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律见团队IPO上市号)
近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粤传媒)公告其与东方证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展:该案中,粤传媒在并购项目中被欺诈,其认为财务顾问东方证券未勤勉履职,起诉要求赔偿约2.4亿元,东方证券反诉要求粤传媒赔偿约595万元。
在类似的中安科并购中安消项目中,中安科以财务顾问招商证券未勤勉履职为由,起诉招商证券赔偿损失并退回财务顾问费,金额合计约15.315亿元。招商证券同样起诉,要求中安科支付招商证券已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合计约2.79亿元。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相互撤诉结案。
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赔偿投资者损失后再相互进行追偿或已成为常态,亦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粤传媒及中安科等典型案例将对后续司法实践及行业生态产生深远影响。
粤传媒系列案基本情况
时间点
主要事项
粤传媒通过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东方花旗证券(后更名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被东方证券吸收合并)担任财务顾问。
2018年
广州中院及相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1)香榭丽犯合同诈骗罪;(2)粤传媒副总经理、董秘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3)东方证券项目主办人犯行贿罪。
注:根据刑事查明事实,该并购项目存在相关人员利益输送,香榭丽存在财务包装。
证监会对粤传媒出具行政处罚,认定2011年至2015年期间,香榭丽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收入、净利润。
深交所对东方证券财务主办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其未遵守尽职调查制度,未审慎执行收入确认的风险评估程序,核查程序缺失。
粤传媒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东方证券:认为东方证券在并购项目中未勤勉尽责,要求赔偿损失约2.4亿元。
东方证券反诉:认为粤传媒存在违约行为,请求确认《财务顾问协议》已终止,并要求粤传媒赔偿与财务顾问费等额的款项595万元。
中安科系列案基本情况
时间点
主要事项
中安科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安消100%股权,重组报告期2011年至2013年,招商证券任独立财务顾问。
中安科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认定:并购标的中安消2013年至2015年相关年度营业收入、盈利预测及评估数值不实,相关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部分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后,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中安科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安消、招商证券等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中介机构在未收到行政罚单的情况下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
上海高院二审改判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中介机构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判例。法院认为: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并购标的财务真实性属于独立财务顾问重点关注事项,但招商证券在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时,未保持审慎,在中安消未实际中标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仅以中安消签署的框架合同即认定相关收益数据,存在过错。
民事判决生效后,证监会于2022年8月对招商证券立案,并于2022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该案系首例民事判决先认定中介机构存在过错,监管再跟进处罚的案例。
中安科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招商证券:认为招商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未按约定依法勤勉尽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要求招商证券赔偿损失并退回财务顾问费,金额合计约15.315亿元。
招商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中安科等主体:认为中安科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发布信息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招商证券已赔偿投资者损失合计约2.79亿元,请求由中安科等主体承担。
招商证券与中安科和解,各自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就中安消并购项目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
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相互追偿的思考
近年随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相互索赔愈发频繁。例如欣泰电气、泽达易盛、紫晶存储项目中,中介机构在赔付投资者损失后针对上市公司等主体发起索赔。再如康美药业、粤传媒、中安科等项目中,上市公司针对中介机构发起索赔。
我们认为,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相互索赔,其争议核心在于项目出险后损失(主要是因赔偿投资者而给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其根源在于目前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比例连带责任机制。
目前,为了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基本采用比例连带责任机制,判令各主体在一定比例范围(而不是一定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以中安科案一审判决为例,该案一审判决中安科赔偿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其他相关主体也需承担一定比例连带责任)。这就导致投资者可以仅通过执行部分被告(通常是易于执行回款的被告)就获得全额赔偿,这种情形下,相当于该部分被告赔偿了投资者全部损失,其实际赔偿的金额,超过了其应该承担的金额,对于超出部分其理应有权向其他被告追偿。
而对于在赔偿投资者损失之后,如何在各被告之间进行分担,同样是一个复杂问题:一方面要明确分担责任的被告范围(一些案件中,投资者在起诉时并未将全部责任主体纳入被告,仅选择了具有偿债能力的部分被告);另一方面又要根据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区分各被告内部责任大小。也正因为此,近年来监管及司法大力倡导先行赔付,由中介机构赔付之后再统一向其他主体索赔确实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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