》第 24 条,论证属于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的情形

4. 提示:强行起诉将面临 "不合格案件" 考评风险

策略二:酌定不诉辩护 "双要件论证法"

操作方法

• 正面论证:情节轻微(法定从轻情节 + 酌定从轻情节叠加)+ 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

• 反面排除:逐一对照第 28 条 9 种禁止酌定不诉情形,论证均不适用

• 配套动作: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前置

策略三:法定不诉优先排查,抓住 "应当不诉" 刚性条款

操作方法

1. 优先审查第 26 条 11 种法定不诉情形(无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过追诉时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特赦等)

2. 符合任一情形的,直接主张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官无裁量权"

3. 此类辩护成功率最高,应作为首选路径排查

策略四:利用 "质效不高" 反向清单推动程序补正

操作方法

• 发现程序瑕疵(如认罪认罚非自愿、未告知诉讼权利、超期羁押等),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 明确指出:不补正则起诉案件将被评定为 "质效不高"

• 以程序异议为筹码,交换实体上的从轻处理或不起诉结果

策略五:涉案财物专项辩护,"人辩 + 财辩" 双线推进

操作方法

1. 单独制作《涉案财物处置法律意见书》,逐项分析查扣冻财产的合法性、关联性

2. 对与案件无关的家属合法财产、案外人财产,明确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3. 援引新规 "涉案财物审查清楚" 为起诉合格要件,督促检察官依法处置

4. 财产辩护成功有时比刑期减让更有实际价值

策略六: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不起诉申请同步提出

操作方法

• 提交不起诉意见书的同时,一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 论证逻辑:既然可能不起诉,则无继续羁押必要

• 先取保、再谈不诉,逐步推进,降低检察官决策压力

策略七:精准匹配不起诉类型,避免 "路径错误"

操作方法

• 证据有硬伤→走证据不足不起诉(不要走酌定不诉,避免当事人自认有罪)

• 事实清楚但情节极轻→走酌定不起诉

• 根本不构成犯罪→走法定不起诉

• 未成年人→优先附条件不起诉

• 路径选择错误会浪费辩护机会,甚至造成当事人认罪后仍被起诉的被动局面

策略八:善用听证程序,为不起诉决定 "减负"

操作方法

• 对有争议的不起诉案件,主动申请公开听证

• 邀请被害人、社区代表、侦查人员参与,当面陈述辩护意见

• 听证形成的共识可以为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 "背书",降低其内部审批压力和信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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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典型案例佐证

案例一:故意伤害轻伤二级 —— 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情:当事人因邻里纠纷被控故意伤害,被害人肋骨骨折轻伤二级。侦查阶段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证人证言,但无直接目击证据,且双方有互殴情节,正当防卫可能性无法排除。

辩护运用

1. 对标新规第 24 条 "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 两种存疑不诉情形

2. 提交详细的证据链分析意见书,论证关键事实存疑

3. 同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结果: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新规价值:明确的证据不足清单让辩护论证有了制度依据,检察官作出存疑不诉决定有了明确的内部考评 "免责依据"。

案例二:诈骗涉案 600 万 —— 两次退查后不起诉

案情:马某被控参与电信诈骗团伙,涉案金额 600 余万元。卷宗显示马某仅为底层业务员,主观明知证据薄弱,资金流水与马某关联度低。

辩护运用

1. 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提交《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2. 第一次退查后跟踪补证情况,发现核心证据仍无法补齐

3. 第二次退查后再次提交意见,援引新规 "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果: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新规价值:"证据不足不起诉" 的 5 种情形为辩护提供了精准对标,两次退查后证据仍不足的,不起诉决定有了刚性制度支撑。

案例三:22 岁青年初犯盗窃 —— 酌定不起诉

案情:22 岁大学毕业生因一时糊涂盗窃同事手机,价值约 5000 元,自首、退赃、取得谅解,初犯偶犯。

辩护运用

1. 正面论证:数额刚达立案标准、自首、退赃谅解、初犯偶犯、在校 / 刚毕业,情节显著轻微

2. 反面排除:逐一对照 9 种禁止酌定不诉情形,均不适用

3. 提交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学校 / 单位帮教材料

结果: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前科烙印。

新规价值:酌定不诉标准明确化,轻罪案件辩护路径更清晰,"可诉可不诉" 案件起诉的考评成本上升,推动检察官倾向不起诉。

六、结语

《审查起诉质效标准》的出台,本质是将 "高质效办案" 从理念落地为可量化、可考评的刚性标准。对辩护律师而言,这不仅是一份检察机关内部文件,更是一份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操作手册

核心方法论:从 "求情式辩护" 转向 "要件对标式辩护"—— 每一项辩护主张都能在新规中找到对应的评价标准,每一个程序异议都可能影响案件质效评级,每一种不起诉类型都有明确的构成要件。

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识别案件对应的不起诉路径,用新标准的语言体系与检察官对话,将辩护意见转化为检察官的 "质效考量",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一句话总结:新规之下,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不再是 "碰碰运气",而是有标准、有路径、有方法的专业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