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以来,LV起诉中国企业茉莉奶白以及后来曝光的其他一些诉讼,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谴责茉莉奶白的蛮横霸道与以大欺小,尤其是不能容忍一个外国企业居然霸占中国传统纹样。
茉莉奶白一审败诉,受理法院是苏州中院。苏州中院判决茉莉奶白停止侵害LV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是1030万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茉莉奶白负责人自然表示不服,已经提起上诉。由于一审已经是在苏州中院,所以二审那就只能是在江苏高院。
所以,江苏高院的二审,就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茉莉奶白的利益,更关系到国内其他一些使用了四叶花卉图案的商家的利益,而且是关系到很长一段时间,至少关系到其商标有效期内许多年。
我注意到许多媒体报道中,有律师感到二审推翻一审可能性不大,这不由得令人忧虑。而今天看到《南方都市报》的一篇评论文章,其中提到两个案例,我觉得江苏高院或许可以参考一下。
《南方都市报》这篇评论文章的题目是《追问LV四叶花商标案:是品牌正当维护,还是垄断传统纹样?》。
文章首先解释最近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常规操作,不当误读为“硬刚”“挑衅”行政机关;然后又回顾了茉莉奶白案,指出早在1986年LV就在我国成功注册了老花组合商标,1997年又就单独的四叶花图案成功注册商标;接着又盘点了LV发起一千几百起诉讼,大小通吃,并认为LV此举意在捍卫核心的品牌资产、防止商标淡化,构筑商业竞争护城河,守住品牌价值根基。
文章最后延伸介绍了关于LV的两起案件,似乎是有暗示之意。说实话,我看了这两个案例,直觉上认为,《南方都市报》可能有这个意思,而且我也觉得江苏高院或许可以借鉴一下。
第一个案例如上,是2009年广东省高院驳回了LV对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起诉。
LV起诉声称,时间廊公司销售的腕表,表盘、表带装饰了四瓣花图形,侵犯该枚图形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销售、赔偿损失。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LV胜诉,但是到了广东高院,被驳回了。
广东高院驳回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时间廊公司属于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而不是注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与LV请求保护的“四花瓣”商标不相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
第二,“LV字母+四花瓣”组合标识具备高知名度,但无证据证明单独四花瓣图形在国内手表市场独立使用并形成稳定知名度,LV声誉应存在于其“LV”标识上,但并不能证明其知名度存在于“四花瓣”图形标识中。
我认为,这两点非常有说服力。第一点强调了四叶花卉图案的公共资源属性,第二点则强调了LV的声誉在其“LV”标识上,无法证明在“四花瓣”图形标识中。
事实上,如果不是因为这次风波,全国人民有几个人看到四叶花卉图案会想到LV呢?不过,这次如果被LV得逞了,那以后四叶花卉图案还真就成LV专有的了,人们一看到四叶花卉图案,还真就会想到LV。
所以我此前说过,LV可能并不畏惧舆论汹涌,反而可能乐见舆论高涨,这等于是变相做广告了。
第二个案例如上。
据了解,2017年,同是法国企业的梵克雅宝母公司历峰集团在法国起诉LV,指控LV的Color Blossom珠宝系列“抄袭”其Alhambra 四叶草经典设计。
这个案件,虽然案由不是版权侵权,不是商标诉讼,是法国特有的“寄生竞争(搭便车)”之诉,但是,其中也涉及到了四叶花卉图案。
LV当庭的完整抗辩理由,就是主张四瓣花(四叶花)是自古以来、珠宝行业通用基础装饰母题,属于公有领域元素,单一品牌不能垄断这个基础形状。
而法国高院采信了LV的主张,判定单纯的四瓣花轮廓属于通用纹样,不受独占保护,但一套完整、带特殊细节组合的首饰款式,是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
于是,LV就这么胜诉了。
我认为,既然LV自己曾经主张过四叶花卉图案任何人不能垄断,它自己也理所当然不能垄断。即便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可以据此驳回LV。
LV曾经以四叶花卉图案任何人无权垄断为由抗诉,赢得了官司,如今竟然想要在中国垄断四叶花卉图案,这种双标的嘴脸未免太难看了,真的是没有羞耻之心。
我国民事案件是两审终审制,江苏高院作出二审判决之后,就是终审结果,不能再上诉。虽然说,如果茉莉奶白败诉还可以申请江苏高院再审,但大概率不会被接受。所以,真希望江苏高院借鉴一下以上两个案例。
如果不能,我希望有关部门在LV商标到期后,不再给LV续期,让其商标作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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