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带大家聚焦一起发生在河南焦作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5 人非法获利仅 255000 元,却要承担高额生态赔偿、全员被判有期徒刑,违法代价极其惨重!

2024 年 5 月至 7 月 23 日,张某利、岳某辉、张某杰、许某雯 4 人共谋,在未取得任何环保资质、无环保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藏身焦作市中站区某村院落内,以动物皮毛为原料非法炼制动物油。丁某杰明知该黑作坊无资质、无危废处理措施,仍提供动物皮毛原料、支付加工费,为非法炼油提供支持。

该作坊生产过程中毫无环保底线,将炼油产生的废渣直接倾倒在院内长约 30 米、深约 3 米的土沟内。经专业检测,倾倒的废渣 pH 值小于 2,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总量高达 249.16 吨,严重污染周边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查,5 人非法获利共计 255000 元,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仅危险废物处置、生态修复相关费用就达481708.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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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利等 4 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情节严重;丁某杰明知他人无资质仍提供原料、参与污染环境,5 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刑事处罚:张某利获刑三年一个月,岳某辉获刑二年六个月,张某杰、许某雯均获刑一年六个月,四人各处罚金 10000 元;丁某杰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处罚金 5000 元。

2.民事赔偿:追缴4 人共同违法所得 255000 元,优先用于赔偿危废处置费用;判令 4 人共同赔偿危险废物处置费 449594.6 元,丁某杰赔偿 32113.9 元,5 人共同承担司法鉴定费 50000 元。

本案清晰敲响警钟,非法排污绝非 “小事”,法律红线绝不可逾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核心警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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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罪门槛极低: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3 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危废多达 249.16 吨,远超标准,属于情节严重,必然从重处罚。

2.刑责赔偿并行:污染环境不仅要坐牢、缴罚金,还必须全额承担危险废物处置、生态修复等费用,非法获利远不足以抵扣赔偿,严格落实 “谁污染、谁赔偿、谁担责”。

3.共犯同样追责:明知他人非法排污、无环保资质,仍提供原料、资金、场地等支持,同样构成污染环境罪,难逃法律制裁。

在此提醒大家,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别为了蝇头小利触碰环保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