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才流动与数字办公普及,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持续升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改为情节犯,2025年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入罪标准。 不少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仅私自复制、存储企业技术秘密,未投产获利就不构成犯罪。但多起司法判例显示,单纯非法持有技术秘密,达到法定标准即可定罪追责。日前,由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京沪刑辩双城记」系列论坛第二场“侵犯商业秘密罪精准辩护前沿探讨”在线上直播。
本文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为律师以《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要点与全流程辩护指南》为主题的发言,结合现行法律与典型案例,梳理非法获取持有型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规则、辩护要点及企业合规方案,厘清法律红线,提供实务指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全文共: 3587字 预计阅读时间: 9分钟
《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持有型商业秘密犯罪已成打击重点。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重大修改,彻底将本罪从“结果犯调整为情节犯”;2025年4月26日两高出台全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入罪标准、损失计算规则。 以往大家关注较多的是员工离职带走技术、开办竞品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获取+使用披露型”案件,但司法实践中,一类仅实施复制、存储、持有秘密,尚未投产、未对外泄露的行为,如今已大量入刑——也就是“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 很多企业技术人员、创始人存在认知误区:我只是把公司技术资料存到自己网盘、硬盘,还没拿去做生意,怎么就构成犯罪?今天结合法律条文、三大典型判例,拆解该类罪名的认定边界、辩护突破口以及企业前置合规方案。
法律依据:
两条核心法条,明确持有行为可单独定罪
(一)《刑法》第219条(刑修十一修订)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法条明确单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即便未使用、未披露,本身就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满足情节标准即可定罪,“持有”是非法获取行为的必然延续状态。
(二)2025两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关键规则
入罪门槛(情节严重):权利人损失30万元以上即达到入罪标准;
情节特别严重: 损失达到300万元以上,或直接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持有未使用案件的损失计算规则: 仅非法获取、持有,未披露使用的,损失直接按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企业为修复系统、弥补泄密风险支出的补救费用,一并计入损失金额。
三大典型判例:
看懂“”仅持有”为何也会判刑
案例1:NPU芯片创始人私自复制存储技术秘密(202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案情:被告人系企业创始人,因股东纠纷,利用服务器root管理员权限,绕过安全管控多次复制核心NPU芯片技术资料,传输至本地电脑并上传个人网盘;后续以外部企业核心人员身份参与融资宣传。
损失认定:涉案技术合理虚拟许可使用费231万元;
判决结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十万元。
裁判要点:即便未实际投产销售,通过权限绕过、非法复制后长期持有、对外参与竞品融资,直接认定主观具有不法牟利目的,以许可费计算损失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案例2:音响源代码复制持有,离职筹备竞品公司(2021宁波中院首例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案情:员工伙同外部人员,在职期间非法复制数字调音台核心源代码,备份至个人移动硬盘;离职后筹备成立新公司,计划生产同款侵权设备。
损失认定:技术许可价值182万元,后续实际造成企业经营损失91.43万元;
裁判逻辑:行为人提前存储持有秘密,离职后具备落地使用计划,主观恶性显著,不属于单纯学习研究。
案例3:风电工程师实地偷拍测绘核心技术(2020广东知产十大案件)
案情:技术负责人携带工装、卷尺、钥匙潜入竞品风电场,拍摄设备内部结构、测绘核心尺寸,完整掌握五项技术密点;离场时因身份可疑被当场抓获,尚未将资料交付第三方。
损失认定:五项密点许可使用费高达5767万元,企业现场检测、停工误工损失71万余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万元。
非法获取持有型犯罪:
构成要件区分与核心辩护要点
(一)先分清:侵权型持有 VS 违约型持有
1.非法获取持有(侵权型):行为人原本无合法接触权限,或超越权限、采取规避管控手段获取秘密:
绕过服务器日志、删除操作记录;
电子侵入、破解权限复制源代码; - 偷拍、测绘、窃取实物载体;
核心特征:获取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短暂接触不等于合法持有。
2. 违约型持有:员工基于岗位天然有权接触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协议私自留存、带出企业;二者主观、行为、量刑辩护空间存在明显差异。
(二)定罪核心
“持有”的两大认定标准 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持有”,需同时满足两点:
1. 实际控制:资料存储于个人硬盘、网盘、手机,可随时调取、复制、转发;临时浏览、短暂查看不属于控制持有;
2. 可持续性:并非单次临时查阅,而是长期留存、持续占有,具备随时扩散、使用的客观条件。
(三)主观故意: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1.认定具有犯罪故意(不法目的)的典型情形:
复制秘密后对接竞争对手、洽谈新公司入职、筹备创业;
使用规避监控手段:删除操作日志、深夜登录服务器、私人设备存储涉密资料;
明知载体标注涉密标识、签署保密协议仍私自拷贝;
一次性大规模复制全套核心技术、“卡脖子”关键工艺。
2. 可争取不认定犯罪的非罪情形
仅为岗位内部学习、短期临时查阅,无复制留存行为;
仅短暂记忆,未通过拍照、拷贝、存储方式固定秘密;
获取后立即删除、未留存备份,无扩散牟利计划;
因工作失误无意留存,第一时间主动向企业报备、销毁资料。
(四)实操辩护突破口汇总
1.秘密属性抗辩:案涉信息不满足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
2.权限合法性抗辩:行为人系岗位正常权限内查阅、存储,未绕过安全系统;
3.主观无恶意抗辩:无牟利、损害企业竞争优势的计划,仅用于本职工作学习;
4.损失金额抗辩:许可使用费评估虚高,企业补救费用与涉案行为无因果关系;
5.持有状态抗辩:仅临时接触、未形成长期可控存储,不属于刑法上的“持有”。
企业前置合规:
从源头杜绝持有型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针对核心技术、高管、研发人员,搭建全周期保密管理体系,规避刑事报案与损失:
1. 完善分级保密管理制度
区分普通资料、核心关键技术、产业“卡脖子”涉密技术,设置分级访问权限;
涉密文件统一标注保密标识,明确禁止拷贝、外传至私人设备。
2. 人员全周期管控
入职:签署保密承诺书、竞业限制协议,开展商业秘密刑事风险培训;
在职:规范BYOD自带设备管理,办公电脑加密、全操作日志留痕,禁止私人网盘传输工作资料;
离职:全面回收涉密载体、注销系统权限,完成脱密交接,留存离职告知记录。
3. 技术隔离与证据留存
研发、服务器区域物理隔离,设置访问审批;
定期备份操作日志、监控录像,一旦发生资料外泄,固定非法复制、存储的完整证据链;
定期开展内部保密自查,及时清理员工私人设备内涉密文件。
4. 纠纷应对预案
若发现员工私自复制、存储核心技术,第一时间固定电子证据,同步采取资料隔离、沟通劝导,必要时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选择最优维权路径。
结语
在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收紧的司法环境下,单纯持有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再是“无伤大雅”的小事。无论企业创始人、研发工程师还是管理人员,只要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留存核心技术,达到法定损失标准,即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的刑事处罚。 对企业而言,完善保密合规是降低维权成本、规避泄密风险的根本;对技术从业者而言,厘清行为边界、杜绝私自拷贝存储涉密资料,才能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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