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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虎林市人民法院)

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农村土地经营秩序,兼具法律性与乡土人情性。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包含本诉、反诉的复杂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承办法官精准厘清家庭土地承包与其他方式土地承包流转的法律边界,以法理为基、以乡情为韵,柔性调解一次性化解双方土地承包费及地力补贴双重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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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的基本经过

2017年,张某与好友王某本着自愿原则,签订70亩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张某承包耕种该70亩土地,土地的地力补贴全部归承租方张某所有。合同履行期间,王某不幸离世,彼时其子王某彬刚刚成年,后续王某彬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承接案涉土地的全部经营权益及原合同权利义务。

后续,因张某拖欠2026年度土地承包费用,双方产生激烈的矛盾。王某彬遂向虎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2026年度土地承包费约2万元,并承担其因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庭审过程中,张某依据与王某早年签订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中对地力补贴的书面约定,依法提起反诉要求王某彬支付历年70亩土地地力补贴款项。本诉与反诉的叠加促使双方矛盾对立激烈,让原本和睦的乡邻、旧友关系陷入僵局,双重矛盾纠纷化解难度较大。

案件审理核心难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关键,在于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区分,以及承包人死亡后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书面补贴约定的法律效力三大问题。同时,双方父辈系多年挚友,纠纷掺杂亲友乡情,单纯机械裁判易激化矛盾,无法实现实质化解纠纷的效果。

审理与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核查案件事实,充分考量本案特殊背景和涉及的法律规定。原、被告父辈相交多年,存在深厚情谊,且王某彬刚成年独立生活,经济基础薄弱,张某亦念及亡友情谊,存有和解意愿。

为彻底化解纠纷、修复邻里亲友关系,法官摒弃“一判了之”的办案模式,多轮开展释法明理、情理疏导工作,向双方细致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明晰各方权利义务、法律风险及诉讼利弊。在法官情法兼顾的调解下,双方自愿作出让步,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1.张某于2026年7月25日前,给付王某彬土地承包费1万元;2.2026年全部地力补贴归王某彬,张某自愿撤回反诉,放弃2026年及往年所有地力补贴主张;3.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4.双方本次纠纷一次性结清,就案涉土地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葛。

核心法律要点解读

1.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不可单独承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依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身份,不属个人遗产。若承包户整户消亡,村集体可收回土地,子女无法直接 “继承” 家庭承包经营权,仅可继承承包人应得的土地收益。

2.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合同相对人死亡后合同可延续、本案案涉土地属于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区别于家庭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人王某亚死亡后,承包期限未届满,其继承人王某彬可承继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相关约定,依法有权追索拖欠承包费,这也是本案原告合法起诉的法律基础。

3.合同书面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反诉权依法受保护 双方早年书面约定地力补贴归属,被告张某据此提起反诉,符合民事诉讼规定;法院调解充分尊重双方处分权,在合法前提下促成让步,既守住法律底线,也兼顾乡土人情。

4.民事调解书签字即具备强制执行力 若一方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次起诉。

案件启发与启示

农村土地流转是乡村发展的常见民事行为,多数涉农纠纷兼具法律争议与乡土人情属性。本案中,虎林法院精准区分两类土地承包的法律边界,厘清农户、继承人、承租方三方权利义务,既通过严谨司法裁判守住法律底线,明晰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则,又以柔性调解方式兼顾亲友乡情,避免邻里亲友反目。

此次纠纷的高效化解,不仅切实减轻了群众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规范了农村土地流转秩序,为辖区涉农矛盾化解提供了优质范本。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土地流转需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明确权责、留存凭证,遇到土地纠纷可通过合法司法途径解决,法院将始终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用心守护群众合法权益与乡村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