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然而当事人却深陷翻案无门的困境。这并非源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也不是代理律师不尽职或能力欠缺,关键在于存在人为刻意阻挠翻案的情况。原因很简单,一旦案件得以纠正,众多关联人员就需为当初的错误承担代价。因此,翻案之路的阻碍,不仅来自案件本身的技术性问题,更源于背后所牵扯的办案人员利益链条。要想为冤案昭雪,就必须先铲除那些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的阻碍因素,这是案件能够出现转机的关键所在。法官的枉法裁判,其危害绝不仅限于案件当事人。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枉法裁判还会无辜牵连到尽职尽责的律师。一些当事人面对翻案无果的困境,由于不了解背后的深层原因,反而会对律师产生诸多误解,怀疑律师能力不足、工作懈怠,甚至无端猜测律师被对方收买,进而要求解除代理关系,将败诉的责任全部归咎于律师。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逻辑的。从律师的执业逻辑来看,如今当事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大多会选择风险代理模式,即胜诉后再支付代理费;即便在国家不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中,代理费也多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前期仅需缴纳一小部分,大部分费用待结案后再结算。这就意味着,如果案件无法胜诉或翻案,律师不仅会声誉受损,经济上也会一无所获。因此,律所绝不会安排能力不足的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本人也必然会全力以赴,不存在不尽职的动机。至于“律师被对方收买”的猜测,更是站不住脚。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深知收受对方财物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轻则面临吊销执业证的处罚,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如此高昂的风险,让知法懂法的律师绝不会触碰这条红线。当事人若想判断律师是否尽职、是否值得信任,可从以下几点入手:是否采用风险代理(或符合规定的分期收费模式);案件败诉后,律师是否坚持推动上诉、申诉。只要律师做到了这些,当事人就应该选择信任,与律师团结协作,共同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公正,而非被无端猜忌冲昏头脑。在司法日益公开公正的大背景下,只要案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就始终存在翻案的希望,但这需要给予律师足够的时间和信任。以聂树斌案为例,其平反过程极为艰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时间跨度长达数十年,每深入调查一步,都会遭遇数倍的阻力。即便如此,警察郑成月仍为该案奔走11年,不仅自掏腰包支持聂树斌的父母寻求法律帮助,还鼓励他们坚持上诉;聂树斌的母亲更是怀揣着对儿子的爱与对正义的信念,执着上诉21年,最终为儿子洗清了冤屈。回顾过往,周永康、孙力军、杨克勤、张本才、奚晓明、沈德咏、吴爱英、傅政华等一大批司法系统的腐败官员,一边升迁一边贪腐,结党营私、疯狂敛财,上行下效的破坏力极大。他们勾结、包庇社会各层面的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不仅危及国家政权安全,还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彼时的司法乱象,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这些位高权重者相互包庇,使得纠正冤假错案的难度极大。但邪终究压不了正,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在党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后,这些曾经兴风作浪的司法腐败分子,最终都一一落马,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司法不公和法官的枉法裁判,不但祸害国、民、党。还殃及律师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回顾历史,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实质上是一场双赢的制度博弈。公正司法所牺牲的,仅仅是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的不当利益,而赢得的是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必须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演变为“独立王国”,使其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于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依法严惩不贷。同时要畅通群众法定维权渠道,杜绝群众陷入“告状无门”的困境,避免因诉求渠道不畅、问题长期搁置,催生胡文海、杨佳、张扣扣、陈水总、钱明奇等极端恶性案件,杜绝自行执法、私力复仇、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等悲剧反复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中华:司法不公和法官的枉法裁判,不但祸害国民党还殃及律师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然而当事人却深陷翻案无门的困境。这并非源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也不是代理律师不尽职或能力欠缺,关键在于存在人为刻意阻挠翻案的情况。原因很简单,一旦案件得以纠正,众多关联人员就需为当初的错误承担代价。因此,翻案之路的阻碍,不仅来自案件本身的技术性问题,更源于背后所牵扯的办案人员利益链条。要想为冤案昭雪,就必须先铲除那些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的阻碍因素,这是案件能够出现转机的关键所在。
法官的枉法裁判,其危害绝不仅限于案件当事人。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枉法裁判还会无辜牵连到尽职尽责的律师。一些当事人面对翻案无果的困境,由于不了解背后的深层原因,反而会对律师产生诸多误解,怀疑律师能力不足、工作懈怠,甚至无端猜测律师被对方收买,进而要求解除代理关系,将败诉的责任全部归咎于律师。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逻辑的。
从律师的执业逻辑来看,如今当事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大多会选择风险代理模式,即胜诉后再支付代理费;即便在国家不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中,代理费也多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前期仅需缴纳一小部分,大部分费用待结案后再结算。这就意味着,如果案件无法胜诉或翻案,律师不仅会声誉受损,经济上也会一无所获。因此,律所绝不会安排能力不足的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本人也必然会全力以赴,不存在不尽职的动机。
至于“律师被对方收买”的猜测,更是站不住脚。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深知收受对方财物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轻则面临吊销执业证的处罚,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如此高昂的风险,让知法懂法的律师绝不会触碰这条红线。
当事人若想判断律师是否尽职、是否值得信任,可从以下几点入手:是否采用风险代理(或符合规定的分期收费模式);案件败诉后,律师是否坚持推动上诉、申诉。只要律师做到了这些,当事人就应该选择信任,与律师团结协作,共同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公正,而非被无端猜忌冲昏头脑。
在司法日益公开公正的大背景下,只要案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就始终存在翻案的希望,但这需要给予律师足够的时间和信任。以聂树斌案为例,其平反过程极为艰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时间跨度长达数十年,每深入调查一步,都会遭遇数倍的阻力。即便如此,警察郑成月仍为该案奔走11年,不仅自掏腰包支持聂树斌的父母寻求法律帮助,还鼓励他们坚持上诉;聂树斌的母亲更是怀揣着对儿子的爱与对正义的信念,执着上诉21年,最终为儿子洗清了冤屈。
回顾过往,周永康、孙力军、杨克勤、张本才、奚晓明、沈德咏、吴爱英、傅政华等一大批司法系统的腐败官员,一边升迁一边贪腐,结党营私、疯狂敛财,上行下效的破坏力极大。他们勾结、包庇社会各层面的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不仅危及国家政权安全,还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彼时的司法乱象,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这些位高权重者相互包庇,使得纠正冤假错案的难度极大。但邪终究压不了正,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在党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后,这些曾经兴风作浪的司法腐败分子,最终都一一落马,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司法不公和法官的枉法裁判,不但祸害国、民、党。还殃及律师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
回顾历史,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
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实质上是一场双赢的制度博弈。公正司法所牺牲的,仅仅是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的不当利益,而赢得的是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必须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演变为“独立王国”,使其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于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依法严惩不贷。同时要畅通群众法定维权渠道,杜绝群众陷入“告状无门”的困境,避免因诉求渠道不畅、问题长期搁置,催生胡文海、杨佳、张扣扣、陈水总、钱明奇等极端恶性案件,杜绝自行执法、私力复仇、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等悲剧反复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