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发布品种管理专刊第31期、32期。据专刊,最高法明确,土地承包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犯品种权。
以下是专刊全文⬇️⬇️
品种管理专刊第31期
工 作 动 态
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2026年全国农作物制种基地监督检查工作
近日,种业管理司会同种植业管理司、全国农技中心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农作物制种基地监督检查工作,紧盯制种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严把制种源头关,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此次检查采取属地自查和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查玉米、水稻、大豆、棉花、马铃薯、蔬菜等作物制种基地,对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全覆盖,重点检查种子生产许可及备案、品种审定与保护、亲本来源、植物检疫信息、检疫性有害生物等内容,严厉打击套牌侵权、无证生产、未按规定备案、盗取亲本、私繁滥制等违法行为。根据工作安排,派出4个工作组分别赴甘肃、黑龙江、福建、宁夏等重点制种地区,开展现场抽查和监管执法。同时,强化与公安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大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形成强力震慑,保障制种基地良好秩序,为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夯实种源支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侵权人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69万元。该案中,土地承包人王桂某以其名义办理制种备案手续后,将土地交由他人实际经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转包关系,亦未对接包方使用其备案文件的行为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在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期间,其拒不配合,导致侵权种子数量、流向等关键证据灭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土地承包经营者负有确保其承包土地用于合规经营的法定义务,其以自身名义办理制种手续,即成为侵权行为链条的源头和核心环节,应与实际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判决体现了对种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理念。一方面,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品种权保护中的责任边界,即不能以“土地已转包”为由规避审查与监督义务。另一方面,强调了判令停止侵害的核心在于制止现实及未来的侵权风险,而非局限于特定地块的侵权行为。该判决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司法救济,也对规范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强化源头治理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
精准鉴定好种质——玉米抗大斑病优异种质
玉米大斑病是由凸脐蠕孢菌(Exserohilum turcicum)引起的一种严重世界性叶枯型病害,国内各玉米产区均有发生,以东北、华北北部、西北及南方山区发病较重。玉米大斑病主要表现为叶片上出现长梭形病斑、数量不等,严重时病斑相连造成整株叶片枯死,病害造成的产量损失通常可达15%~20%,严重发生可减产50%以上。为拓宽我国玉米育种遗传基础,加快优异突破性种质资源挖掘创制,农业农村部自2021年起启动玉米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工作,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56K基因型芯片检测技术,已完成32571份国家种质库保存资源的基因型鉴定,同时在东华北、黄淮海、西南、西北玉米主产区科学布设表型鉴定网络,完成了14015份核心种质资源的产量、抗病、抗逆和品质等相关性状的表型鉴定。综合基因型和表型鉴定分析结果,发掘出可供育种利用的优异种质资源471份。近日,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https://ncgrip.cgris.net/)“精准鉴定好种质”专栏共享发布了新兴村玉米4、西陈玉米、六十早、六十粘、小籽白等5份抗大斑病玉米优异种质,对于拓宽玉米抗大斑病育种遗传基础、加快选育优异品种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目前,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等科研单位和企业已通过共享平台获取了上述优异种质资源,用于开展抗病玉米新品种选育。
(调度宣传组,种业司市场监管处、资源管理处供稿,摘自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官网)
品种管理专刊第32期
工 作 动 态
最高法公布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个典型案例,为规范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参考。在“香雪”栀子花侵权案中,品种权人诉称“无尽雪”栀子花侵犯其“香雪”品种权,提交的MNP分子标记检验报告显示双方遗传相似度达99.9%。一审以检测机构无专项资质、应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为由否定报告效力。最高法二审改判,并明确三项规则:一是明确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是并列的鉴定方法,并非必须适用或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二是明确检验报告证明力的实质审查标准,对检验结论科学性的考量重点在于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检测技术能力;三是细化对照样品层级选择规则,在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情况下,可认可来源于授权程序中专家实地审查母株的繁殖材料作为对照样品。据此认定该检验报告具有合法证据资格,改判构成共同侵权,赔偿33万余元。在“百农207”小麦侵权案中,品种权人单方委托检测报告因对照样品来源不明被一审否定。最高法二审明确:当事人单方委托检测存在样品来源不明等情形的,法院原则上应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具备条件时应予准许。二审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公证保全的被诉种子与标准样品库中的“百农207”标准样品进行SSR分子标记检测,确认两者为同一品种,改判丰某种业公司赔偿30万元,唐某门市部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同时强调,权利人应善尽对种子的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安祖奥利尔”红掌侵权案中,品种权人提交的DNA检测报告虽显示29个位点完全一致,但最高法审查认为,该检测所依据的红掌品种指纹图谱仅基于10个品种构建,样本数量明显不足,难以认定采用的检测方法具备充分科学性,报告证明力不足;DUS测试报告虽显示40个性状中有12个差异,但差异多集中于易受环境影响的性状,遗传与环境因素影响无法区分,两份报告均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植株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维持驳回诉请。3个案例从不同角度为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问题作出了裁判示范,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指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质效。
地 方 进 展
晋鲁琼三省动态清理审定品种,优化品种供给结构
近日,山西、山东、海南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相继发布公示公告,对一批不再符合生产需求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予以撤销审定或引种备案。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示,拟撤销“晋单55号”等56个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其中玉米37个、小麦13个、棉花4个、大豆1个、水稻1个。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撤销84个主要农作物审定及引种备案品种,其中玉米73个、小麦6个、棉花3个、大豆2个。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撤销“博优125”等82个水稻品种和“广良甜31号”等4个玉米品种的审定及引种备案。此次三省集中开展品种清理,是落实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措施,通过健全常态化品种撤销退出机制,及时淘汰生产上表现不佳、种性退化或已无推广面积的品种,为高产、优质、多抗的新品种腾出市场空间,更好支撑服务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
冀吉皖三省部署实施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补助,强化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近日,河北、吉林、安徽三省相继印发2026年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先推后补”方式,对单产水平高、优质专用性好、推广潜力大的玉米、大豆、水稻等品种给予资金补助,旨在加速优良品种更新换代。三省实施方案均设置了申报门槛,不仅要求品种具备高产、优质等优良特性,更对企业资质和诚信记录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存在试验数据造假、品种试验真实性不合格等问题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5年内不得申报相关项目。通过政策激励与信用惩戒相结合,一方面引导带动种业企业加大育种研发力度,深化科企合作,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优良品种更新换代,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和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
(调度宣传组,种业司品种管理处,山西省、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吉林省、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供稿,摘自最高法官网)
来源丨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编辑 | 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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