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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6〕2号

2026年7月9日,邓州市202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374号),同意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1.9848公顷(耕地1.4932公顷),同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12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仓储、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邓州市桑庄镇桑庄社区、东鲁营村。

用地范围:迎宾大道南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转用并征收邓州市桑庄镇集体农用土地1.9848公顷(耕地1.4932公顷),征收桑庄镇集体建设用地0.0126公顷,合计1.9974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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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邓政〔202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邓政〔202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9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为放弃。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7-62777800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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