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是城市更新重点民生工程,清理违建、释放公共空间是改造必经环节。但实践中不少街道存在 “甩锅式拆违”:让社区居委会以居民自治直接拆房,居民起诉后又以 “拆除是社区自主行为,与街道无关” 推脱责任。 近日,由在明律师代理的一起强拆二审案件落下帷幕,当地中院终审裁定划清权责红线,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明确司法依据。 【案件经过:阳台遭社区擅自拆除,一审驳回起诉】当事人在辖区老旧小区拥有国有土地上住宅,早年搭建有一楼阳台附属建筑。2024年该小区启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社区居委会组织民意征集,统计显示超八成居民同意清理小区内私搭违建。 随后居委会单方面发布《小区违建拆除通知》,未经过任何行政机关违建认定、限期整改、催告等法定程序,直接组织人员拆除了当事人的阳台搭建。 房屋被拆后,当事人认为拆除程序严重违法,以辖区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庭审中街道办事处辩称,本次拆除是居委会自发的小区环境自治整治,街道未组织、未委托、未参与,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同时主张案涉搭建无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 一审法院采信了街道的答辩意见,认定拆除实施主体为居委会,街道未参与案涉行为,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委托在明律师提起上诉,并提交拆除现场照片、视频等关键证据,证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全程出现在拆除现场。 【二审采纳在明律师意见,三大要点定分止争】1. 居委会无强制拆违法定职权 在明律师在上诉意见中明确,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执法权限。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认定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归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集中行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居委会仅能对违建进行劝导、上报,无权作出违建认定,更无权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所谓 “凭多数居民民意即可自行拆房” 毫无法律依据。老旧小区改造属于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工作,拆违是配套行政履职行为,不属于居民自治范畴。 2. 街道人员现身拆除现场,推定其为责任主体 在明律师指出,本案老旧小区改造由街道统筹推进,拆违是改造核心环节,街道具备推动拆除的直接行政动因。现场影像证据证实街道工作人员全程在场,街道无法举证证明工作人员仅为 “旁观”、未参与组织指挥。 依据行政诉讼裁判规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主导的整治项目中,工作人员出现在拆除现场且无合理解释,即可推定街道参与或委托居委会实施拆除,二者构成行政委托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委托机关为案件被告,相应法律责任应由街道承担,不能以 “实际动手的是居委会” 免责。 3.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指令继续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一审裁定仅以居委会实际实施拆除为由驳回起诉,忽略了居委会无执法主体资格、街道深度参与改造项目等关键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实体争议继续审理。 【在明律师提醒:老旧小区拆违,三条底线不能破】第一,拆违执法主体不能错位。强制拆除建筑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实施,居委会、物业、业委会均无强拆权限,街道不能将法定拆违职责转交社区,更不能借社区之手规避诉讼与赔偿责任。 第二,违建拆除必须走完法定程序。即便建筑缺少规划手续,执法机关也需先勘查认定违建、送达限期拆除文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权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还需依法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步骤,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拆除,严禁仅凭社区一纸通知直接拆房。 第三,遭遇 “社区代拆、街道不认责” 要及时固定证据。全程拍摄现场影像,重点留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标识画面;保存拆除通知、民意征集表等书面材料;留存沟通录音与记录,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结语】本案的胜诉再次明确:老旧小区改造中的拆违同样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街道办事处不能以 “居民自治” 为借口转嫁责任。 如果您正面临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强拆等问题,欢迎联系在明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维权方案,助力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居委会拆违街道拒不认责?二审裁定撤销原判,指令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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