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十五年,到底要坐多久的牢?这个问题,不少家属从一开始就理解错了。

很多家属拿到判决书,一看见“有期徒刑十五年”,心里头就会本能地算一笔账,他们知道减刑以后实际服刑的期限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十五的一半就是七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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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听起来非常难以接受,七年半虽然时间也不短,但比十五年还是好接受太多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法律规定里,“十年以上”是一个很特殊的门槛,判了十年以上和判了八年、九年的情况,减刑的规矩完全是两码事,不能简简单单地按二分之一去折算了。

为什么说十年以上是一道分水岭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专门的司法解释,把刑期分成了三个档次,不满五年的算一档,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是第二档,十年以上属于第三档。这三个档次,无论是第一次可以报减刑的时间,还是每次最多能减掉多少,抑或是两次减刑之间必须隔多久,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总的原则很明确,刑期越长,管得就越紧。

立法上的考虑其实不复杂,一个案子既然判到了十年以上,说明罪行比较重,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大,那对于这个人的改造考察期自然就要拉长一些,不能让他太快地回归社会。

所以说,同样是表现出了悔改的意思,判了十八年和判了八年的,在监狱里面能够获得的减刑待遇,差别其实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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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家属存在一个误解,觉得只要在监狱里头好好表现,进了监狱之后很快就能开始减刑了,实际上法律先规定了一个硬性的前提条件,就是究竟要服刑多长时间才有资格第一次申请减刑。

按照现行规定,原判刑期不满五年的,要执行一年以上,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要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而十年以上的则必须执行满两年以上。这里要跟家属们说清楚,这个“执行之日”是从判决生效、把罪犯交付监狱那天算起的,而不是法院宣判的那一天,也不是人刚被关进看守所的日子。

也就是说,判了十五年的,头两年基本就是一个准备期,这两年里面表现得再好,减刑的程序也不会启动,家属们确实没有必要太早去追问怎么还没有动静。

当然,例外情况也是有的,如果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首次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都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不过重大立功的门槛相当高,不是平常遵守纪律、积极劳动就能够得上的。

再看看每次减刑究竟能减掉多少,这一点家属们也常常会算错。按照规定,如果只是有悔改表现或者有一般的立功表现,一次减刑的幅度不超过九个月,如果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都有,一次不超过一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悔改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都具备的,一次不超过两年。

光看这些数字,似乎也还算可观,问题是十年以上这个群体里面,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被归入了从严掌握的范围。哪些人属于这个范围呢?比方说职务犯罪,像贪污贿赂这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者搞金融诈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积极参加者,危害国家安全和从事恐怖活动的,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还有毒品再犯,另外就是累犯。

还有一类,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了十年以上的,以及数罪并罚里面有两项以上罪名都被判了十年以上的,全都在这个范围里面。

对于这些人,即便判刑在十年以上,首次减刑的起始时间同样是两年,但每次减刑的幅度就要压缩到不超过一年了,两次减刑之间相隔的时间也不能少于一年六个月。至于贪污贿赂类的职务犯罪,还要更严格一些,被执行三年以上才可以首次减刑,两次减刑之间要相隔两年以上。

举个例子就清楚了,一个普通判了十五年的人,和一个因为暴力犯罪判了十五年的人,两个人虽然在监狱里表现差不多,但后者每次减得少,间隔又长,起步时间也没什么优势,最后实际服完的刑期肯定会比前者多出一截来。

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该怎么算,也是个要紧的问题。判刑不满十年的,两次减刑之间至少要隔一年,判刑十年以上的,至少要隔一年六个月。

还有一条硬性的规定,不少家属会忽略掉,就是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不能短于上一次减刑所减掉的刑期。打个比方,如果上次因为重大立功减了一年六个月,那下一次提出申请的时候,距离上次裁定送达的日子至少也得过去一年六个月才行,不是简单地守着法定的一年半底线就够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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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当中确实出现过一些让人惋惜的情况,有人在监狱里头攒了不少表扬和考核分,但时间没算好,离上次减刑的间隔期还差一点,结果等到下次可以报的时候,之前攒下来的一部分分数可能因为时效的问题被调整掉了,等于白费了不少功夫。

所以说,在监狱里面争取考核表扬,并不是攒得越多就一定越有利,关键还是要算清楚申报的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