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认为,只要我资不抵债,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其实不然。虽然国内深圳、厦门都已经对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但是两地对个人破产的要求,却并不完全相同。

在厦门,当前仅受理因生产经营导致无力偿还的负债,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负债人名下有公司,就满足申请破产的条件,具体还要看绝大部分债务是否与名下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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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就分享一个厦门中院刚刚发布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速览:夫妻共同申请破产,1亿元债务压身

一、案情速览:夫妻共同申请破产,1亿元债务压身

杨某洲(1972年出生)与张某雪(1974年出生)于2003年结婚,二人均为厦门户籍。杨某洲是厦门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98%,;张某雪则是厦门优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98%,两家公司互相持有对方剩余2%的股权。目前,两家公司均为存续状态。

来源于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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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方面,该夫妻确认到期未清偿债务合计约1亿元,具体包括:

  • 对枣庄某A服装公司在中国银行枣庄分行的900万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对枣庄某B服装公司在中国银行枣庄分行450万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对枣庄某A服装公司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对枣庄某A服装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分行的4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对厦门国际银行的2050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负有还款责任;
  • 对陈某某、唐某某等人的民间借贷债务约370万元,
  • 此外,申请人还有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贷。

财产方面,夫妻名下仅有3套房产、每月5000多元退休金以及每月9000元房屋租金,租金收入已用于清偿部分欠款。

表面上看,该夫妻资产与债务之间形成了巨大落差,属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符合个人破产的基础要求。按理说,该夫妻满足个人破产申请条件,法院应该受理的。

但是,就在2026年7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杨某洲、张某雪夫妻的共同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不予受理【(2026)闽02破申157号(个46)】。

二、法院为何不予受理?

二、法院为何不予受理?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单从这条看,杨某洲夫妇似乎符合条件——二人是厦门户籍,负债累累,资产远不足以覆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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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问题出在分布实施的原则上。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本条例的适用“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在此基础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其中第一条将当前的主体适用范围限缩为 “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且因生产经营负债的自然人

具体来说,现在厦门仅受理以下五类人的个人破产申请:

  •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对企业法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个人;
  • 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自然人。

所以,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就在杨某洲夫妇的债务是否属于“因生产经营负债”?

我们详细分析一下:

担保债务方面,虽然杨某洲夫妇名下在厦门本地有真实的企业,但他们所承担的债务并非为名下企业提供的担保,而是给远在山东枣庄的公司提供的担保,而枣庄的公司在股权关系上与杨某洲夫妇无任何关系。

个人债务方面,虽然杨某洲夫妇欠银行、小贷、私人借款数千万的借款,但是,他们却无法证明大部分资金是用于名下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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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杨文洲、张丽雪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负担的大部分债务系因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导致。因此,二人不属于《条例》及《工作指引》前述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三、案例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三、案例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个人破产不是谁都能申请的,个人破产也不是看起来没问题就能够成功的!

我认为,通过这起案例,给试图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两点重要提醒:

第一,个人破产不等于“债务全免”。 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重生的机会,而非逃避债务的工具。当前厦门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在 “因生产经营负债” 的场景,消费类债务(如信用卡透支、个人消费贷款)目前尚无法通过个人破产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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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举证责任在申请人。 法院不是简单地看“欠了多少钱”,而要严格审查债务的性质和成因。所以,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确实源于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无法证明,即使负债再多,也可能被挡在门外。

对于杨某洲夫妇而言,这1亿元的债务不会因为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而消失。不过,厦门个人破产制度的大门虽然暂时未能为他们打开,但或许在不久的将来,他们仍然可以通过企业、个人合并破产的方式豁免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