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老板都认为:员工既然有权限访问公司的技术资料,把文件下载下来自己保存,最多算违反公司规定,怎么会构成犯罪?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之六:谢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否定了这种观点。

员工谢某原本负责工艺整合和专利申报工作,有权接触公司核心技术资料。

但在近一年时间里,他陆续进行了这样一系列操作:

  • 从公司内部系统下载技术文件至办公电脑;
  • 去除文件水印、遮蔽涉密标识;
  • 用私人手机翻拍电脑屏幕;
  • 将照片传输至私人笔记本电脑分类整理;
  • 最终全部存入自己的U盘。

2024年8月,公司安检时发现该U盘,里面存有数千张公司技术文件照片,其中包括两项核心技术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资料没有卖给竞争对手,没有投入生产经营,甚至U盘还没有带出公司

然而,法院最终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很多老板看到这里可能会问:员工本来就有权限访问这些资料,为什么复制保存,却成了犯罪

有权限访问,不等于有权复制保存

这正是本案最值得企业关注的地方。

谢某确实因工作需要,可以登录公司系统查看相关技术资料。

但是,法院关注的并不是他有没有查看权限,而是他是否超出了工作授权范围获取并控制商业秘密。

从案件事实看,谢某并没有仅仅在公司系统内正常使用资料,而是连续实施了下载、去除水印、遮蔽涉密标识、翻拍、转存等一系列行为,将原本处于企业控制体系内的技术资料,逐步转移到私人设备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该案时特别指出:

企业员工虽然因履职需要知悉、接触商业秘密,但违反企业保密规定,通过翻拍、转存等隐蔽方式实施"盗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脱离权利人控制范围的,应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并不是企业是否允许员工"看",而是企业是否仍然能够控制商业秘密。

一旦员工突破授权边界,将商业秘密复制、转存并脱离企业控制体系,即使本人原本具有访问权限,也可能被评价为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有权限访问,不等于有权复制保存。

这才是本案真正的裁判规则。

为什么没有出售、没有使用,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少企业老板还有第二个疑问:

既然没有卖给别人,也没有投入生产经营,为什么仍然会判刑?

原因在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的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本罪打击的首先是非法获取行为本身。是否已经对外披露、是否已经投入使用、是否已经获得商业利益,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或者量刑,但并不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前提。

本案中,经鉴定,两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合计约1300万元,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因此,本案的法律逻辑实际上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谢某通过下载、去除水印、翻拍、转存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第二,涉案商业秘密价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理解的没有卖出去就没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成立。

赔偿20万元并取得谅解,为什么仍然判处实刑?

案件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

在审查起诉阶段,谢某主动赔偿公司20万元,与公司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赔偿了损失,公司也表示谅解,刑事责任就可以免除。

但最终,法院仍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这说明:赔偿、和解、取得谅解,只是量刑中的从轻情节,并不意味着当然免除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符合犯罪构成、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仍应依法判断。

企业真正应该关注的,不是员工有没有泄露,而是有没有突破授权边界

这个案例,对企业最大的启示,并不是如何追究员工责任,而是如何降低风险。

实践中,我更建议企业重点检查三个方面。

第一,是否真正识别企业的商业秘密。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哪些属于一般经营信息?哪些属于核心技术成果?很多企业直到发生纠纷时,都无法准确回答这个问题。

第二,授权体系是否真正做到分级管理。

员工可以查看,并不意味着可以复制;可以复制,并不意味着可以下载;可以下载,并不意味着可以导出到个人设备。

权限管理应当与岗位职责保持一致,而不是简单地全部开放。

第三,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访问记录、下载日志、审批流程、设备管理、涉密标识等电子数据,往往决定企业未来能否证明商业秘密已经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也决定企业是否能够证明员工超越授权获取商业秘密。

很多企业败诉,不是因为商业秘密不存在,而是因为证据体系没有建立起来。

商业秘密裁判规则

员工依法接触商业秘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复制、转存或者长期持有。超出工作授权范围,通过下载、翻拍、转存等隐蔽方式获取并控制商业秘密,即使尚未实际使用或者对外泄露,也可能被认定为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如果你的企业拥有研发资料、配方、工艺、客户数据、算法模型或其他核心技术信息,不妨认真检查一个问题:

你的员工,是只有“查看权限",还是已经拥有了"复制、下载、导出"的权限?

很多商业秘密案件,并不是从资料泄露开始,而是从企业失去对商业秘密的控制开始。

如果希望了解企业现有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风险,欢迎与我交流。我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商业秘密范围识别、权限管理、保密措施和证据体系进行初步评估,帮助企业在纠纷发生前发现风险,而不是在诉讼中补救。

本文首发于《商业秘密观察》,该公众号持续拆解商业秘密裁判规则,帮助企业识别风险、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欢迎搜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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