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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去年由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6号颁布的修订版CCAR-398部规章 正式施行()。

而在此修订版规章施行20多天后, 7月23日,民航局航安办发布通知表示, 民航局航安办组织对《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R1)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拟将《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25年修订版)》主要条款作为398部规章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一个月后的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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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航圈了解,在去年9月,针对民航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民航局在发布了,新增了针对通航运行、航空器设计制造、鸟防、空防等业务领域的新的条款,覆盖了行业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进一步细化条款、提供样例、增加注释,切实增强了判定标准的指导性、实用性。(

而根据今天航安办发布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内容,拟新增附件《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引入《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25年修订版)》主要条款,其中就有——

  • 通用航空企业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2.重要设备、系统或者性能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 2.工具或者器材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 民航空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作业; 2.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章违规等不安全行为。

  • 民航设计制造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 2.工具、器材或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未依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该单位被评估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5.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外委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 6.未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正确实施预案造成严重后果; 7.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民航生产经营活动; 8.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10.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或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以下是《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R1)部分条款拟修订内容详情——

一、拟在第七条中增加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有关规定。具体修改为:

第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相应的机制。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依据本规定附件《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拟新增附件《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引入《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25年修订版)》主要条款,具体内容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本附件规定了实施民用航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过程中,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情形。

(二)本附件适用于指导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民航行政机关判定重大安全隐患。

(三)本附件中重大安全隐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重大事故隐患基本内涵一致。结合行业特点,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等安全管理缺陷;

2.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四)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2.重要设备、系统或者性能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4.资产负债率达到150%(含)以上,且存在最近3个月拖欠经营租赁飞机租金规模持续增加或者拖欠员工薪酬;

5.正在被(查封)扣押航空器占比超过公司经批准的运行规范中航空器数量的50%(含)以上;

6.使用未获得民航使用许可的安检设备。

(五)通用航空企业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2.重要设备、系统或者性能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六)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

2.工具或者器材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七)民航运输机场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2.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4.不停航施工影响运行安全的不安全行为;

5.使用未获得民航使用许可的安检设备。

(八)民航空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作业;

2.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章违规等不安全行为。

(九)民航设计制造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

2.工具、器材或设施状况严重不符合规章要求等不安全状态;

3.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十)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未依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该单位被评估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5.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外委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

6.未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正确实施预案造成严重后果;

7.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民航生产经营活动;

8.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10.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或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十一)本附件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难时,或出现本附件所列情形外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或民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致相关判定情形发生变化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民航行政机关均可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类似事件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十二)本附件所列重大安全隐患情形的具体判定细则,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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