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拟注销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下列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近三年因以上第(六)项情形,延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拟对下列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注销并公告其驾驶证作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下列驾驶人到我单位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未到的,延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将对下列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强制注销业务,现特此发布公告。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注销原因

1

金明柱

222401********1813

吸毒

2

杨存明

222405********5219

吸毒

3

张德财

222426********0335

吸毒

延吉公安交警对毒驾“零容忍”

提醒广大驾驶人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拒绝毒驾,平安出行

延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7月14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 延吉市交警大队

编辑:刘星彤  审校:熊一黎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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