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但在补偿安置阶段,双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便针对林某作出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因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作出程序违法,且相关的评估程序未履行到位,法院最终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林某是安徽省池州市人,其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的房屋。后来其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对于征收,林某本没有异议,而且其还认为实施征收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其也十分的支持,对前期的征收工作也十分的配合。对于此次征收,其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只不过,林某的这一点要求,随着征收工作的深入推进,也未能如其所愿。在林某看来,征收方公布的补偿标准根本就无法保障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因此,林某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虽然林某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过多次,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本以为此次就此告一段落,但让林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却对自己作出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要求其按照补偿决定中的规定搬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林某觉得十分的莫名其妙,且也认为该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便决定启动法律程序。
但由于自己不懂法,林某经过再三思考后,还是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随后在网上查找及别人的介绍下,林某最终联系并委托了凯诺律师来处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问题。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针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复盘,且也通过林某所提供的材料以及口述,还有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案作出了一个初步判断,认为本案中存在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作出程序违法的情形。
在找到具体的违法行为后,凯诺律师随后整理了诉讼材料和证据,以县政府为被告,指导林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后,需要出具具体的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报告后,那么还需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且需要派评估师进行现场解释。但是本案中,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并没有就评估报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更没有派人进行现场解释,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他相应的权益。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中的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就是说,在评估报告公示之后,如果广大被征收人没有异议,那么在公示期满之后,要尽快将评估报告转交给征收方,再由征收方尽快送达给被征收人。
可本案中,评估报告在未进行公示的情况下,也没有将具体的评估报告及时送达给被征收人,这显然侵害了被征收人针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和鉴定的权利,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除此以外,征收方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程序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应当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才对,但是本案中,征收方并没有将该文件进行公告,显然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依据《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事实上,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对被征收人的利益有着很大的影响,如果征收方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那么必定也会对被征收人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所以,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被征收人需要马上就该文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是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前还存在其他程序性的违法情况,比如评估机构并非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或公示,补偿安置决定作出时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收到的补偿安置决定引起重视,万不可放置一旁不管。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实践过程中,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程序违法,评估报告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的常见,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也就是一旦遇到,那么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建议马上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避免日后出现对被征收人更不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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