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执行程序中往往会涉及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加倍部分利息。而利息是否计算,以何种方式计算,以何日作为起算时间,是否存在不计息的情况等种种问题均是执行程序中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本期,我们归纳总结在执行程序中有关利息的法律问题,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执行程序中的利息问题。
长尾关键词:中止执行迟延利息、执行中止停息例外、再审中止计息规则、轮候查封中止执行、执行异议利息计算、被执行人申请再审计息
中止执行期间是否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中止执行仅为法院暂时性暂停强制执行程序,并未否定生效法律文书效力、亦未豁免被执行人的偿债义务。中止执行期间原则上持续计入迟延履行期间,正常计算加倍债务利息。仅存在唯一法定例外:非因被执行人申请,因文书效力审查、再审引发的中止/暂缓执行期间,方可停止计算加倍利息;其余所有中止情形,一律正常计息。
案情背景
一、某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借款纠纷,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决,确认债务人需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为轮候查封,执行法院无处置权限,案件无法继续推进,遂裁定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后续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完成案款划拨后作结案处理。
三、案件利害关系人对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式提出异议,主张本案中止执行并非被执行人原因导致,依据司法解释应当扣除中止期间利息,请求重新核算执行款项。
四、执行法院驳回异议,复议法院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止情形不属于法定停息例外,中止期间利息应当正常计算,驳回异议人的全部诉求。
核心裁判思路
(一)迟延利息的法定属性:不因执行中止而免除
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法定、惩罚性、强制性责任,核心规制的是“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的违约行为。
中止执行、终本、暂缓执行,均只是法院执行程序的暂时性、程序性停滞,不会产生债务消灭、责任豁免的法律效果。只要生效裁判文书未被撤销、改判、裁定不予执行,债务人的偿债义务持续存在,对应的迟延履行计息责任就不能免除。
(二)唯一法定停息例外(严格限缩适用)
依据《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仅同时满足两大条件才可停算加倍利息:
1. 中止/暂缓事由:法院审查生效文书效力、案件进入再审;
2. 启动原因:非因被执行人申请。
反之,只要是被执行人主动申请再审、申诉引发的中止执行,期间依然需要全额计算加倍利息。
(三)本案不属于停息例外情形
本案执行中止的核心原因是法院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属于客观执行障碍,并非法院审查文书效力、再审程序引发的中止,完全不在法定停息范围内。异议人任意扩大司法解释例外适用范围,属于法律理解错误,法院不予采纳。
实务高频裁判规则
规则1:被执行人申请再审导致中止执行,必须计息
再审、抗诉程序由被执行人发起、申请的,即便案件中止执行,全部中止期间仍需连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不适用停息例外。
规则2:案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后,利息即时停止计算
法院成功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款项至法院账户,视为债务人已完成清偿义务,计息截止日为款项到账当日,后续即便因再审、异议导致执行中止,也不再计算任何迟延利息。
规则3:普通执行障碍中止,一律正常计息
因轮候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外人异议、资产无法处置等常规执行事由引发的中止,不属于法定停息情形,中止期间利息连续累加。
规则4:停息条款严格适用,禁止扩大解释
司法实践对“停息例外”采取严格限缩原则,除文书审查、非被执行人原因再审中止外,其余所有执行中止、终本、暂缓情形,均不得擅自扣除迟延利息。
当事人实操要点
(一)债权人维权要点
1. 执行中止、恢复执行时,务必明确主张中止期间连续计息,要求法院完整核算全周期利息;
2. 发现法院擅自扣除中止期间利息的,立即提起执行异议、复议,依据司法解释唯一例外条款抗辩;
3. 区分再审启动主体:被执行人发起再审的,坚决主张全程计息,不予停息。
(二)债务人抗辩边界
1. 仅可在“非本人申请的文书审查、再审中止”场景下,主张停算加倍利息;
2. 自身申请再审、普通执行障碍导致的中止,无权要求减免中止期间利息;
3. 款项被法院扣划到账后,可主张后续中止期间停止计息。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实务总结
中止执行期间利息计算遵循原则计息、例外停息的刚性规则:绝大多数中止情形必须连续计息,仅“非被执行人申请的文书审查、再审中止”可停息。因轮候查封、无财产、被执行人申请再审等常见事由引发的中止,均需正常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当事人遇到法院不当停息、扣减利息的情形,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纠正计息错误,维护自身合法执行权益。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耕终本恢复、迟延利息核算、分配异议、执行复议与监督案件,熟悉历年迟延利息司法解释边界,可提供计息核对、异议文书起草、恢复执行全流程法律服务。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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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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