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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波 华进知识产权咨询事业部

导 语

2026年7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重磅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6〕68号),就“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中是否需要考虑FRAND原则”这一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这一批复,填补了SEP行政裁决程序中的一项关键规则空白。

目 录

一、SEP侵权纠纷的“双轨制”救济途径

二、司法途径中的FRAND原则与禁令规则

三、行政裁决中的FRAND原则:长期悬而未决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给出明确答案

五、批复的深远影响

一、SEP侵权纠纷的“双轨制”救济途径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我国实行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行的“双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行政裁决的优势在于效率高、程序简、成本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仅2022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就多达5.8万件。2025年2月1日施行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局令第81号),进一步为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框架。

然而,标准必要专利(SEP)侵权纠纷具有一般专利侵权所没有的特殊性。SEP既是标准也是专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垄断性,带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正因为如此,SEP权利人在享有标准带来的市场锁定优势的同时,也要承担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

FRAND原则的核心内涵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后,需以公平、合理的条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标准实施者提供专利许可,且不得在许可条件上对不同实施者施加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SEP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处理不能简单套用普通专利侵权纠纷的规则。

二、司法途径中的FRAND原则与禁令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FRAND原则与禁令救济的关系已经有了相对清晰的规则。

FRAND承诺的核心隐含义务在于,SEP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避免轻率寻求禁令救济。各国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只有在潜在被许可人明确且反复拒绝符合FRAND的要约,或在许可谈判中表现出明显缺乏诚意时,SEP权利人方可合理地主张禁令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订)第24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简言之,在司法程序中:

权利人违反FRAND义务+实施人无明显过错=法院一般不支持禁令

这一规则将FRAND原则与禁令救济紧密挂钩,即SEP权利人能否获得禁令,取决于其自身是否履行了FRAND义务。

三、行政裁决中的FRAND原则:长期悬而未决

尽管司法路径的规则相对清晰,但行政裁决程序是否也应当考虑FRAND原则,此前一直缺乏明确规定。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标准必要专利并无特别规定。而《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虽然在第30条第2款中提到“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调解,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但这一授权性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例,行政裁决机关究竟应当如何参照适用司法解释?考量因素有哪些?考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这些问题不解决,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SEP案件时就会面临“裁量真空”:要不要审FRAND?怎么审?审完怎么处理?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正是带着这些困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中是否需要考虑FRAND原则的请示》(浙知〔2025〕16号)。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给出明确答案

2026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作出批复。答案是肯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办理涉SEP行政裁决中应当考虑FRAND原则。

批复的逻辑链条非常清晰:

第一步,明确法律依据。依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30条第2款,SEP行政裁决可以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步,指明参照对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订)第24条第2款。

第三步,明确考量因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办理涉SEP行政裁决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披露义务;

  • 是否积极协商;

  • 是否提出合理许可条件。

第四步,明确法律后果。权利人遵循了FRAND原则且侵权方存在明显过错的前提下,行政裁决机关可视情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裁决

五、批复的深远影响

这一批复的意义不容低估。

第一,填补了规则空白。至此,无论是司法途径还是行政途径,SEP纠纷处理中FRAND原则的适用都有了明确的规则指引。行政裁决不再是FRAND原则的“法外之地”。

第二,统一了裁判标准。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在FRAND问题上的判断标准实现了对接,以是否履行FRAND义务、是否存在明显过错作为是否支持停止侵权(禁令)的核心考量。

第三,强化了行政保护的可预期性。此前,行政裁决是否审查FRAND、审查后如何处理都存在不确定性。批复的出台,让SEP权利人和实施者都能更准确地预判行政裁决的结果,有利于引导双方在行政程序中理性博弈。

第四,巩固了行政“快保护”的制度优势。行政裁决本就以效率见长。如今FRAND审查规则明确后,行政裁决在处理SEP纠纷时既能“快”,又能“准”;既发挥效率优势,又不因规则模糊而导致裁量失当。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附:批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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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16/art_2432_207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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