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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矛盾,一位父亲不顾就读小学儿子的感受,屡次将夫妻感情不和、子女探望纠纷等家庭矛盾公之于儿子的班级群、家长群和小区业主群,在网络公共空间里将孩子推向风口浪尖……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认定上述行为构成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并依法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林(化名)和老林(化名)系父子关系。近年来,老林与妻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亲生活,与父亲见面机会减少,夫妻二人在子女养育问题上分歧不断,小林夹在中间备受煎熬。2025年11月起,老林多次使用情绪极端、贬损性强的语言,在小林的班级群、家长群及小区业主群中发布信息,公开指责岳父母及妻子一方“无脑”破坏家庭、霸占孩子、疏远老林与小林的亲子关系等。这些言论迅速传播,让小林在同学和老师面前抬不起头,在邻居中也承受巨大心理压力。
无奈之下,小林向浦东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令裁定禁止老林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及网络平台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小林及近亲属,并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小林及近亲属。
面对儿子的“指控”,老林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夫妻两人在子女教育、生活安排方面存在分歧所致,涉及对小林的监护权行使,自己在群内发帖系因夫妻感情破裂、探望权受阻引发的维权行为,并非针对儿子,且若支持禁止接触申请,将实质剥夺其对小林的监护权,请求法院驳回。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林的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矛盾表达的边界。其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多次使用情绪极端的语言将家庭隐私发布在儿子班级群、家长群和业主群,鉴于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信息传播的瞬时性、所在群组的社会性,该行为侵犯小林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严重影响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老林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中关于精神侵害的认定标准,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法院据此裁定禁止老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以及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等方式骚扰小林及其近亲属。
法院同时指出,老林与妻子之间因抚育问题产生的矛盾系偶发冲突,并无证据表明老林具有持续实施肢体暴力的危险。老林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监护小林的权利,小林亦应享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法院驳回了小林要求“禁止接触”的申请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小林父亲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律师张玉霞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精神侵害行为已被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因此,在实践中,“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非身体暴力方式,经常性、持续性地实施,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人格贬损、心理创伤或社会评价降低的侵害行为。其常见表现形式包括:经常性的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以及网络公开羞辱、泄露隐私、造谣诋毁、情感操控、贬低否定、孤立隔绝、冷暴力、限制社交和经济控制等。
面对家庭暴力,在个人预防层面,公众应树立边界意识,拒绝任何形式的精神贬低、隐私泄露和情感操控,拒绝隐忍。在遭遇此类行为时,应及时明确告知对方并要求其停止,同时妥善保留家暴证据,如对话录音、聊天截图、报警记录等。一旦发现家暴端倪,应尽早向亲友、公安机关、社区或妇联反映情况,寻求干预处理,切勿等到事态失控或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想到求助。
在社会层面,居委会、村委会及妇联等组织应积极开展反家暴宣传。一旦发现当事人可能遭受精神家暴,应及时介入并协助维权,绝不能将其视为“家务事”而轻易放过相关线索。相关部门在接到求助信息后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调查;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及时出具告诫书。
看看新闻记者: 钱浩明
编辑: 俞欣怡
视频编辑: 赵祎韫
责编: 金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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