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经营者赵某从东北某地购进约14吨胖头鱼,运至东北某市冷库,部分装入印有“东北某湖胖头鱼”标识的包装袋销售。案发后,工商立案并移送公安。
2013年9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拘留赵某,同时向冷库发出《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不得转移该批鱼。两个月后,冷库报告鱼已腐烂,公安未及时处置,于12月将14吨鱼全部销毁。
赵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五年,罚金32万。服刑后申诉,2022年再审认定其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宣告无罪,移送市场监管。赵某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复议被拒,后向东北某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高院认为公安扣押易腐水产品后未及时查验处置,导致毁损,属违法扣押,判赔62.7万元。公安申诉至最高法,2024年6月被驳回。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个卖假鱼的人,鱼被扣了,怎么还能拿到62万?问题朴素,却触及法治底线,一个人违法,不代表公权力可以违法对待他。
赵某的行为确实不当,欺骗消费者,损害市场秩序。但再审已明确,其行为违法,却不构成犯罪。违法应受行政罚,犯罪才担刑责。这两条线不能因公众厌恶而合并。
国家赔偿解决的是另一个问题:公安控制鱼后,是否依法妥善处置?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不能采用街头逻辑,“反正他不是好人,烂了就烂了”。
一旦接受,财产权便由执法者道德评价决定,今天让贴牌者的鱼烂,明天就能让未定罪者的货废。法治的价值,恰恰在于保护并不可爱的人。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公安发的是《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未写“扣押”,鱼未入公安仓库。但判断扣押,不看标题,看实际控制。公安要求冷库不得转移,货主不能处置,鱼已丧失市场流通可能。权力享受控制效果,就应承担控制责任,不能拿走处置权却不接过保管义务。
14吨鱼与卷宗不同,会变质。2013年9月控制,11月报告腐烂,12月销毁,危险并非突降。对易腐涉案财物,应及时查验、评估、拍卖或变卖,价款提存,待案件明确后处置。需要证明的是品种来源,不必让实物陪葬。证据保全不等于实物陪葬。公权力不该是最无成本意识的保管员。
有人视62万为“赚了”,实则混淆赔偿与奖励。
赔偿是填补直接损失,非道德奖励。鱼有市场价值,因违法处置而灭失,应据实赔偿。如同撞了违停车,违停受罚,撞车照赔。各算各账才叫法治。若“他也违法”能抵消损失,执法便可先砸东西再找理由。
更沉重的是五年刑期。再审认定违法但不犯罪,差的是一个人五年自由。行政违法可罚款,刑事定罪夺自由。刑法须谦抑,不能因行为令人反感就升格,不能因金额大就硬塞罪名。执法要有牙齿,但须咬在法律位置上。本案从调查到再审近十年,鱼烂数月,申诉多年,时间对比刺眼。
国家赔偿不应止于“纳税人买单”。国家先赔,但之后须追责、纠错。赔了62.7万,要追问:谁负责登记保质风险?为何未评估?腐烂预警后谁不作为?有无追责?易腐物今后如何处理?只赔钱不改流程,下批鱼仍会烂。
涉案财物管理需建立明确制度:扣押即清点拍照、标明保质期和风险等级;设置强制处置时限;及时评估拍卖变卖并提存;允许权利人提出意见;仓储记录数字化;预警后限时处置;案件终结及时解封;对失职依法追偿。
判赔62万,买到的应是一条边界。对易腐物品,一旦控制,必须及时处置,放任毁损构成违法扣押并触发赔偿。
无罪不等于未违法,违法不等于任人处置。赵某该为贴牌担责,公安该为烂鱼担责。法律不找绝对好人,也不造绝对坏人,只把责任放回各自位置。
鱼已烂,五年已过,赔偿不能挽回时间。这笔赔偿不应只是鱼价,更是一份昂贵提醒:执法不是只扣东西,从权力伸手那一刻起,就必须为手里的东西负责。
来源/现代快报《赵某贴牌销售胖头鱼,14吨鱼被警方扣押处置不当腐烂;获刑5年后赵某被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公安违法查封、扣押,赔偿62.7万元》、智慧生活报《吉林警方扣押经营者14吨鱼后腐烂,被判赔62万元》、河北长城网《警方扣押14吨鱼后腐烂被判赔62万元》
图片/源于网络及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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