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转自:中国医药报

可互换产品概念

美国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可互换产品”(interchangeable product)概念的国家,这也符合美国政府和社会对生物类似药的期望与定位。生物类似药和可互换产品的区别在于:可互换的产品除了具有生物相似性外,还必须满足额外的评价要求。拟申请“可互换产品”的制药企业需要提供补充数据,以证明该产品在任何给定患者身上预期产生的临床效果与参照药相同。此外,对于多次给药的产品,制药企业需要提供数据和信息,以评估在产品之间交替或转换的安全性和疗效降低的风险。

根据美国《生物制品价格竞争和创新法案》,可互换产品是指符合该法案附加要求的生物类似药。可互换产品的批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证明该产品与参照药(一般为原研生物药)具有生物相似性;二是可以预期对任何给定患者使用该药时都会产生与参照药相同的临床结果;三是制造商必须证明,对非单次给药患者,在可互换产品、参照药间来回切换与始终使用参照药相比,不会产生风险增加或功效降低的问题。

此外,在美国首个上市的与参照药在所有适应证上都具有可互换性的生物类似药,享有为期1年的排他保护期,在这段时间内上市的相同参照药的其他生物类似药将不被视为具有可互换性

生物类似药可互换性的审评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申请人想要认证可互换性产品,至少需要进行一项互换研究。在互换研究设计中,患者被分为两组,一组为非互换组(始终使用参照药),一组为互换组(在参照药和试验药之间互换)。互换组最少要保证对于每一个药品有两个单独的暴露期,也就是说,试验中最少要换3次药,且最后一次换药必须是从参照药换成试验药。研究的首要终点指标为药代动力学和/或药效动力学数据,次要终点则包括免疫原性指标、安全性指标等。

产品被认定为“可互换”后,即意味着美国FDA已认定其在无须处方医生干预的情况下可用于替代参照药。在实践层面,若患者使用自我注射剂型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等慢性疾病,原有处方若指定参照药,则通常需开具针对该生物类似药的专门处方。一旦该生物类似药获得可互换认定,患者可凭参照药处方至药房取药。根据各州法律的不同,药剂师可在不联系处方医师的情况下,以可互换产品替代参照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各州的药事法律和实践各不相同。美国FDA对所有生物类似药及可互换产品均执行严格统一的审评标准,确保其达到机构所要求的高质量与安全性水平。

互换的总体原则

美国现有的关于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的自动药物替代政策受州法律管辖,州法律可能因州而异。一般来说,对于小分子仿制药,其自动替代通常仅需证明与参照药具有相同的化学成分和生物等效性。然而,生物类似药不是仿制药,不能假设它们可以在没有处方医生同意的前提下代替参照药。在这一问题上,尽管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有权认定某产品与参照药具有生物相似性,但并不具备判定其可自动替代参照药的权限;至于互换性,则是由欧盟的各成员国来决定。此类政策设计的出发点之一是避免对已耐受现有治疗方案的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治疗中断或变更。但对于初治患者而言,临床医生可能更倾向于使用价格更具优势的生物类似药。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现有的药物替代政策主要是为非专利小分子药物设计的,不一定适用于生物类似药。此外,美国各州的临床机构药剂科和治疗学委员会可能根据安全性、有效性及成本效益等数据,制定本地的替代指南,但通常会以美国FDA的审评结论作为主要参考。随着生物类似药市场的不断扩容和临床经验的积累,围绕特定类型生物类似药的互换性和自动替代的政策将继续发展。

(摘编自《生物类似药从研发到使用》,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