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日本官房长官木原稔在记者会上公开反驳中方立场,坚称冲之鸟是“岛屿”并拥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三天前,中国海军驱逐舰在冲之鸟西南海域进行实弹射击训练,日方首次就此通报并表达“关切”。一块涨潮时仅露出水面不足10平方米的礁石,为何让中日交锋再度升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实际裁决,究竟支持哪一方的说法?
一场演习与一场记者会
7月19日凌晨,日本海上自卫队巡逻机在冲之鸟西南约330公里的海域发现一支四舰编队正在向东北方向行驶。经识别,这支编队包括中国海军的055型驱逐舰、052D型驱逐舰、903型补给舰,以及俄海军的一艘护卫舰。日方随后确认,052D型驱逐舰在航行过程中进行了实弹射击。
这是日方首次对外通报中国军舰在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内实施射击训练。三天后的7月22日,木原稔在例行记者会上将演习事件与冲之鸟的法律地位挂钩。针对中方长期坚持的冲之鸟是“岩礁”而非“岛屿”的立场,木原予以强硬反驳,声称冲之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岛屿的定义,有权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指责中方的解读“不恰当”。他同时搬出历史叙事,声称自1931年内务省发布告示以来,日本已对该岛实施持续有效的管控,“作为岛屿的地位已经确立”。
这番表态迅速引发外界关注,一个关键问题也随之而来:日本官方如此高调重申冲之鸟的“岛屿”地位,法理上究竟站不站得住脚?
把时间线往回拉七天看,这轮交锋的逻辑就完整了。7月12日,日本拉着13个国家发表联合声明,给“南海仲裁案裁决”十周年站台。中方外交部当天就回应了——在回应里点出冲之鸟礁:你说太平岛算“礁”,你那两块不到十平方米的冲之鸟礁石凭什么算“岛”?一周后的7月19日,中俄编队到了冲之鸟西南180公里,开封舰打了实弹。到7月22日木原开记者会的时候,中俄的炮弹已经落完了,外交部的法理反制已经发完了——他能做的事只剩下一件:对国内舆论解释为什么日本除了关切和交涉之外什么都做不了。
防卫省自己说的话最有意思——“中方活动并未违反国际规则”。官房长官在记者会上说“我们不同意中国的法律主张”,但防卫省同时承认“对方的军事行动合法”。从这就可以看出,面对冲之鸟礁的法理问题,日本是一点底气都没有的,连抗议一下都不敢,因为做贼心虚。
第121条的文字游戏与逻辑漏洞
回答这一问题,绕不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该条共三款,第一款界定岛屿为“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陆地区域”;第二款赋予岛屿与陆地领土同等的海洋权利;第三款则是限制性条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日方对这三款的解读是:冲之鸟在高潮时仍露出水面,符合第一款,所以应归入“岛屿”;既然归入“岛屿”,第二款的专属经济区权利就自动适用;至于第三款的限制,只针对“岩礁”而不针对“岛屿”,而冲之鸟既“岛屿”,自然不受约束。
这套说法看似自洽,但实际上是循环论证。而第三款的立法意图,恰恰是为了堵住逻辑漏洞:即便某个陆地区域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只要它无法支撑人类居住和经济活动,就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与它是“岛屿”还是“岩礁”无关。换句话说,“高潮时高于水面”只是“岛屿”的门槛,但不是专属经济区的通行证。
那么冲之鸟的实际状况如何?涨潮时露出水面的面积不足10平方米,大约相当于一个普通家庭的客厅。这样的地理空间,连一个人长期生活都无从谈起,遑论“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第121条第三款讲的就是这种情况。
中国海洋法学者丁铎在文章中持同样看法。他认为冲之鸟礁在客观条件上完全不具备“维持人类长期居住与独立经济生活”的可能性,理应归入《公约》第121条第三款所界定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不是中方的“主观解读”,而是基于公约条文的推演结论。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裁决意味着什么
如果说对《公约》条文的解释尚存争议空间,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裁决则提供了更具分量的参考坐标。
2008年,日本向该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申请,主张总面积约74万平方公里。委员会经过多年审议,最终认可约31万平方公里,否决了其中相当一部分。被否决的区块中,最核心的一块便是日本依据冲之鸟礁主张的、面积约25万平方公里的“南九州—帕劳洋脊”海域。
值得注意的是,木原稔在7月22日的记者会上对委员会裁决只字未提,反而将论证重心转向1931年的历史告示。
这就引出了一个根本性问题:一块礁石的法律地位,应当由《公约》的客观标准决定,还是由某国政府历史上的某份行政文件决定?
答案显然是前者。木原稔搬出1931年内务省告示来论证“有效控制”,在国际法层面是非常荒谬的。
“有效控制”是判断领土主权归属的指标之一,解决的是“归属”问题。但冲之鸟争议的核心从来不是“归属”,而是“定性”——它究竟是岛还是礁?前者关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有无,后者只决定领海宽度。
形象地说,一栋房子属于谁,与这栋房子是住宅还是仓库,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即便某人占据某块土地一百年,也不能凭此改变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律分类。
《公约》第121条第三款对“岩礁”的认定标准是客观的——能否维持人类居住,能否支撑本身的经济生活——与某国实施管控的时间长短无关。一块礁石不会因为被宣称了一百年,就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变成“能够维持人类居住”。
退一步说,即便讨论“有效控制”,冲之鸟的地理条件本身也构成疑问。涨潮时仅10平方米左右的露出面积,历史上多次被海浪淹没,这样的地理实体能否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领土”,本身就值得商榷。
执着背后的经济利益与战略意图
法理依据薄弱、国际机构不认可,日本为何仍然死守“岛屿”定位?答案指向一个关键词:利益。
冲之鸟问题从来不是孤立事件。从退出国际捕鲸委员会后的商业捕鲸,到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日本在国际海洋议题上长期采取”选择性守规”的态度——有利则守,不利则绕。
冲之鸟礁面积虽小,但地理位置非常关键,如果被确认为“岛屿”,日本可据此主张约47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和约25万平方公里的外大陆架,总面积相当于日本陆地面积的两倍多。这片海域既蕴藏渔业和海底矿产资源,又扼守西太平洋多条战略水道。
此外,冲之鸟礁还是日本推行军事扩张和地缘对抗的一枚重要棋子。
近期,日本借中俄在相关海域的正常训练,大肆渲染“外部威胁”。防卫大臣小泉进次郎等高官也借机炒作,为日本军事扩张,甚至是“拥核”寻找借口。有分析指出,日本正试图将菲律宾打造成对抗中国的“桥头堡”,而冲之鸟礁的存在,可以让日本借机与菲律宾等国举行海洋划界谈判,形成对中国的战略挤压。
在国内政治层面,冲之鸟议题也成为了日本右翼政治势力推动国家“正常化”和“再军事化”的重要工具。通过渲染外部危机感,日本右翼既能为大幅增加防卫预算、发展“反击能力”等政策寻找借口,还能转移国内对侵略历史的关注,为“新型军国主义”的抬头营造氛围。
结语
冲之鸟争议的实质,并不在于一块礁石该叫"岛"还是"礁",而在于国际规则究竟应当被遵守还是被曲解。从公约第121条的明文规定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专业裁决,从物理事实的国际认知到有效控制的法律边界,日方的诉求在每一个环节上都难以自洽。然而明知法理薄弱,日本依然寸步不让,因为这背后早已不是一块礁石的得失,而是数十万平方公里海洋权益、军事战略布局乃至战后秩序突破的复杂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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