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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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实务中,基层执法多以“城镇退休身份”否定宅基地权益,简单以户籍性质作为唯一判定标准,认为退休人员属于城镇户籍,不再具备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修缮祖宅、申请宅基地建房。

那么,回村定居的退休人员,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吗?

最高院在《吉祥玉与郭启荣等土地行政登记再审案》中明确:

户籍回迁、长期回村定居、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生活关系的退休人员,依法有权重修自有祖宅,符合规划及审批条件的,亦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裁判观点简析】

在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虽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已迁回户籍并长期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的,与该集体土地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其住宅无法继续居住时,有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居住。

一、典型案情:退休返乡建房遭拒,最高法再审纠错

本案当事人吉某智早年因工作原因将户籍迁出农村,成为城镇户籍退休人员,退休后将户籍迁回原籍村集体,长期在村内祖宅居住生活,依靠村集体土地保障居住权益,与村集体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关系。后因原有祖宅年久失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正常居住,吉某智向村委会及行政机关申请重修祖宅,同时申请按村镇规划异地审批宅基地建房。

当地行政机关以吉某智系退休人员、原为城镇户口、不属于法定集体成员为由,驳回其建房及修房申请,撤销其相关宅基地权属登记。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行政机关决定,认定退休返乡人员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彻底改判,明确撤销原审及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最高法指出,吉某智户籍已回迁原籍,长期在村定居,依托集体土地获得居住保障,已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简单以退休身份否定其合法宅基地权益,依法支持其重修祖宅、依规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二、核心裁判规则:认定宅基地权益的法定标准

第一,祖宅重修权:退休返乡人员合法拥有祖宅产权,房屋因年久失修成为危房的,即便属于退休人员,也有权依法申请修缮、翻建,行政机关不得无故驳回。

第二,宅基地申请权:户籍回迁、长期定居村内、依赖集体土地居住生活的退休人员,在符合村镇整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及审批流程的前提下,可依规申请异地宅基地建房。

法院特别强调,宅基地制度设立初衷是保障村民基本居住权,稳定的村居生活关系,比单纯户籍身份更具认定价值。

周军律师提醒,对返乡退休人员而言,维权核心是留存关键证据:户籍回迁证明、长期村居居住证明、祖宅权属证明、房屋危房鉴定材料、村委会公示及意见记录。申请修房、建房需严格履行村级公示、乡镇审批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申请被驳回。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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