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时,我说做过大手术、干不了重活。客服说送的货都很轻,还说如果干不了,押金全额退。结果试着拉了一趟,货物很重。我向公司要押金,就是各种扣费……”7月20日下午3时多,从甘肃来西安打工的小何守候在三桥“时吉”公司紧闭着的玻璃门前,一脸的焦灼与无奈。在他身旁,是同样捏着一纸“合作协议”、要求公司退押金的小白。两人等了许久,虽是周一,公司却既未开门,也未见人。
同一天,在辛家庙地铁口附近向某物流公司索要保证金的小王等人,也十分疲惫和无奈。小王说,为了要回应聘时交的保证金,已和多名工友找过公司两次,可每次来,都被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去年至今,应聘者被物流公司要求交押金或保证金而引发的退款纠纷,在西安时有发生。而纠纷的发生,往往由于应聘者与公司签有“合作协议”且使用的是公司提供的车辆所致。那么,应聘时该不该向物流公司交押金或保证金?公司收取此类费用是否合理合法?当司机要求解约退押金或保证金时,公司是否有权扣费?在全额退费的请求被公司拒绝后,司机又该如何维权呢?
“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34岁的小何前不久来到西安打工。由于患股骨骨折,做过大手术,他在家养病长达六年,尤其又患有糖尿病,根本干不了重活。他离婚后自己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在伤病伤好后出来找工作。
“上周在鱼泡直聘上看到公司招聘货运司机的信息后,就跟公司客服联系上了,我告诉她自己干不了重活。她说都是很轻的货物,让我先试跑一趟,如果感觉可以就继续干,如果干不了,押金会全额退给我。”小何说,7月17日,他与公司签了“货车司机车辆合作服务协议”,并交了6000元押金(收据显示为“押金”),“当天下午试着拉了一趟,根本不是他们说的那样,都是重活,因为术后钢板还在腿里面,根本干不了,所以当晚拉完货我就跟公司说不干了。公司让我第二天一早去退车,结果过去之后并不退全额押金,要退就有各种扣费……”
从小何提供的应聘前与公司人员的微信互动截图可见,当时他的确问了客服“货物一般多重?”对方回复“纸巾纸杯泡面,都不重”。实际上,他第一次试拉的货物,却是多个品牌的啤酒(货单显示),重量不轻。其“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最低3个月,并明确协议仅是“车辆使用合作协议”,他与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协议,签订当日他需“一次性向公司缴纳车辆履约保证金及货物保证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如他中途违约,不仅要承担车辆使用费,还需向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期限每月违约金500元。对于履约的保证金,协议中只约定了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会全额无息退还,未述及在司机违约的情况下如何退、怎么退。
在索要押金无果的情况下,7月20日小何向华商报新闻热线投诉。记者赶到三桥后,由于公司一直关门,电话联系了与小何对接过的几位公司工作人员,但均无人接听。又通过工商信息拨打了该公司所载的联系电话,但始终是“用户在忙”。
“我就拉了一次货,车也完好地还了,凭啥要扣我押金?”小何表示,他会向市场监管及交通运输部门投诉。
招聘广告上说有稳定充足货源,实际上订单稀少没法干
与小何一样,急于找工作的渭南人小王在BOSS直聘上看到辛家庙附近一家物流公司在招货运司机后,也前往应聘。在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交了6000元车辆及货物押金(收据显示为保证金),同样,也面临解约后公司不全额退保证金的情形。
“招聘广告上说公司免费提供货车,有稳定充足货源,不需要自行买车,只需要缴纳6000元车辆保障金,离职退车就可以全额退还保障金,可实际上根本不是这回事。”小王告诉记者,上岗仅一天,他就发现公司承诺的稳定货源并不稳定,“订单稀少,运营收入连油费都无法覆盖,所以就没法干了。”
他和其他几位同事要求公司退款时,却被以协议约定属单方违约,让承担公司在租赁公司租车的钱,即运营成本。小王说,“根据协议,公司退押金要扣费4000元,这合理吗?可维权太难了,有个女司机去要押金,经过两个月,最后实在没办法拿了1000块钱流着泪走了……”
>>律师观点
双方实质上构成劳动关系
公司收取保证金和押金不合法
对比小王所持的“直营车司机合作协议”和小何的“货车司机车辆合作服务协议”,记者发现,除了押金、履约保证金与车辆和货物押金叫法不同,公司收取的费用金额均为6000元;而对比协议的内容以及违约条款,也大同小异。如从协议看,在应聘者单方违约的前提下,两协议均要求违约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承担当月车辆使用费4000元”,并同时要求“承担剩余合同期限全额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或“剩余合同期限每月违约金500元”。
对此,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川表示,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财物,因此,公司收取保证金和押金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因此,公司无论以‘保证金’还是‘押金’等名义收取6000元,实质上均为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收费行为。”
陈川指出,尽管公司试图以“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来规避法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只要存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如应聘司机使用公司提供的车辆、按公司要求运货并赚取工资,均符合上述特征,故双方实质上构成劳动关系,公司不能以‘合作’之名行违法收费之实。”
求职者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寻求解决办法
就小何等求职者是否可以要求此类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和押金,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款表示是可以的,“首先,公司以‘单方面中止协议’为由拒绝全额退还,但扣款条款是建立在违法收费行为之上的,不具备法律效力。既然法律禁止收取押金,基于违法收费而设置的扣款条款当然无效;其次,公司违约在先,协议签订前,公司承诺运送‘轻货、距离不远’,但实际工作中货物不轻、路途较远,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就构成了违约。同时,当事人小何因患病无法继续,属于合理原因离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小何的车辆已完好交还,不存在需要从押金中扣除的实际损失,公司更无权扣款。”
针对维权,刘款认为,此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寻求解决办法。当事人可携带证据前往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公司限期退还押金,并可对公司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劳动监察未能解决,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或押金,“如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公司仍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仲裁不予受理或裁决不利,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刘款表示,近年来,“去劳动关系化”的模式正在向快递、外卖、网约车等多个行业蔓延,侵蚀整个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对求职者来说,在面对新兴业态中的“合作”机会时,务必保持审慎。在签署任何协议前要仔细审阅条款,特别是涉及押金、保证金、业绩考核和单方解除权等内容时更要注意。同时注意保留招聘沟通记录、工作安排凭证、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截至发稿时,小何告知记者,7月20日下午,经交通部门介入,涉事公司同意分两次退还押金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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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收取高额费用
再以单方违约条款克扣钱款
类似案例多发
近年来,随着货运、网约车等新业态的快速扩张,部分物流公司、劳务派遣机构利用司机群体求职心切、法律认知薄弱的劣势,通过“合作协议”“直营车辆协议”等名义伪装实质用工关系,巧立“保证金”“押金”“违章风险金”等名目收取高额费用,再以单方违约条款克扣钱款,严重侵害了司机求职群体的合法权益。数据显示,仅2023—2025年期间,国内公开渠道可查询的同类司法裁判及行政维权案例就多达数十起。
从公开的司法裁判案例数据来看,此类侵权行为具备高度相似性:即以“高薪保底收入”“稳定货源分配”为噱头招聘司机,随后以“保障车辆安全运营”“规避违法风险”为借口收取高额费用,再通过格式合同约定“司机单方解除协议则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部分公司甚至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故意缩减货源、提高运营流水指标,迫使司机主动提出离职,从而达到克扣费用的目的。
从法院裁判的案例看,法院审查案件不会被协议名称的表面表述迷惑,而以双方实际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关系属性认定的核心标准:若经审查认定双方实质构成劳动关系,无论公司以何种名义收取保证金、押金,法院均会认定该行为违法,并支持司机的全额退款请求;若双方被认定为民事合作关系,法院则会重点审查保证金、押金的约定用途、违约扣款条款的公平性,结合公司实际损失情况,判定是否需要全额或部分退还费用。
案例一:“合作协议”实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法院判公司全额退还押金
2025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货运司机押金返还纠纷,当事人高先生应聘某物流公司货运司机岗位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直营车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非劳务关系亦非劳动关系”。同时,公司以“保障车辆运营安全”为由向他收取了4000元“车辆押金”,约定若其单方面提出离职,公司有权扣除全部押金。后他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即依据协议约定扣除了全部4000元押金。
对此,高先生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全额返还押金。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双方实质构成劳动关系,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裁决公司全额退还押金。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为合作关系,收费及扣款行为均有协议依据,不应返还。
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指出,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直营车辆合作协议》虽冠以“合作”之名,实则兼具车辆租赁、劳务派遣、业绩对赌等多重复合属性;通过指定接单平台、强制设定流水指标、固定收入分成模式等手段,实现了对高先生的全面劳动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即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违约扣款条款,本质是公司为规避法律强制义务而采取的伪装手段。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其全额返还押金。
案例二:公司收取8000元“保证金”,劳动仲裁依法裁决全额退还
2025年3月,张先生应聘某物流公司货运司机岗位时,被公司要求缴纳8000元“履约保证金”,且双方签订的《合作运输协议》约定,若张先生单方面中止协议,公司将扣除全部保证金。后续张先生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向公司提出解除协议,并要求退还8000元保证金。公司却以“张先生单方面中止协议,违反了协议的约定”为借口,拒绝退还任何保证金。
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定,案涉《合作运输协议》虽名为合作,但双方实质构成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明确规定,公司收取8000元保证金的行为属于典型违法行为;协议中“单方面中止协议扣除全部保证金”的违约扣款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最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判令物流公司在裁决生效后3日内,全额退还张先生8000元保证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编辑 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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