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火灾,5条人命,500余万元损失。调查报告认定是蚊香掉落引燃,而支撑这一结论的核心证据,竟是一组概率仅为13%的模拟实验。

13%,能作为定罪定责的法律依据吗?

当前,火灾调查结论的可信度屡遭质疑,这不仅关乎真相还原,更直接关系到相关责任人将在证据薄弱的阴影下无辜背负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火灾调查实践中,除了广受诟病的“不排除”结论以外,许多看似确定的结论也因证据不足而备受挑战。加之缺乏外部法律监督和有效的内部纠错机制,争议频发。有些案件的证据之薄弱,超乎公众想象。此类争议的核心,往往集中在火灾事故认定如何推翻以及对火灾调查结论不服时如何申请复核上。要判断一起火灾调查报告是否经得起检验,除了审视起火点的物理痕迹,更要审视其核心证据链——尤其是当调查组依靠模拟实验频率来反推历史事实时,该证据是否符合火灾原因认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定证明标准。本案便是一个极端典型。

一起典型案例

。省政府提级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报告认定:14时23分,餐饮店主妻子王某某将刚点燃的整支蚊蝇香插入储物间门上部折页与门框缝隙处;15时32分,餐饮店员工邹某某打开储物间门并放入包装纸箱等物品;15时40分许,未燃尽的蚊蝇香掉落,引燃储物间内包装纸箱等可燃物,火势蔓延成灾。此外,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调查报告中的一个关键证据令人震惊:为了证明插在门缝处的蚊蝇香掉入储物间,事故调查组做了100次模拟实验,结果显示——开门过程中蚊蝇香掉落并进入储物间的概率仅为13% 。正是基于这13%,调查组认定蚊香掉落储物间并引燃可燃物,进而锁定了起火原因和责任主体。

概率的误用:频率不等于事实

从统计学常识出发,概率只能说明某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而无法证明某个特定历史事件确实发生。13%的实验结果,反映的是100次重复操作中该装置的不稳定倾向,属于群体频率;而火灾现场那唯一一次开门,蚊香是否掉落是一个已完结的客观物理事实——掉落了就是100%,没掉就是0%,根本不存在一个“13%的事实发生概率”。

实验得出的13%高风险频率,只能提示“蚊香有较高可能处于不稳状态”,但绝不可以将此比例直接等同于“那一次必定掉落”的证明力。将实验频率错误移植到个体确定性事件上,是典型的统计归因偏差。

还需特别指出:该实验既不能用13%的小概率确定掉落,也远不能靠87%(未掉落)的大概率来否定掉落。因为87%的未掉落,依旧只是有限重复条件下的频率,无法穷尽那次唯一关门时所涉及的瞬时气流、角度偏差、物体摆放微位移等一切实际变量。在事实认定上,对弱证据的盲目采信,与对其的反向过度自信,往往同属逻辑谬误,殊途同归地偏离了真相。

证明标准的红线:低概率根本无法跨越法定门槛

证明标准是衡量案件事实能否被认定的尺度。达不到该标准,结论便无法在法律上成立。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的条件是:“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 ;而应当撤销或重新认定的情形则包括:“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违反法定程序、认定行为明显不当或起火原因认定错误、超越或滥用职权等。

这一条款虽置于“复核”章节,但其确立的审查标准实质上构成了火灾事故认定的法定证明门槛:认定起火原因,不仅要求主要事实清晰可辨,更要求支撑这些事实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即证据本身真实可靠、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合,能够排除其他合理可能。

以此标准衡量本案:

其一,“主要事实”并不清楚。 蚊香是否确实掉落,是整条因果链条的起点,也是认定王某某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事实。然而,这一“主要事实”恰恰建立在13%的模拟概率之上,而非现场痕迹、监控录像或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之上。一个依赖概率推论来“拼凑”的事实,如何称得上“清楚”?

其二,“证据”远未确实充分。 13%的实验频率,本身即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87%)蚊香并不会掉落。以此作为定案依据,不仅达不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甚至低于民事诉讼“优势证据”(通常需超过50%)的标准。以13%的模拟频率来认定关键事实确实发生,实质上是将概率推论偷换为事实认定,明显构成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主要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撤销情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现场实验”,但可以进行实验绝不等于实验结论可以替代事实认定。实验的价值在于为调查提供参考和方向,而不能跨越从“可能性”到“确定性”的逻辑鸿沟。

这不是孤例

类似思维并非偶然。某地曾发生一起火灾,消防救援大队为了证明烟头能够从顶楼掉进6楼事发阳台,收集了160个烟蒂,逐个从顶楼扔下,结果仅8个掉入目标阳台,概率仅为5%。同样是试图用极低频率的实验结果去“坐实”一个具体事实,这暴露出的,是部分调查人员证据意识的匮乏以及对概率基本概念的误解。

若容许此类逻辑在实践中通行,那么任何低概率事件都可以在事后被“回溯认定”,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将荡然无存。以概率推论替代证据证明,其危害不在于本次个案,而在于它所开启的先例——今天可以用13%认定蚊香掉落,明天就可以用5%认定烟头起火,证据规则将名存实亡,“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也将沦为一句空话。

根本问题在于证据思维

火灾原因认定,必须有扎实的证据支撑。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得轻易作出结论。这既是最基本的法治常识,也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题中应有之义。该条明确将“主要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实充分”列为应当撤销原认定的法定情形,即意味着立法层面对此类证据缺陷的零容忍。

然而现实中,部分调查人员思维朴素,过度依赖“实验倾向”代替“事实证据”,忽视了实验情境与现场情境之间无法弥合的变量差异,导致结论经不起推敲,也经不起法律检验。

以13%低概率定案,本质上是以或然性证据代替必然性证据,以统计相关性代替因果确定性。这种认定方式,既不符合法定审查标准,也背离了证据裁判原则,更与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感相悖。在法律上,这已构成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主要事实不清”;在逻辑上,这属于以偏概全;在后果上,这可能导致无辜者被错误追责,而真正的隐患被掩盖。

如何应对,复核救济

提高火灾事故调查质量,依然任重道远。对于当事人而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提供了复核救济路径,当事人可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关键在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认真审视证据链条,大胆质疑概率性推论,因为这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关乎证据规则能否在实践中得到真正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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